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光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光明公司并不知道甲超越了权限,对签约行为的效力,下述表达正确的是:()

题目
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光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光明公司并不知道甲超越了权限,对签约行为的效力,下述表达正确的是:()

A: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有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B: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生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
C: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全体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D: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全体合伙人追认,可产生效力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
解析: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与合伙事务的决定。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如果这种内部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效力,故正确的答案是选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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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三名合伙人,经全体决定,委托甲来执行合伙事务,然而执行中各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甲认为既然他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乙和丙就不能再执行合伙事务

B.乙认为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他也可以执行合伙事务

C.丙认为他同样也可以执行合伙事务

D.丙认为他有权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正确答案:ABD
《合伙企业法》第26条前两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第2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公司并不知道甲超越了权限。对此签约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行为对合伙企业有效,该合伙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B.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生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 C.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全体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D.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全体合伙人追认,可产生效力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的限制问题。《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据此可知,选项A是正确答案。

第3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光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光明公司并不知道甲超越了权限,对签约行为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有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B.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生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

C.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全体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D.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全体合伙人追认,可产生效力


正确答案:A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如果这种内部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故正确的答案是选项A。

第4题:

共用题干

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光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光明公司并不知道甲超越了权限.对甲的签约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下述表达不正确的有:
A: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有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B: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生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
C: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全体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D: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全体合伙人追认,可产生效力

答案:B,C,D
解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
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
《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但是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交易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成立后,甲擅自与某公司签订了60万元的原料购买合同,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甲企业未按期支付货款,公司要求合伙企业履行付款义务未果,并由此受到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合伙企业可以甲擅自订立合同作为抗辩事由对抗一切义务履行请求

B、该公司可以不知道合伙协议对甲代表合伙企业权利限制的事实为由要求合伙企业履行相应义务

C、合伙企业对合伙人代表企业权利的限制对第三人均不发生效力

D、该购销合同自始无效,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参考答案:B

第6题:

甲国有独资公司、乙股份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丙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和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乙公司和张某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甲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丁有限责任公司欲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王某因与其他合伙人对企业的未来规划

意见不一,欲退伙。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 61~63 题:

第 61 题 甲公司有权作出下列哪些行为?( )

A.对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张某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对张某提起诉讼

C.参与决定丁企业的入伙

D.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


正确答案:ABD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入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依据其中第(2)项、第(6)项的规定可知,A、B选项正确。该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并未赋予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事项的权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D选项正确。

第7题: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并约定委托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在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各项中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是( )。

A.合伙人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出质

B.合伙人丙向合伙人乙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丁聘任合伙人甲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合伙人甲以劳务形式出资


正确答案:ACD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8题:

某有限合伙企业有两名有限合伙人甲、乙以及三名普通合伙人,后来,甲和乙因故退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和乙在退伙之前都不能执行合伙事务

B.甲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C.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D.该合伙企业应转为普通合伙


正确答案:ABD
《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一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8第第二款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所以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所以C错误,D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

第9题:

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人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在经营过程中,甲超越权限与光明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光明公司并不知道甲超越了权限。对签约行为的效力,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述表达正确的是:

A.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有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B.该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不生效,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甲承担

C.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全体合伙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D.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全体合伙人追认,可产生效力


正确答案:A
[考点] 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答案及解析] A。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如果这种内部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效力,故正确的答案是A。

第10题:

甲公司、乙公司与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丙有限合伙企业,甲公司和王某是有限合伙人,乙公司和张某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甲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丁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有权作出下列哪些行为?( )

A.对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张某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对张某提起诉讼
C.参与决定丁企业的入伙
D.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

答案:A,B,D
解析:
。考查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AB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符合《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项、第6项的规定;该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并未赋予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事项的权利;.D选项正确。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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