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了地铁车厢,看到座椅上有个包,便问旁边的乙:“是您的吗?”乙明知不是自己的,而是睡着了的乘客丙的,却答道:“是的”。甲便将包递给乙,然后自己坐下。乙拿到包后离开车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题目
甲上了地铁车厢,看到座椅上有个包,便问旁边的乙:“是您的吗?”乙明知不是自己的,而是睡着了的乘客丙的,却答道:“是的”。甲便将包递给乙,然后自己坐下。乙拿到包后离开车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构成诈骗罪,属于二者间诈骗
B.乙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
C.乙构成盗窃罪,属于直接正犯
D.乙构成盗窃罪,属于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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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将其作品投递给乙杂志社。未经甲的许可,乙便委托丙对甲的该作品进行修改,然后乙杂志社将署名为丙、甲的作品发表在其刊物上。则 () 。 ()A. 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丙未侵权 B. 乙未侵犯甲的著作权,丙侵了权 C. 乙和丙均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D. 乙和丙均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正确答案:C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因此,乙和丙均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第2题:

甲被借调到外地,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和相机委托同事乙保管。后甲另行购买了一台电脑,便委托乙将其保管的旧电脑以适当的价格出售。丙得知后表示自己想买,但希望乙对甲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乙便按照丙的意思告诉了甲,丙于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后乙以甲的名义将甲委托保管的相机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丁。甲回来得知实情后产生了纠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电脑所有权转移,甲不可以要求丙返还电脑
B.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乙向丁出售相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委托代理问题。甲委托乙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乙与丙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故A错误B正确。乙向丁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故C正确。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故D正确。

第3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进入候车室后,发现自己的座位边上有一个笔记本电脑包,于是问身边的乙:“这是您的钱包吗?”尽管不是乙的包,但乙早已经注意到该电脑包了,这时正好确认是没人认领的,于是谎称是自己的钱包。于是甲将钱包递给乙。后来查明,该钱包是另一乘客丙丢失的,钱包中有价值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丙后来向乙索要电脑时,乙拒不交出。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B.某宾馆服务员乙在为甲打扫室内卫生时,从地上拾到一张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乙未将此卡交给甲某,在破译密码后,到某工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5000余元。该卡是甲的朋友丙遗忘在甲处的。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乘客甲将随身携带的包挂在自己的座位后面,乙上车后坐在甲的后面时,就发现该包,并以为该包为与自己同排并坐的丙所有。丙下车后,乙发现该包仍在车内,便以为是丙遗忘了该包,于是乙提前下车,将包据为已有。该包中有价值1万元的财物,在甲向乙索要时,乙拒不交出,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甲持有某批货物的提单,但该货物仍在乙的仓库中保管。甲秘密窃取了这批货物,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正确答案:D
【考点】盗窃罪;侵占罪
【解析】诈骗罪必须是交付财物的人对财物必须要有处分权,由于A中的甲并没有占有钱包的行为与意思,所以他不可能处分该钱包,故乙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而是成立侵占罪。所以,A不正确。
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B中丙遗忘在甲家中的财物,属于甲占有,虽然相对于丙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甲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C属于认识错误的情形。因为,实际上,该包属于甲占有,而非遗忘物,但乙误以为是遗忘物。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为侵占罪,而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所以,D中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第4题:

甲欲杀乙,持刀寻找乙,向丙丁询问乙的下落。丙丁得知甲要杀乙,丙便说“不清楚”,丁说乙此刻在某个宾馆睡觉。甲来到宾馆找到乙后将乙杀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B.丙构成紧急避险
C.丁构成帮助犯
D.丁不构成帮助犯

答案:A,C
解析:
A项正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甲以杀人的故意,持刀到宾馆杀死乙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阶层要件和主观阶层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B项错误。我国《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丙说“不清楚”,并没有造成较小的法益受到损害,不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 C项正确。本案中,丁提供目标信息最终让实行犯甲在宾馆找到了乙,并杀死了乙,应当认定为丁对甲杀死乙的帮助作用很大。因此,丁构成帮助犯。 D项错误。如C项所述,丁构成帮助犯。 本题答案:AC。

第5题:

甲拿着包坐在公园长椅上,乙看着就默默坐他旁边。甲离开时忘记将自己的包拿走,乙见甲离开,迅速将包拿走。甲走出十米突然想起了自己的包,返回原处未看见包与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甲虽然离开,但该包仍然归甲占有

C.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D.甲忘记将该包拿走,该包就是无人占有的财产

答案:A,B
解析:
对自己的包只是短暂遗忘,该包仍由甲占有。乙不仅看到了包,而且看到了包的主人,乙取走包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侵占罪要求将他人所有而被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乙没有占有甲的包,不构成侵占罪。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第6题:

甲走在大街上,看到前面的乙,以为是自己的仇人丙,走上去把乙摔倒在地,乙赶紧还手,将甲打成轻微伤,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B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乙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不是无辜的第三者,应该属于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

第7题:

