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江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江某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李某享有20万元的到期债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题目
张某诉江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江某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李某享有20万元的到期债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通知李某向江某清偿该项20万元债务
B.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通知李某向张某清偿该项20万元债务
C.若李某对该到期债权有异议,张某请求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D.若江某对李某的该项债权系生效裁判所确定,李某对该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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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正确答案:B
【考点】执行异议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l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程序解释》第l5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结合本题,在张某与江某之间的所有权纠纷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在此种情况下,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不应入选。此外,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在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根据《执行规定》第70条第2款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根据该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可知,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就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再审程序办理;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由于张某与江某之间的纠纷为所有权纠纷,而李某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提出部分权利主张,因此,李某所提的异议主张与原判决有关,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A正确,不应入选,而选项B错误,应入选。
《审监程序解释》第42条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在本题中,由于李某主张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享有部分权利,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不可分的,李某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那么,如果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因此,选项C正确,不应入选。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选项C的表述也有欠妥之处。根据《审监程序解释》第42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在按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但如果是按二审程序再审的,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据此,选项C的妥当表述应为,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在按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第2题:

在一起行政案件的执行中,法院执行人员江某将案外人李某的房屋当作被执行人张某的房屋强行拆毁,李某提出赔偿请求。该损失应当由( )承担。

A、张某

B、江某

C、法院

D、李某


参考答案:C

第3题:

江某是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欠罗某个人债务7万元,罗某在交易中又欠合伙企业 7万元。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中,罗某要求以其对江某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各合伙人对罗某的这一要求产生了分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江某的债务如同合伙企业债务,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B.江某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债务

C.若江某可从合伙企业分得7万元以上的财产,则罗某可以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D.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应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4题:

张某、江某和贾某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张某以5万元出资,江某以劳务出资,经张某、江某协商确定为3万元,贾某以自己的汽车出资,经评估定价为4万元。其中,张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由江某执行,合伙企业利润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平均分担亏损,但是,张某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5题:

张某、李某、江某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张某是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张某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j。

A.无需经李某、江某同意,张某可以出质

B.经李某、江某同意,张某可以出质

C.未经李某、江某同意。张某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有效

D.未经李菜、江某同意,张某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A

第6题:

张某作为李某的债权人,发现李某有一笔到期的债权,于是对李某的债务人林某提起代位权诉讼。李某作为第三人对张某的债权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驳回张某起诉

B.判决驳回张某起诉

C.裁定对张某起诉不予受理

D.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A
[考点]代位权诉讼
[答案及解析] A。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l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根据题意李某作为第三人对张某的债权提出的异议是成立的,故选项A是正确的。

第7题:

江某为妻子周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江某为受益人。半年后江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周某意外死亡,假设周某死亡的原因是由于李某违规操作机器设备所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已经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5万元,保险公司只须支付7万元

B.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要支付12万元

C.如果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12万元保险金,江某仍可以向李某追偿

D.因为江某已与周某离婚,所以江某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


正确答案:BC

  【考点】保险代位求偿权
  【解析】《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
    本题要注意几个问题:(1)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2)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3)保险金只能归受益人享有

第8题:

胡某将半斤白面误当作白粉卖给李某,李某买回后验证是白面,但是又怕说出来被圈内人耻笑,便将其又卖给江某。江某嫉妒朋友黄某,在黄某醉酒时,将该“白粉”喂其吃下,然后逃逸。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胡某贩卖毒品未遂,李某贩卖毒品罪,江某故意杀人(实施终了的未遂)

B.胡某贩卖毒品未遂,李某诈骗罪,江某故意杀人(实施终了的未遂)

C.胡某贩卖毒品未遂,李某贩卖毒品罪,江某故意杀人(工具不能犯未遂)

D.胡某贩卖毒品未遂,李某诈骗罪,江某故意杀人(对象不能犯未遂)


正确答案:B

第9题:

合伙久江某为了投资A合使企业从罗某借款7万元,而罗某在市场交易中又欠A合伙企业7万元,两笔债权债务现已到期。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罗某对江某的这笔债权清偿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罗某可以用其对甲的7万元债权抵销其对A合伙企业的7万元的债务

B.江某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罗某不得以个人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C.罗某可以代位行使江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D.罗某可以抵销其债务,但江某从合伙企业分得的财产不足7万元时,应就差额部分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

第10题:

2012年3月,张某将他与李某共有的一辆汽车出卖得款2万元。李某在外地得知后即来信要求分得1万元,张某未给。2015年1月,李某回到本地再次向张某索要,张某给了1万元。2月,张某得知诉讼日时效已过于是向李某索回1万元,李某拒绝,张起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判决李某归还张某1万元
B:驳回张某的起诉
C:调解由李某归还张某5000元
D:判决由李某归还张某5000元

答案:B
解析:
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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