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题目
张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B.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中说明后,视为法院调取的证据,无需进行质证
C.若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妻子向人民法院提出李某患有精神疾病,要求宣告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院应当将买卖合同纠纷案和认定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合并审理
D.若李某在应诉答辩后突然失踪,此时法院可以对其缺席判决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二审法院的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二审法院应该只审查李某的上诉,对涉及张某的部分不予审查

B.二审法院对该上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C.由于检察院没有抗诉,所以二审法院不需要开庭审理

D.如果二审中李某突然死亡,二审法院仍应对张某作出裁判


正确答案:BD
96.答案:B、D 考点:二审程序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第24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所以,A错误,B正确。第253条规定:“对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可见,二审案件以开庭为原则,检察院不抗诉的案件也可以开庭审理,故C错误。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故D正确。所以,本题选BD。

第2题:

关于诉的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的诉乃确认之诉

B.王某向法院请求停止李某对其名誉权继续进行侵害的诉乃变更之诉

C.赵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胡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诉乃变更之诉

D.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诉乃给付之诉


参考答案:D

第3题:

张某诉李某借款纠纷一案,经调解达成协议,在法院向李某送达调解书时,其拒绝签收。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

A.留置送达

B.公告送达

C.交与李某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D.及时作出判决


参考答案:D

第4题:

共用题干

王某因为李某借其5万元到期不还,而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于4月3日立案受理,法律受理后认为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当时借款时就向王某说明:5万元中李某只借3万元,另外2万元是张某拜托李某向王某借的。法院认为案情复杂,于同年5月8日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案情复杂可以以延长审理期限的方法解决
B: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可以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
C:由于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从同年5月9日起算的6个月
D: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法院的审理期限为从当年4月4日起算的6个月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第5题:

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案件中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变更。《民诉解释》第34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第6题:

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正确答案:B
【考点】执行异议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l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解释》第l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结合本题,在张某与江某之间的所有权纠纷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在此种情况下,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不应入选。此外,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根据《执行规定》第70条第2款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根据该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可知,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就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再审程序办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由于张某与江某之间的纠纷为所有权纠纷,而李某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提出部分权利主张,因此,李某所提的异议主张与原判决有关,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A正确,不应入选,而选项B错误,应入选。
《审监程序解释》第42条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在本题中,由于李某主张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享有部分权利,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可分的,李某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那么,如果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因此,选项C正确,不应入选。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选项C的表述也有欠妥之处。根据《审监程序解释》第42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在按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但如果是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据此,选项C的妥当表述应为,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在按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第7题:

张某诉李某返还借款1500元,受理此案的A区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A.A区法院可以告知双方当事人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B.举证期限可以由A区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张某和李某协商一致并经A区法院准许
C.李某在开庭前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A区法院经审查发现异议不成立,可以告知李某并记入笔录后,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此案
D.A区法院可以对裁判文书进行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答案:A
解析:
考查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A项说法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7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因此是法院“应当”告知而不是“可以”告知。B项说法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C项说法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8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D项说法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28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第8题:

某县人民法院对张某诉李某侮辱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下列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

A.张某与李某在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B.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对该案进行调解

C.人民法院以调解结案的,还应同时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

D.张某和李某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还应同时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


正确答案:ABD
69.答案:A、B、D 考点:二审自诉案件审理程序讲解: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f和解的,由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二审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因此本题选ABD。

第9题:

关于督促程序的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欠王某20万元到期不还,王某欲向法院申请向张某发出支付令,但是此时张某不在国内,人民法院可以向张某的家人发出支付令
B:法院在向李某送达支付令时,李某拒绝接收,人民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的方式让李某接收支付令
C: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向原终结督促程序的法院起诉
D: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所以张某不在我国境内,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督促程序,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所以人民法院应该以留置送达的方式向李某送达支付令。选项B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4条的规定: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起诉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选项C错误。

第10题:

李某和曹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某基层法院,法院受理后按普通程序向被告李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李某向法院送交答辩状后,李某和曹某协商后约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不得协议选择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B.法院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C.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D.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答案:A,D
解析:
【 解析】AD。《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D选项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决定由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D选项错误。所以,AD选项都应当选。《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因此,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