2005年7月甲翻墙进入到乙的房间内,从乙壁橱内发现毒品海洛因一包(约重90克),便将其拿走,然后卖给何某,获得10 000元。甲从中尝到甜头后,便将滑石粉和面粉的混合物假冒毒品又卖给何某,获得3 000元。何某得知自己受骗后将甲绑架至市区外的小屋,直至甲的妻子带来3 000元后,才将甲释放。甲的妻子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追查乙毒品的来源,乙供述称:其姐姐丙吸食毒品,他受丙委托向他人购买了毒品海洛因,放在房间的壁橱内。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甲秘密窃取的是毒品,虽然不存在数额问题,但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按照盗窃毒品的数量确定犯罪的情节,仍然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2)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中,甲明知从乙处窃取的是毒品而卖给何某,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3)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是诈骗罪。本案中,甲以滑石粉和面粉的混合物假冒毒品卖给何某,获得3 000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由于甲构成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和诈骗罪,应当对数个犯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5)何某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本案中,何某只有要甲归还骗取的3 000元的目的,而没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所以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何某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非法拘禁罪。
(6)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必须要以贩卖为目的。本案中,乙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其姐姐代买用于吸食的毒品的行为,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由于其没有法律依据持有大量的毒品,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非法持有毒晶罪。

第8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发现自己价值30多万元的藏獒被乙盗走,就于某日晚上潜入乙家中,将自己的爱犬牵走。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B.洗衣店经理甲发现乙家的走廊上晒着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便欺骗本店工人丙说:“乙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乙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丙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甲,甲将西服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C.甲假装有急事需要使用手机打电话,就向在公共汽车站候车的不相识的乙借用手机。甲接过乙的手机后,装着打电话的模样,越走越远,趁机逃走。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在宴会中去卫生间,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筵席过后时甲仍在卫生间,清洁工丙立即进入会场打扫卫生。此时,乙发现甲的提包还在椅子上,便站在会场门外对丙说:“那是我的提包,麻烦你递给我 一下。”丙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乙,乙迅即逃离现场。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正确答案:A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
【解析】A中乙是非法占有了甲的财物,甲通过秘密手段取回,不成立盗窃罪。在犯罪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的,并不一定都构成诈骗罪。一般来说,盗窃和诈骗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在一般案件中,区分这两罪并非难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案件窃与骗互为手段,交织在一起,使得盗窃罪与诈骗罪不易区分。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欺骗者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受骗者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例如,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孙子被车撞上了。”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受骗者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如B中丙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甲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乙的西服处分给甲占有的权限或地位。因此,甲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所以,处分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至于受骗者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者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骗者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C中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乙虽然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将手机转移给甲支配与控制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使乙将手机递给甲,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乙仍然支配和控制着手机,即甲没有占有手机。甲取得手机的‘支配与控制完全是后来的盗窃行为所致。如果说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则意味着甲接到手机时便成立诈骗既遂;即使甲打完电话后将手机还给乙,还属于诈骗既遂后的返还行为。这恐怕难以被人接受。
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骗者将财物的所有权处分给行为人,所以不要求受骗者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也不要求受骗者对处分的财物享有所有权。

第9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持刀杀乙,乙与甲扭打在一起。在搏斗中,乙不慎将刀插入自己心脏部位,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
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杀乙,乙狂奔逃命,结果被乙的另一个仇人丙看到,丙在甲尚未赶到时,就一枪将乙打死。甲的行为
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甲试图砍杀乙,但看错了人,将长相与乙相似的丙杀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试图毒死乙,被乙识破。乙欲借刀杀人,即将甲送来的有毒食品转赠自己的仇人丙,丙食后死亡。甲的
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A
解析:
【 解析】A。A中,乙的行为是扭打时经常会发生的情况,所以“介入因素不异常”,因果关系不中断。B中,甲的行为对死亡结果没有发挥作用,所以因果关系中断。C中,丙是被甲杀死的,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当然具有因果关系。D中,由于乙已经知道食品有毒,所以后面的毒死人行为是乙的自主行为,与甲无关。故因果关系中断。

第10题:

关于排除犯罪性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趁乙不备夺过乙的包逃跑,乙在后面紧追不舍,追上甲后为夺回自己的包对甲实施了暴力,乙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
B:甲的摩托车被盗数日,某天,甲在街上看到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马路边,立即报警,在警察来之前,眼看乙要骑摩托车离开,甲为了拦阻乙,一拳打倒乙,将车追回。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甲与乙发生争执,之后甲后悔,为道歉约乙到家中。乙来,还带丙、丁二人,气势汹汹。甲害怕即关门,乙、丙、丁破门而入,追打甲,甲跑到厨房拿出菜刀抵抗,把丙脸上砍了两刀,重伤。甲逃到外边,乙、丙、丁继续追打甲。甲是正当防卫
D:妇女甲以为与乙发生性关系,乙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性关系后,乙并没有释放其丈夫。由于乙的行为得到了妇女甲的同意,故乙不构成强奸罪

答案:C,D
解析:
A正当防卫。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现场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B是自救行为。D如果被害人承诺动机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阻却违法性。这种错误仅仅与承诺的动机有关,故不影响其效力,对方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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