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认识在某国有银行支行营业厅工作的黄某和蓝某,说服二人在他们值班时由白某前去营业所假装抢劫,所得款项由三人均分。黄某和蓝某表示同意。等到黄某和蓝某值班 时候,白某拿着一把发令枪冲进营业厅,用枪指着黄某和蓝某,要黄某和蓝某交出钱来。 某和蓝某假装很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30万元人民币交给白某。后白某、黄某和蓝某各 得10万元人民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题目
白某认识在某国有银行支行营业厅工作的黄某和蓝某,说服二人在他们值班时由白某前去营业所假装抢劫,所得款项由三人均分。黄某和蓝某表示同意。等到黄某和蓝某值班 时候,白某拿着一把发令枪冲进营业厅,用枪指着黄某和蓝某,要黄某和蓝某交出钱来。 某和蓝某假装很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30万元人民币交给白某。后白某、黄某和蓝某各 得10万元人民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白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黄某和蓝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白某、黄某和蓝某三人的行为都构成抢劫罪
C.白某、黄某和蓝某三人的行为都构成贪污罪
D.白某、黄某和蓝某三人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罪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白某(1988年8月10日出生)、刘某(1988年8月11日出生)预谋强奸中学同学赵某(1989年5月16日出生)。2006年8月10日,白某和刘某将赵某从家中骗至黄魏公路北侧一水闸房内。白某先提出要与赵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赵某拒绝,白某即使用暴力将赵某强奸。赵某被强奸后啼哭不止,白某惟恐赵某告发,到水闸房外与刘某密谋掐死赵某,以杀人灭口。刘某不同意,提出应待自己强奸完赵某再说。刘某将赵某强奸后,白某即上前狠掐赵某颈部,将赵某掐昏,刘某站在一旁没有插手。尔后,白某提出将赵某放到附近铁轨上,让列车将其轧死。制造赵某卧轨自杀的假象。随后,白某和刘某将赵某移至附近铁轨上,几分钟后,赵某被运行的列车撞击挤压,造成心脏破裂内出血死亡。白某和刘某作案后即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捕后,刘某除供述事实外,还供述在2003年伙同他人入室盗窃,窃得财物等价值人民币8000余元。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1.白某和赵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二人在主观上属于哪种故意状态?

2.白某和赵某分别犯有哪些罪行?为什么?

3.白某和赵某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1.本案被告白某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从构成共同犯罪的要件来看:在犯罪主体方面,白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8周岁,刘某虽差一天才满18周岁,但二人均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方面,两犯预谋强奸并共同杀死了赵某,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犯罪,而且也认识到他方和自己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放任犯罪得逞;在客观方面,两犯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白某和刘某先后共同强奸了赵某,并且将昏迷的赵某移至铁轨上,导致其被列车撞击挤压而死亡;二者的行为互相配合,都围绕强奸赵某、杀死赵某而进行。
在主观上,白某属于直接故意,即白某积极实施了强奸赵和杀死赵的行为,并且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希望这种后果的发生。刘某在犯强奸罪时属于直接故意,即明知其行为后果并希望该后果发生,但在杀死赵时属于间接故意,因为刘某虽未同意白某将赵掐死的要求,但也未积极预防赵被掐死的结果,而是在一旁旁观,并参与了搬运昏迷中的赵某。这些行为表明刘某虽已认识到行为的损害结果,但纵容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属于间接故意。
2.白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因为白某有强奸的故意,并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强奸后,又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杀人的行为。这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刘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但因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16周岁,不构成盗窃罪。
3.白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刚好已满18周岁,其所犯杀人罪和强奸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实行两罪并罚,依法可以适用死刑,其中强奸罪属2人以上的轮奸,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刘某所犯杀人罪和强奸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并且强奸罪属2人以上轮奸,应从重处罚,但因其犯罪时尚差一天才满18周岁,依法不得适用死刑。而且,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刘某因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例考查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与量刑以及刑事责任年龄等内容,应注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均属故意犯罪,且犯意上具有关联,行为人均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共同行为等。至于强奸罪,应注意强奸致死与强奸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的故意杀人区分开来,前者应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从重处罚,后者应按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2题:

