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化工厂。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污水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题目
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化工厂。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污水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的规定:

A.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张某无权要求该国有企业赔偿
B.即便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张某仍然可以污水流入其鱼塘要求该企业赔偿
C.县环保局应立即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国务院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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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5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A.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人李某承包的鱼塘

B.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C.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D.是否有免责事由


正确答案:CD
90:【答案】CD 【考点】举证责任【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贲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题:

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关予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

B.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C.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D.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A
【考点】举证责任的分配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的,除此之外的其他主张则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一方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题,王某主张化工厂存在向鱼塘排污的事实,这一主张与法律所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无关。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陷阱点拨】考生应当对举证责任分配这一考点准确加以掌握。很多考生认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当依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并据此认为选项C为正确答案。这种观点是对举证责任分配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误读。“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对一般原则的例外。考生应当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将依照一般原则分配给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据具
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举证责任予以倒置。因此,考生应当在复习时,准确记忆哪些事实是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哪些事实依然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一般原则的。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只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3题:

村民周健承包了一处鱼塘,发展水产养殖。一日,他发现刚投入的1万尾鱼苗大部分已死亡。经查,附近的蓝天日化厂排污设施老化导致污水泄漏,含有大量有害物质的污水流入了鱼塘,引起鱼苗死亡。于是,周健向法院起诉,要蓝天日化厂赔偿损失。蓝天日化厂否认鱼苗的死亡与其有关。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

A.被告蓝天日化厂承担

B.原告周健承担

C.审判员承担

D.原告和被告承担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查举证责任的承担。
举证责任负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民诉法意见》第74条规定了被告举证的6种情形。该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含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本题为以上规定的第3种情形,应由被告举证,因此答案为A。

第4题:

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环境污染侵权。 A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第66条以及第68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不要求污染者主观存在过错,只要其具有污染行为,并且不存在排除事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排污是否超标影响的是相关的行政处理措施而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排污未超标不是污染企业的免责事由,故A项不能成立。
B项:《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依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其免责事由主要有受害者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以及不存在因果关系。天降大雨是可以预见的,也是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故B项不能成立。
C项:《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说明损害与某厂的排污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自然不承担责任,C项可以成立。
D项:环境污染侵权属于无过错责任,张某是否有义务采取措施预防污染,未采取预防措施是否构成过错,张某的过错可否减轻某厂的责任,需要具体分析。但是,无论如何,某厂不能完全免责,故D项不能成立。

第5题:

甲得知其所承包的鱼塘附近将建一座大型的化工厂,遂将鱼塘转让给乙,但故意不告知附近将建化工厂的事实。几个月后,化工厂建成,鱼塘受到化工厂排出的污水的污染使大量鱼苗死亡。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 )。


参考答案:D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本案中,甲明知鱼塘附近将建化工厂而装作不知,存在不履行本应告知的附随义务的行为,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6题:

中央直接管辖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某县境内设立的工厂发生剧毒物质大量泄漏事故,该县张县长提出的下列哪些意见符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A.要求该企业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并及时通报污染地区的单位和居民 

B.县环保局应立即上报市政府,请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群众 

C.建议省政府对该企业做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D.该企业如未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县政府将处以罚款,并报省政府批准责令该工厂关闭 


ABC

  【考点】《环境保护法》

  【解析】选项A正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选项B正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选项C正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该企业是中央直接管辖的国有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出限制治理决定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选项D错误。《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决定,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7题:

甲厂排出的污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流入附近农户鱼塘,使鱼大量死 亡。因甲厂已向国家交纳排污超标费,所以就不再赔偿农户造成的死鱼损失。 ( )


参考答案:错误

第8题:

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虾死亡,损失2万元。李某起诉,请求甲工厂赔偿。下列哪些事实应当由甲工厂承担举证责任?

A.甲工厂的生产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鱼塘

B.李某承包的鱼塘鱼虾死亡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C.鱼虾死亡的原因是否为甲工厂污水所致

D.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正确答案:CD

第9题:

某化工厂违规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并致使李某承包的附近鱼塘鱼苗死亡大半,导致经济损失5万余元。在该案中,下列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A.李某
B.李某的亲友
C.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
D.李某所承包鱼塘的发包方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
讲解:李某所承包的鱼塘因该化工厂的行为遭受损失,李某具备诉的利益,有权提起民事诉讼,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也可以就此侵害环境案件提起公益诉讼,选项C正确。在该案中,李某的亲友和发包方因不具备诉的利益,不是适格的当事人,因此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答案选择A、C。

第10题:

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答案:A,B,D
解析:
【考点】环境民事责任【详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排污是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并不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故A抗辩不成立;单纯的连降大雨,但没有配合采取合理措施,不能免责,故B抗辩不成立。C项抗辩可以成立,因为证明了污染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直接受到损害”。D项抗辩不成立,只有受害人自我致害的行为才能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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