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学后,教师李某让学生小强留校补作业。李某因事离开,将小强单独反锁在办公室,直至深夜。李某的行为()。

题目
放学后,教师李某让学生小强留校补作业。李某因事离开,将小强单独反锁在办公室,直至深夜。李某的行为()。

A.合法,教师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
B.不合法,李某侵犯了小强的人格权
C.合法,教师有督促学生完成作业的义务
D.不合法,李某侵犯了小强的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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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本案中,赵某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属于意外事件

C.应当从重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中李某并没有实施赵某所教唆的杀人行为,其强奸王某的妻子超出了赵某的教唆内容,应独立构成强奸罪,赵某并非强奸罪的教唆犯。赵某的行为属于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D。

第2题:

张某为自己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李某与张某交恶,在深夜将张某的房屋烧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保险公司对张某进行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对李某的代位求偿权,

B.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张某不能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C.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张某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D.保险公司赔偿后,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A
34.答案:A 考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讲解:《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入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知,保险公司对张某进行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对李某的代位求偿权,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可知,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张某可以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是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BC选项错误,不当选。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第3题:

王某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抓住王某的胳膊。王某为挣脱,大力甩开了李某的手(李某没有受伤),然后逃离现场。王某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


参考答案:对

第4题:

张某为自己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李某与张某交恶,在深夜将张某的房屋烧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对张某进行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对李某的代位求偿权
B: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张某不能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C: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张某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D:保险公司赔偿后,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
【考点】保险代位求偿权。详解:《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知,保险公司对张某进行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对李某的代位求偿权,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可知,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张某可以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是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BC选项错误,不当选。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后,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效力待定。

第5题: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已,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中的哪种类型?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4)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
答:(1)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所谓工具不能犯的未遂,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但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李某对工具的性能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实现犯罪意图的工具,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2)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抢劫罪。《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某行窃,被保安发现,其为了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的行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因此,应当定抢劫罪。
(3)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既遂的犯罪停止形态。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本案中,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欲返回单位,用匕首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扶。李某还没有来得及着手实行杀害行为就被抓获,其行为成立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4)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定抢劫罪,其还没有来得及着手实行杀害行为就被抓获,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预备。应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预备两罪并罚。

第6题:

李某带着4岁的孩子小强去市场买菜。在买鱼时与摊主发生争执,该摊主用手里的工具将李某的脸部打伤,造成毁容。以下有关本案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小强是本案的被害人

B.小强对本案的陈述是被害人陈述

C.小强是本案的见证人

D.小强对本案的陈述是原始证据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查证人、证物。
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小强的合法权益并非直接受到侵害,所以其不是本案的被害人,因此其陈述也不是被害人陈述。选项AB错误。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见证人的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是对勘验、搜查的诉讼程序行为是否合法所作的见证。所以小强不是见证人。《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所以小强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其所作的陈述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选项D错误。依题意,四个选项全选。

第7题: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持刀进入一狭窄小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自己进入小巷抢劫了一妇女2000元。张某与李某会合后对李某说:“什么也没抢着,这妇女身上一分钱也没有。”李某信以为真。张某、李某的行为:( )

A.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既遂

B.张某构成抢劫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C.张某构成抢劫罪既遂,李某构成抢劫罪未遂

D.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未遂


正确答案:A
在实行犯的共犯中,只要有一方既遂,所有共犯人就应当承担既遂的罪责。

第8题:

中学生刘某在星期日晚上以父母外出,家中无人为由寄宿在同学李某家中。深夜,李某的父亲下班后,得知刘某住在家中,便以未成年人不得夜不归宿为由,让刘某立即起床走人。问李某父亲的做法妥当吗?你认为他应该怎样做?


参考答案:不妥。应当同刘某家长或学校、公安机关联系。

第9题:

李某到市中心的日光商场欲购买商品,在二楼化妆品专柜前,李某让营业员赵某、钱某、孙某拿出几种化妆品进行挑选。因对商品不太满意,李某未购买即离开此柜台,到其他柜台购买。营业员赵某、钱某在收化妆品时,认为少了一盒,怀疑李某拿走了,就在商场内找到李某,当众指责他偷了化妆品。李某否认,并要求见其经理。赵某就将李某带到经理办公室。经理说:“你有没有拿化妆品?”李某说:“没有。”经理要求进行搜身,李某表示不同意。

这时,有很多人围在经理办公室门口围观。经理说:“我们商场有规定,如果我们怀疑有人偷东西的话,就要对他进行搜查。这个规定我们已经贴在商场门口了。”李某仍然拒绝对其进行搜身。经理表示,如果不让搜身,就不放李某走。李某没办法,只好把随身所带的小包和外衣让商场搜查。商场的人没有搜出什么东西来,只好让李某离开。

李某走出经理办公室的时候,很多人对其指指点点,李某也无法忍受众人异样的眼光,并且对刚才脱下外衣让人搜查的情景感到屈辱。于是,李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日光商场的责任。

请问:(1)日光商场侵犯了李某什么权利?为什么?

(2)日光商场应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1)日光商场侵犯了李某的消费者的维护尊严权。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本案中,日光商场违反法律规定,对李某进行要挟,并在众目睽睽之下对其进行搜身,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所以日光商场侵犯了李某的维护尊严权。
(2)日光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10题: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持刀进入一狭窄小巷抢劫。张某叫李某把住街口,自己进入小巷抢劫了一妇女2 000元。张某与李某会合后对李说:“什么也没抢着,这妇女身上一分钱也没有。”李某信以为真。张某、李某的行为(  )。
A.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既遂
B.张某构成抢劫罪,李某不构成犯罪
C.张某构成抢劫罪既遂,李某构成抢劫罪未遂
D.张某、李某均构成抢劫罪未遂


答案:A
解析:
【精解】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张某与李某合谋进行抢劫,只要张某既遂,整个犯罪就是既遂。至于张某欺骗李某,只是共同犯罪人内部的分赃关系,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故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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