黄某9岁丧父,与母亲一起生活。一天,邻居单某家的鸡少了一只,说是黄某所为。后黄某母亲与单某发生争吵。黄某因而对单某怀恨在心。一日,单某来黄某家串门,黄某假装为其倒茶,将其事先准备好的一包剧毒农药倒入茶中。单某回家后毒发身亡。经查,黄某在作案时仅差5天就满14周岁。

问: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本案中,黄某的投毒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管其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类型。我国《刑法》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要具备主客观要件,即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其中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例中黄某因其年龄不满14周岁,属于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黄某虽实施了投毒行为,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不能予以刑事处罚。但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3题:

:黄某9岁丧父,与母亲一起生活。一天邻居单某家的鸡少了一只,说是黄某所为。后其母亲与单某发生争吵。黄某因而对单某怀恨在心。一日,单某来黄某家串门,黄某假装为其倒茶,将其事先准备好的一包剧毒农药倒人茶中。单某回家后毒发身亡。经查,黄某在作案时仅差5天就满14周岁。

问: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

本案中,黄某的投毒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无论其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类型。
我国《刑法》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要具备主客观要件,即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其中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例中黄某因其年龄不满14周岁,属于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黄某虽实施了投毒行为,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不能予以刑事处罚。但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4题:

刘某偷得同事一张信用卡和身份证,向女朋友黄某谎称在路上捡到的。刘某,黄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信用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刘某,黄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

A.刘某和黄某均构成盗窃罪
B.刘某和黄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刘某构成盗窃罪,黄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刘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黄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的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刘某偷得同事的一张信用卡并且消费5000元,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进行论处。黄某对于信用卡是偷来的并不知情,没有盗窃的共同意思联络,故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黄某与刘某试出信用卡密码后持卡消费五千元,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选择C项。A项:刘某和黄某没有对于盗窃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故不构成盗窃罪B项:刘某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直接按照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D项:黄某明知信用卡不是自己的依然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违反了刑法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5题:

赵某与江某路经一栋居民楼时,六楼黄某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中赵某,致其重伤,共花费医疗费3万元。赵某将黄某告至法院要求赔偿,而黄某否认赵某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此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

B.黄某

C.赵某和黄某

D.赵某和江某


正确答案:A

第6题:

陈某是一个民营老板,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留下一大笔遗产,其妻黄某已怀有身孕,陈某的父母健在,家里还有一个弟弟,黄某的父母已故但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妹妹,陈某死亡时未曾留有遗言。据此,陈某的遗产应该()。

A.由陈某父母和黄某三人均分

B.由陈某父母、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四人均分

C.由陈某父母、陈某的弟弟、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五人均分

D.由陈某父母、陈某的弟弟、黄某以及未出生的小孩和黄某的妹妹六人均分


正确答案:B
本题有异议,原因如下: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所以陈某父母、黄某是肯定有继承权的。依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之规定,腹中胎儿是需要预留遗产份额的,应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共有三种情形:1、当出生的胎儿为活体时,胎儿可以取得该份遗产;2、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原保留的遗产份额仍视为被继承人尚未分割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分配;3、如果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不久后死亡,则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属于胎儿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综合比较,觉得还是B项较为合适。

第7题:

2007年10月,杨某想买黄某的耕牛两头,由于当时正在春耕,双方约定杨某10月10日付款5000元,黄某即将牛卖给杨某,但是要等到黄某春耕结束时的12月3日杨某才能将牛牵走。杨某按约定如期交全了价款。后来,黄某看到牛价大涨,于是将牛卖给了不知情的自某,得钱8000元,并于11月1日让自某牵走了该两头耕牛。11月10日,杨某知道此事,与黄某发生了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按照约定,杨某在12月3日取得两头牛的所有权 B.杨某可以在11月10日就主张黄某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C.假如耕牛没有卖给白某,而是在泥石流中被冲走,则黄某不需要赔偿杨某 D.杨某同时追究黄某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BC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除《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直接交付与简易交付外,通说还存在观念交付的其他三种常见情况。其中,双方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让与后,出卖人仍然可以占有一段时间的为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所有权自物权合意成立即10月10日就发生转移,只不过买方取得间接占有。因此,A错误。《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而非占有,本题耕牛已经交付,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杨某负担。C正确。《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黄某已经以自己行为表示不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因此杨某可以主张预期违约。要求赔偿。B正确。由于所有权在10月10日已经转移络杨某,因此黄某再出售耕牛就侵犯了杨某的所有权,属于无权处分,杨某当然可以主张侵权赔偿,但根据《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杨某只能选择违约或者侵权其中之一主张,不能同时主张。D错误。

