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李某强奸、盗窃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5月8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开庭后,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同时申请审判人员吴某回避,理由是吴某于4月28日曾接受被害人黄某的请客,在某酒楼吃饭时被王某的哥哥用照相机拍了下来。被告人张某还申请审判长齐某回避,理由是被告人张某曾旁听过齐某审判

题目
张某、王某、李某强奸、盗窃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5月8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开庭后,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同时申请审判人员吴某回避,理由是吴某于4月28日曾接受被害人黄某的请客,在某酒楼吃饭时被王某的哥哥用照相机拍了下来。被告人张某还申请审判长齐某回避,理由是被告人张某曾旁听过齐某审判的另一起强奸、盗窃案。他认为齐某量刑偏重,闭庭后曾向齐某提意见,齐某非但不予接受,还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因此张某认为齐某对他有成见,由齐某担任审判长,会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合议庭当庭驳回了这两个回避申请。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对此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一次,又重复了上述理由。鉴于这种情况,合议庭宣布休庭,将回避申请报告院长决定。该法院院长听取了审判长的报告,核实了有关情况,遂作出口头决定:准许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要求审判员吴某回避的申请,决定吴某回避。对于被告人张某要求审判长齐某的回避申请,由于本案审判长齐某并不认识被告人张某,被告人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不能成立,经复议驳回申请,由齐某担任审判长审理全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强奸罪、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 徒刑2年缓刑3年。一审判决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的案件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宣布改 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1.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査中,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做法是否正确?
2.张某、王某、李某是否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3.合议庭当庭驳回被告回避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
4.被告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吗?院长的做法是否正确?
5.—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是否正确?为什么?
6. 二审法院在对此案的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7. —审法院重审该案时,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
解析:
1.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中,不能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2.张某、王某、李某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3.本案中合议庭当庭驳回被告人回避申请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4.被告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院长的做法是正确的。
5.—审法院不能在将判决书交付被告的次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因为判决只能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6.二审法院在对此案的处理上存在以下诉讼程序上的错误:(1)二审法院对一审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不能裁定发回重审,而是应当改判;(2)二审法院不能对张某一人进行审判,因为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即使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一并处理。
7.一审法院在重审该案时,存在以下法律程序上的错误:(1)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不能由原合议庭进行,而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2)—审法院不能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因为一审法院重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或者抗诉。
讲解:
1.《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据此,庭前审査后的处理,只规定符合开庭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而不能退回补充侦査。
2.《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故张某、王某以及李某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3.对回避请求或申请,必须经法定的组织或者人员审查,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即依法作出批准回避的决定或者依法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在本案中,合议庭当庭驳回被告人中请的做法是错误的,法庭对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应宣布暂时休庭,由院长决定是否准许被告人的回避申请。
4.被告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院长的做法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吴某接受被害人黄某的请客,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就有可能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裁判。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提出要求吴某回避的理由充分、合法。而本案被告人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所以,院长准许张某、王某、李某对审判人员吴某的回避申请,而驳回张某对审判长齐某的回避申请,是完全正确的。
5.《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的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6.《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査,一并处理。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 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7.《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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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某为报复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某,绑架了李某不满5岁的女儿赵某,赵某的母亲钱某向县公安局控告王某有绑架嫌疑,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某的妻子吕某向公安局反映王某在案发后突然去外地,公安局根据这一线索侦破了此案。对于此案,下列各项观点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王某、李某是本案当事人,其他人可作为诉讼参与人

B.如果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那么李某应当自行回避

C.如果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那么李某可以不回避,因为是王某蓄谋报复李某

D.王某是被告人,李某和钱某是被害人,吕某是本案证人


正确答案:B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某是被害人赵某的父亲,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故在该案的审判中应自行回避。故本题B项正确,c项不正确。因李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钱某不是本案的被害人,故本题A、D项不正确。

第2题:

郑某故意伤害李某一案,由某县公安局负责侦查,郑某在第一次被讯问后,发现负责本案侦查的侦查员王某是自己伤害李某的现场目击者,于是郑某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回避。但王某表示自己一定会公正处理案件,坚持不回避。后来此案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李某的诉讼代理人宋某请该案合议庭审判员陈某到饭店吃饭,边吃边了解案件。开庭审理时,郑某以次为理由申请陈某回避。审判长以理由不合法驳回了张某的申请。

问: (1)、王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

(2)、王某的回避决定由谁作出?

