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要评选一名优秀员工,群众评议推选出候选人赵、钱、孙、李。

题目
某单位要评选一名优秀员工,群众评议推选出候选人赵、钱、孙、李。
赵说:小李业绩突出,当之无愧。
钱说:我个人意见,老孙是不二人选。
孙说:选小钱或者老赵我都赞成。
李说:各位做得更好,不能选我。
如果赵、钱、孙、李只有一个人的话与结果相符,则优秀员工是(  )。

A 、 赵
B 、 钱
C 、 孙
D 、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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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案情: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件玉器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玉器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孙某,得款8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将该玉器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倒塌,有危及钱某的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支付。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玉器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玉器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正确答案:
[考点]合同的效力、所有权取得、质押担保、无因管理
[答案及解析]
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在合同订立时,此合同效力未定。
2.孙某能取得玉器所有权。动产善意取得应具有以下条件:(1)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让与人对动产无所有权;二是让与人对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通过有效的交换而取得动产。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非交换行为取得动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互易等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由上可知,本案中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孙某可以取得玉器所有权。
3.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这种以转移动产占有的方式担保债务履行的为质押,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质押是一种物权,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设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即禁止约定流质条款,因此该约定无效。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6.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为施工队与钱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侵权之诉与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第一,赵某将玉器交给钱某保管,双方之问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钱某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赵某造成经济损失,赵某自然可以依据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请求钱某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了对钱某的财产权的侵害,赵某可以请求钱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钱某擅自出卖玉器得款8000元,系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应负返还之义务。

第2题:

某单位重视对年轻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在一次培训计划中,单位负责人决定在赵、钱、孙、李、周、吴六人中挑几名参加培训,参加培训的人选需要满足下列要求:赵、李两人中只挑一人参加;李、孙两人中也只挑一人参加;赵、钱两人中至少挑一人参加,赵、周、吴三人中需有两人参加,对钱和孙的安排要相同;如果周参加,那李也必须参加。
根据以上要求,可以肯定不参加培训的人为:

A.赵、钱
B.周、吴
C.孙、李
D.李、周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确定题型。
题干有信息匹配特征,确定为分析推理。
第二步,分析条件,进行推理。
根据“赵、钱两人中至少挑一人参加”,可知赵和钱并非肯定不参加,排除A项;
根据“赵、周、吴三人中需有两人参加”,可知周和吴并非肯定不参加,排除B项;
根据“李、孙两人中也只挑一人参加”,可知李和孙并非肯定不参加,排除C项。

第3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l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遏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问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正确答案: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为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买受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瞬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能,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艺下谎称古董为自己所有,且孙某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本题中,孙某与李菜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法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形成质押关系。
考生可能容易将其与典权混淆,质押与典权的区别大致是:前者的标的为动产(或法定权利),后者标的一般是不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履行,质权人无权对质物进行使用收益.典权虽亦有担保功能,但典权人能够对典物使用收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性。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担保法》笫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以,无论是《担保法》还是《物权法》,都观定了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于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显然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因此,两人之间的约定无效。(5)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本题考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无因管理已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本题中,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虽然最后房屋因台风而倒塌,但这并不影响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6)施工队应当向钱某请求付款。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钱某和施工队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即属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时,则依法应由债务人即钱某承担责任。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合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赵某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的古董交邻居钱某保管。而钱某谎称是自己所有,卖给孙某。因此,钱某违反了与赵某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责任。同时,钱某将古董卖给孙某的行为又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故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本题考查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钱某违反保管合同,构成违约;钱某出卖赵某古董构成侵权。

第4题:

案情: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件玉器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玉器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孙某,得款8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将该玉器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倒塌,有危及钱某的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支付。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玉器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玉器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答案:
解析: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2.孙某能取得玉器所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善意取得应具有以下条件:(1)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让与人对动产无所有权;二是让与人对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通过有效的交换而取得动产。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非交换行为取得动产,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如出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互易等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由上可知,本案中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孙某可以取得玉器所有权。
3.形成质押的法律关系。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这种以转移动产占有方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质押,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
质押是一种物权,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设定。《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即禁止约定流质条款,因此该约定无效。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这里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和为他人的利益的意思是可以并存的。本题中,钱某请人修缮房屋,既有为了防止自己房屋倒塌的意思,也有为防止赵某房屋倒塌的意思。因此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6,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侵权之诉与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赵某和钱某间达成保管合同,基于此可以提起违约之诉;赵某作为玉器的原所有权人可以对钱某提起侵权之诉;孙某卖玉器得到的8000元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赵某。
(1)赵某将玉器交给钱某保管,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钱某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赵某造成经济损失,赵某自然可以依据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请求钱某承担违约责任;(2)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了对钱某的财产权的侵害,赵某可以请求钱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3)钱某擅自出卖玉器得款8000元,系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构成不当得利,应负返还之义务。

第5题:

赵甲、钱乙、孙丙、李丁和周戊分别住在赵楼、钱屯、孙家堡、李庄和周店五个村中,已知:
(1)每个姓氏与所在村庄的第一字不同;
(2)赵甲、孙丙不住李庄;
(3)钱乙不住孙家堡或周店;
(4)李丁不住在赵楼或钱屯;
(5)周戊不住钱屯或赵楼;
(6)除非赵甲住李庄,钱乙才住李庄;
(7)若赵甲住孙家堡,则孙丙住李庄。
根据以上信息可得出:

A.李丁住孙家堡
B.钱乙住李庄
C.孙丙住周店
D.赵甲住钱屯

答案:A
解析:
第一步,确定题型。
题干具有匹配特征,确定为分析推理。
第二步,分析条件,进行推理。
根据题干,横向是村,纵向是人,根据(1)每个姓氏与所在村庄的第一字不同,如图:

根据(2)赵甲、孙丙不住李庄(3)钱乙不住孙家堡或周店(4)李丁不住在赵楼或钱屯(5)周戊不住钱屯或赵楼,如图:

根据(6)钱乙李庄→赵甲李庄,(2)“赵甲不住李庄”,根据否后必必否前,得到“钱乙不住李庄”;再根据(7)赵甲孙家堡→孙丙李庄,(2)“孙丙不住李庄”,根据否后必必否前,得到“赵甲不住孙家堡”,如图:

由此可得,周戊住李庄,如图:

再将可确定的信息全部填入表格,如图:

根据上表,赵甲和孙丙无法确定,李家住在孙家堡。
因此,选择A选项。

第6题:

赵、钱、孙、李四个人中既有大人也有小孩。给他们称体重时,赵、钱两人的体重几乎等于孙、李两人的体重;将钱、李对换一下,赵、李两人的体重明显大于孙、钱两人的体重,并且赵、孙两人的体重还小于钱的体重。

根据题干信息,下面哪项是赵、钱、孙、李的体重的正确顺序(由重到轻)?

A.李、钱、赵、孙

B.李、钱、孙、赵

C.钱、孙、李、赵

D.钱、赵、李、孙


正确答案:A
【答案】A。解析:根据题干可以知道,赵+钱=孙+李,赵+李>孙+钱,由此可以推出李>钱,赵>孙;又因为赵+孙钱,所以四个人的体重由重到轻就是李>钱>赵>孙。因此选A。

第7题:

现在准备从赵、钱、孙、李、周、吴、郑七位工程师中选出四人组成攻关组,集中优势兵力研制A型高技术产品。为使工作更有成效,我们了解到以下情况:(1)赵去钱不去; (2)钱去李、郑不去;(3)孙、李至少去一人;(4)周、赵只能去一人;(5)吴与孙要么都去,要么都不去。

据此可知,攻关组的具体成员是:

A赵、李、吴、孙
B钱、孙、周、吴
C赵、李、吴、周
D钱、李、孙、吴


答案:A,B
解析:
解析:第一步:翻译题干。

(1)赵=》-钱;

(2)钱=》-李∧-郑;

(3)孙∨李;

(4)周/赵;

(5)吴且孙/(-吴且-孙)。

第二步:排除错误选项。

根据(4)可以排除D;

周、赵有且仅有一人进入攻关组;根据(5)可以排除C;

吴、孙要么都去,要么都不去,不能只去一人。剩下的AB选项根据已知条件无法再排除。

故正确答案为A、B。

第8题:

赵、钱、孙、李4人涉嫌某案被传讯。 赵说:作案者是钱。 钱说:作案者是赵。 孙说:作案者是我。 李说:作案者在我们4人中。 如果4人中有且只有一个说真话,则以下哪项断定成立?

A.作案者是赵。

B.作案者是钱。

C.作案者是孙。

D.作案者是李。


正确答案:D
解析:如果赵或钱或孙说的是真话,则李说的也是真话,由条件,4人中只有一个说真话,因此,赵、钱和孙不可能说真话,即作案者不是钱,不是赵,也不是孙。说真话的只能是李,即作案者在4人中,因此,只能是李作案。

第9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清。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问: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钱某只是古董的保管人,而不是所有权人,因此,钱某处分古董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人的买卖行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无权处分行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所以,钱某与孙某之间达成的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2)孙某可以根据善意取得而取得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而且通过有效交换,即支付对价而取得古董。同时,钱某对古董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赵某的意思,而不属于非基于所有人意思的占有。孙某的取得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两者之间形成动产质押的法律关系。根据有关的法律规三,动产质权须出质人将质物移转给质权人占有方能生效,故属于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属于流质契约,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如果有这种约定的,该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所 (5)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支付。因为钱某与施工队之间有房屋修缮的承揽合同关系,由第三人赵某履行付款义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物权法》第208条(动产质权)、第211条(动产质权的流质契约之禁止)、《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有的考生认为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的是典当法律关系或者典权法律关系,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典权的标的物须为不动产,尽管典当的标的物为动产,但典当不同于质押,二者的区别并不是法律硕士考试的范围,所以本案例肯定考查的是质权,但可以强调一点,典当法律关系具有回赎期,但质押并不约定回赎期。第二,什么是流质契约?法律为何禁止流质契约?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权人以低值担保获取高额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所有权,避免债权人从中牟利。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规定了禁止流质契约条款,考生可以了解一下。第三,有关流质契约的规定和质权以占有作为生效的规定,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并无二致,只不过物权法区分了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

第10题:

某单位要评出一名优秀员工,群众评议推选出候选人赵、钱、孙、李。
赵说:小李业绩突出,当之无愧。
钱说:我个人意见,老孙是不二人选。
孙说:选小钱和老赵我都赞成。
李说:各位做得更好,不能选我。
如果赵、钱、孙、李只有一个人的话与结果相符,则优秀员工是( )。


A、赵
B、钱
C、孙
D、李

答案:D
解析:
“只有一人的话与结果相符”意思是只有一人的话为真,其他为假。从四人的话中可以看出赵与李的话是矛盾的,所以他们中有一个说的为真,钱、孙的话必为假,即优秀员工不能是孙、钱、赵,只能是李。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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