第8题:

2000年刘某因开商店向黄某借款30万元,2001年8月借款期限届至,刘某的饭店因经营不善倒闭,刘某于2003年10月5日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将商店总共价值8万元的两间房子以每间1.5万元的价格卖与谢某和向某,其中谢某知道刘某尚欠黄某30万元债务,向某不知,刘某同日表示放弃对钱某已到期的1万元债权,现刘某无力清偿对黄某的钱款。则下列有关刘某的撤销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若黄某于2008年3月7日知道刘某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于2009年2月5日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B.若黄某于2003年12月5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谢某的行为,于12月30日要求刘某将房间收回,则黄某可于2004年12月10日对该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C.若黄某于2008年9月10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向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以对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D.若黄某于2006年12月5日知道刘某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2007年6 9,10日起黄某因不可抗力3个月内无法行使撤销权,则黄某可于2008年1月6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AC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依《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删产,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属于放弃其到期债权,将房间卖与谢某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黄某依法对这些行为享有撤销权,将房间卖与向某的行为虽属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向某并不知这会对黄某造成损害,故黄某对该行为不享有撤销权。因此,C项错误,当选。
其次需掌握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题中刘某的行为的发生时间是2003年10月5日。A项中即使黄某于2008年3月7日方知刘某赠与财产的行为,若一直未行使撤销,自2008年10月6日起也丧失撤销权。因此,A项错误,当选。
《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故债权人的撤销权的1年期间是诉讼时效,可发生中止和中断。因此,B、D两项不选。

第9题:

黄某(男)与丁某(女)系夫妻。2010年黄某夫妇遭遇车祸,黄某当场死亡,丁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夫妇二人在世亲人有女儿小黄、黄某母亲、丁某父亲和丁某弟弟。下列关于黄某、丁某个人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黄某继承人有小黄、黄某母亲、丁某,丁某继承人有小黄、丁某父亲、丁某弟弟

B:黄某继承人有小黄、黄某母亲、丁某,丁某继承人有小黄、丁某父亲

C:黄某继承人有小黄、黄某母亲,丁某继承人有小黄、丁某父亲、丁某弟弟

D:黄某继承人有小黄、黄某母亲,丁某继承人有小黄、丁某父亲

答案:B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而全部不能参加继承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0题:

共用题干

某年3月,杨某想买黄某的九成新的东芝手提电脑,双方约定杨某3月10日付款2500元,黄某即将电脑卖给杨某,但是要等到黄某申请完出国留学事宜5月20日才能取走。杨某按约定如期交全了价款,黄某也向杨某出具了收据。后来,黄某觉得电脑卖便宜了心中一直耿耿于怀。于是4月10日将电脑以3500元偷偷卖与白某,白某当即支付全款并取走电脑。5月10日,杨某知道此事,与黄某发生了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在5月20日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杨某在3月10号取得电脑所有权
C:4月10号黄某出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D:假如电脑没有卖给白某,而是在地震中损坏,则黄某不需要赔偿杨某

答案:B,C
解析: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让与后,出卖人仍然可以占有一段时间的为占有改定。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所有权自3月10日就发生转移,只不过买方取得间接占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而非占有,本题中电脑已经交付,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杨某负担。因此4月10号出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债权具有平等性,甲乙和甲丙两份购房合同效力平等,A选项不正确。《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甲丙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归丙所有,甲无权收回房屋,乙也不能请求甲收回房屋,B选项不正确。C选项认为乙不能要求甲收回房屋的说法正确,但甲乙之间购房合同成立并生效,因甲不能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正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题双方约定35%的违约金属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D选项正确。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当事人一般会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这属于所有权保留问题,是一种物的担保。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本题中甲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已经超过合同全部价款2000万的1/5了,故应选ABC。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常见的情形是转租合同的承租人(即次承租人)毁损或恶意添附租赁物,此时转租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却不可以,出租人只能行使物上请求权或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没有租赁合同。本题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擅自转租的,转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但是在出租人解除其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后,转租人(即第一个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