(3)、郑某申请陈某回避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1)王某应当回避。因为王某是本案的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其应当回避。
(2)王某的回避决定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作出。
(3)陈某是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其接受当事人一方请客吃饭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郑某申请其回避符合第29条的规定。

第3题:

下列哪些自诉案件既可以调解又可以进行反诉?( )

A.被害人胡某起诉被告人吴某侵占案

B.被害人李某起诉被告人乔某侵犯其通信自由案

C.‘被告人王某抢劫一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由被害人周某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判的

D.被告人钱某重婚案,钱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正确答案:ABD
76.答案:A、B、D 考点:自诉案件讲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根据该解释第206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该解释第203条规定: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 (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选项C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因此不适用调解和反诉。依题意,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第4题:

被告人彭某因琐事与被告人李某发生口角,并将李某打成重伤,某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李某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彭某的同母异父兄长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问:张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李某是否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正确答案:

第5题:

张某起诉李某侵权纠纷一案,张某欲申请审判人员王某回避,则:

A.张某申请回避只能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B.如果王某是人民陪审员,则对其的回避申请应当由审判长决定

C.张某提出回避申请后,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王某可以继续工作,但法院应当尽快做出决定

D.如果王某是李某的舅舅,则王某应当回避


正确答案:C
[考点] 回避
[答案及解析].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据此可知回避申请提出的时间也有例外规定,A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C项认为被申请回避人员可以继续工作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可知,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应当由院长决定回避。所以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D项中王某是李某的舅舅,应当回避。因此本题答案应选D。

第6题:

下列哪些自诉案件既可以调解又可以进行反诉?( )

A.被害人胡某起诉被告入吴某侵占案

B.被害人李某起诉被告人乔某侵犯其通信自由案

C.被告人王某抢劫一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由被害人周某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判的

D.被告人钱某重婚案,钱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正确答案:ABD
考点: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l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根据该解释第206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该解释第203条规定:对于《刑事诉讼法》第l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选项C属于《刑事诉讼法》第l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因此不适用调解和反诉。依题意,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第7题: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因邻居纠纷打架,王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申请,要求审判长张某回避,理由是张某是王某的学生。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被告回避申请,被告申请复议,人民法院院长认为张某应当回避,决定回避,由李某替代张某参加合议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A、审判长张某的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B、在被告提出回避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张某不需要暂停有关审判活动

C、在人民法院复议期间,张某应当暂停有关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经济措施的除外

D、李某参加合议庭之后,应当由合议庭决定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参考答案:A,B,C,D

第8题:

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某、助理审判员王某和人民陪审员张某组成。在案件合议过程中,李某认为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王某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张某认为被告人无罪。则合议庭应当做出什么判决?( )。

A.被告人构成盗窃罪

B.被告人无罪

C.合议庭应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合议庭应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


正确答案:C
《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3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由此可见,李某、王某和张某作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其权利是相等的。第148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由此也可看出,三人的表决权也相等。所以A和B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这一点与仲裁有所不同,可比较记忆。依照《高院解释》第114条的规定,“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C正确。

第9题:

被告人彭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并将李某打成重伤,某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害人李某以审判员张某是被告彭某的同母异父兄长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问:张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李某是否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正确答案:
应当回避。《刑事诉讼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回避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张某是被告人的同母异父兄长,属当事人近亲属,属于应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等回避,被害人李某是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第10题:

原告王某认为陪审员张某与被告具有亲属关系,因此提出回避申请,以下说法正确 的是:

A.审判长有权决定张某回避
B.法院院长有权决定张某回避
C.合议庭有权决定张某回避
D.审判委员会有权决定张某回避


答案:B
解析: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其是否回避由本院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 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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