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

题目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问题:

1.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

2.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3.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

5.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叶某、胡某共同放火一案由S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处叶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胡某有期徒刑12年。判决宣告后,二被告人没有上诉,s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上诉期满后,s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将胡某送交监狱执行;并报请M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叶某死缓案件,但仅报送了叶某犯罪部分的诉讼案卷和证据。M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派审判员李某对此案进行了复核,李某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仅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和证据。经过复核,审判员李某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叶某是案件主谋,并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犯罪后果,原判决量刑过轻,因此决定提审该案。M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提审方式改判叶某死刑立即执行。

请问:本案的死刑复核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错误?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S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报送叶某犯罪的诉讼案卷和证据错误。根据现行《高法解释》第280条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2)M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派审判员李某单独复核死缓案件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3)审判员李某复核案件时完全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仅查阅案卷材料和证据的做法错误。根据《高法解释》第282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4)M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提审方式改判叶某死刑立即执行错误。根据《高法解释》第278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2题:

帖某与女青年王某有仇。一天下午,在下班回家途中,看到被告人李某对王某使用暴力,实施强奸行为,帖某不仅不予制止,反而在案发后公安人员找其作证时,说王某与李某是通奸关系。帖某的行为构成()

A.诽谤罪

B.包庇罪

C.伪证罪

D.强奸罪(帮助)


参考答案:C

第3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于某、陈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于某、陈某未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因病死亡。对此,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对被告人李某宣布终止审理

B.对被告人李某宣告无罪

C.对被告人于某、陈某作出判决或裁定

D.对此案裁定终止审理


正确答案:AC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方式有三种: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第4题:

王某明知本村的女孩姜某才13岁,强迫姜某与他的朋友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不知道姜某为幼女,就与姜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给了姜某50元钱,则()。

A、王某与李某共同构成强奸罪共犯

B、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

C、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D、王某是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


参考答案:D

第5题:

胡某与本村魏某通奸,两人预谋毒害胡某的妻子李某。某日中午,胡某从地里回家,见李某在院子里摘豆角,厨房里煮着米饭,认为毒死李某的机会已到,急忙从里屋拿出“1605”农药瓶,往饭锅里倒了十来滴,然后往院外走,告诉李某他出去办事,饭做好后先吃别等他。李煮好饭后,正在炒菜,这时胡某的儿子(8岁)从外边玩耍回来,嚷着肚子饿,李某便先给儿子盛了一碗饭,儿子吃了几口,便喊肚子疼,一会儿便死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按照法定符合说,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B.魏某对胡某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C.李某致子死亡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D.按照具体符合说,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答案:ABCD

第6题:

胡某在晚上拦路抢劫一行人李某,因李某身上财物不多,胡某十分恼火,拔出匕首想杀死李某。胡某一刀刺中李某腹部后,李倒地连声求饶,胡某心生怜悯,即弃刀而去,李某因失血过多而死。胡某的杀人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A

第7题:

王某明知某村的女孩姜某才13岁,强迫姜某与他的朋友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不知道姜某为幼女,就与姜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给了姜某50元钱,则()。

A.王某与李某共同构成强奸罪共犯

B.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

C.王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妇女卖淫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D.王某是强奸罪的间接实行犯


参考答案:D

第8题:

王某经营一家娱乐公司,欲与服务员陈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遂强行奸淫了陈某。后为了招揽顾客,组织女服务员卖淫,并雇佣李某管理她1门。“嫖客”王某遭陈某拒绝,让李某教训一下她,陈某在李某和王某的暴力威胁下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强奸是加重处罚情节

B.李某协助组织卖淫,是从犯

C.王某的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

D.李某和王某构成强奸罪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C
【考点】组织卖淫罪;强奸罪
【解析】《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构成组织卖淫罪;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加重处罚。本条规定限于强奸行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本案中王某的强奸行为和强迫卖淫行为没有牵连关系,不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故A项错误。
从共犯理论上看,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是共犯关系,但刑法第358条专门规定为独立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就优先于总则适用,而不再认定协助者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协助行为通常表现为替组织者看家、管账或帮助组织者引诱、介绍、强迫他人卖淫行为。李桌管理卖淫女并强迫陈某卖淫,是协助组织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故B项错误。
《刑法》没有把嫖娼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王某在嫖娼过程中,以威胁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性质已经由嫖娼转化为强奸,但是其嫖娼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故C 项正确。
李某和王某共同使用威胁手段,致使陈某违背自己意志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这个行为本身属于共同的强奸行为,王某构成强奸罪;但李某的帮助强奸行为包括在其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中,不单独定罪处罚,故D项错误。

第9题:

2007年11月3日深夜,李某(17岁)看完范冰冰主演的《苹果》盘后,进入一居民室内欲强奸章某。章某大声呼救,正路过的该区法院的审判员林某遂将李某抓获,并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该区检察院。检察院以强奸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林某知道后,遂主动请求担任该案审判长。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该案在大审判庭进行公开审理。审理中,李某以辩护人辩护不力为由要求自行辩护,法庭准许。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有期徒刑3年。李某决定不上诉,但李某的奶奶拒不同意,自行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遂改判如下:以强奸罪有期徒刑4年。 问题:

(1) 扭送有哪些法定情形?林某的扭送是否合法?为什么?

(2) 第一审法院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3) 第二审法院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1)扭送的法定情形有: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 林某的扭送合法。本案属于扭送的第一种情况,即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 
(2)第一审法院的违法行为有: 林某作审判人员不当( 林某应当回避)。因为证人优先具有不可替代性(林某符合回避的情形)。 公开审理不当。因该案涉及个人隐私且李某为未成年人,不应当公开审判; 法庭准许自行辩护不当。由于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故应当要求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为其指定辩护人; 
(3)第二审法院的违法行为有李某的奶奶未经其同意,不能独立上诉,二审法院不能接受李某奶奶的上诉; 由于本案只有被告一方提出上诉,应当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10题:

五、(本题22分)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

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

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


正确答案:

五、参考答案:

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6. 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