2011 年 2 月 3 日,A 公司为向 B 公司支付货款,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 B 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 2011 年 8 月 3 日。B 公司拟向 C 公司购买钢材,遂在该汇票背书栏中作为背书人签章,并记载 C 公司为被背书人,由本公司业务人员携至验货现场。由于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该业务人员遂将汇票携回,未予交付。

题目
2011 年 2 月 3 日,A 公司为向 B 公司支付货款,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 B 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 2011 年 8 月 3 日。B 公司拟向 C 公司购买钢材,遂在该汇票背书栏中作为背书人签章,并记载 C 公司为被背书人,由本公司业务人员携至验货现场。由于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该业务人员遂将汇票携回,未予交付。
B 公司财务人员甲利用工作之便,将保管于 B 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盗出,并串通 D 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伪造了 C 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丙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第二栏的背书人签章处,并记载 D 公司为被背书人。
D 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 公司。E 公司对于上述事实并不知情。
2011 年 7 月 1 日,B 公司发现该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 A 公司申请挂失止付,但此后未采取其他措施。
2011 年 8 月 5 日,E 公司向 A 公司提示付款。A 公司以 B 公司已挂失止付为由拒付。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 公司是否因B 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E 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 公司是否有权向C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E 公司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5)E 公司是否有权向A 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C 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在本题中,尽管 B 公司在该汇票上记载 C 公司为被背书人,但未将该汇票交付给 C 公司,C 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

(2)E 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 D 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 E 公司背书转让时,E 公司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3)E 公司无权向 C 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C 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E 公司无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甲)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5)E 公司有权向 A 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A 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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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2019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A银行。2019年10月13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9年10月15日,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并记载“验货合格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

2019年10月20日,丁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在票据上记载“甲公司足额交存票款,即按期支付”后将该汇票交付给丁公司。2019年11月23日,丁公司持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答案:
解析:

第2题: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48-53题
甲公司同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丙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11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丙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通过对丙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戊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持有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丙银行请求 付款。丙银行以丁公司所恃有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戊公司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如果丙银行拒绝_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丁公司无权向A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 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 担刑事责任。在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 责任。

第3题:

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

A.回头背书

B.限制背书

C.期后背书

D.附条件背书


正确答案:C
【考点】汇票背书的类型
    【解析】《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票据权利于他人的票据行为。其中:(1)回头背书是指以汇票上已有的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为被背书人的背书,我国票据法规定,进行回头背书后,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2)期后背书是指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以后所为的背书,它分为期日后背书和期限后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到期日后做成拒绝证书以前所为的背书,后者是指做成拒绝证书期限届满后所为的背书。期后背书仅具有权利转移和权利证明效力。该种票据不得再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附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的效力。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限制背书是指背书人签名后并加注该票的限制性条件。被背书人转让载有限制性条件的票据的,以后的受让人不得向背书人主张权利。本案中,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既没有附条件、丙也不是票据债务人,因此,该背书属于期后背书,正确答案是C

第4题:

2019年3月3日,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9月3日。B公司拟向C公司购买建材,遂在该汇票背书栏中作为背书人签章,并记载C公司为被背书人,但是因B公司购买建材的负责人出差在外,票据一直未予交付。B公司财务人员甲利用工作之便,将保管于B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盗出,并串通D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伪造了C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丙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第二栏的背书人签章处,并记载D公司为被背书人。
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于上述事实并不知情。
2019年8月1日,B公司发现该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A公司申请挂失止付,但此后未采取其他措施。
2019年9月5日,E公司向A公司提示付款。A公司以B公司已挂失止付为由拒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2)E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 并说明理由。
(3)E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 并说明理由。
(4)E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 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在本题中,尽管B公司在该汇票上记载C公司为被背书人,但未将该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
(2)E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虽然D公司实质上不享有票据权利,但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E公司背书转让时,E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3)E公司无权向C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E公司有权向A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A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第5题: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48-53题
甲公司同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丙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11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丙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通过对丙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戊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持有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丙银行请求 付款。丙银行以丁公司所恃有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戊公司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是否导致该汇票无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A在原始凭证上伪适乙公司的签章不会导致该汇票无效。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 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可以看出,伪造签章不会直接导致汇票无效,题中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后背书给丁公司,而甲公司、丙银行的签章均为真实的,该汇 票仍为有效。

第6题: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48-53题
甲公司同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丙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11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丙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通过对丙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戊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持有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丙银行请求 付款。丙银行以丁公司所恃有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戊公司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如果丙银行拒绝戊公司的付款请求,戊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戊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由于该汇票本身无效,自始不产生票据效力,因此乙公司不 能依据该江票行使追索权。但戊公司可以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第7题:

根据下列材料,请回答48-53题
甲公司同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丙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11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丙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通过对丙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戊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持有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丙银行请求 付款。丙银行以丁公司所恃有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戊公司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丙银行是否可以扣绝戊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丙银行可以拒绝戊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戊公司持有的汇票属于汇票本身的伪造,该汇票属于无效票据,戊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题中戊公司取得的汇票为“克隆汇票”,其上所有的签章均不是当事人以真实意思所签,该汇票本身无效,丙银行是可以拒绝付款的。

第8题:

甲公司于2010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10年7月6 日。乙公司于2010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A.回头背书

B.限制背书

C.期后背书

D.附条件背书


正确答案:C
[考点]期后背书
[答案及解析] C。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根据《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故C项正确。

第9题:

2013 年3 月2 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4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13 年9 月2 日。
2013 年4 月28 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遂在背书人签章一栏签章背书,但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亦未交付。
2013 年5 月1 日,乙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工作之便,盗走存放于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乙公司未能及时发觉。
王某盗取汇票后,未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即直接交付给丁公司,换取现金。2013 年5 月18 日,丁公司将该空白背书汇票交付给戊公司,用以支付所欠货款。丁公司和戊公司对王某盗取汇票一事均不知情,戊公司对于该汇票系丁公司以现金自王某处换取一事也不知情。
戊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了自己的名称。
2013 年5 月20 日,乙公司发现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2013 年5 月21 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申报票据权利,但因律师工作失误,乙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法院遂于2013 年8 月25 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013 年9 月5 日,戊公司向承兑人A 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按照汇票金额向戊公司支付了款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戊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A 银行的付款行为是否正当?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王某未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丁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转让行为应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无效。因此,王某转让汇票给丁公司以换取现金的行为无效,丁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
3.戊公司取得票据权利。虽然王某与丁公司之间的汇票转让行为无效,丁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戊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可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此外,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A银行的付款行为正当。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票据权利恢复正常,持票人在付款期间内提示付款,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第10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会计部门2014年开出和收到的票据情况如下:①2月5日,收到A公司开出的3个月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注明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2月4日,金额10万元。②2月10日,甲公司向客户B企业开出一张支票,由于B企业的名称全称和金额不确定,因此出纳在开出支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和“金额”。③2月15日,为支付欠C公司的咨询费,将D公司开具的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在背书时,出纳将甲公司的签章盖在了票据背面“被背书人”处,将C公司的名称写在了“背书人”处。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2月15日甲公司转让票据的行为,下列观点正确的有()。
A、背书时应不记载背书人,被背书人应记载为“C公司”
B、甲公司出纳的背书记载不符合规定
C、该记载会导致此票据不连续
D、该记载会导致付款人拒绝付款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根据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到期日起10日内。
本题考核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都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本题考核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出票日起10日内。
本题考核票据背书行为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本题中,出纳所盖的背书人签章和所写的被背书人名称正好相反,此举会导致汇票背书不连续,付款银行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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