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教唆乙:“丙挺嚣张的,你教训教训他,我给你1万元,但条件是最多只能造成轻微伤。”乙表面答应,实际上乙早想重伤害丙。第二天,乙将丙打成重伤,然后找甲索要1万元,声称将丙打成轻微伤。甲不知情便予以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题目
甲教唆乙:“丙挺嚣张的,你教训教训他,我给你1万元,但条件是最多只能造成轻微伤。”乙表面答应,实际上乙早想重伤害丙。第二天,乙将丙打成重伤,然后找甲索要1万元,声称将丙打成轻微伤。甲不知情便予以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B.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
C.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
D.乙构成诈骗罪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D
解析:
A、B项,甲无罪。乙已经有重伤害的故意,甲教唆其实施轻微伤害的行为没有起到教唆效果,也没有帮助作用,虽然给钱,但却限制在轻微伤害范围内。由于我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伤害是指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伤害,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甲并没有教唆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不属于教唆犯,甲无罪。故A、B项错误。 C、D项,乙表面答应甲轻微伤害丙,事实上却以重伤害的故意将丙打成重伤的,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阶层要件和主观阶层要件,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乙事后向甲谎称将丙打成轻微伤,使甲陷入错误认识处分了1万元给乙,致使甲遭受财产损失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此,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诈骗罪,应当两罪并罚。故C、D项正确。 本题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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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抢夺乙的包,导致了乙重伤,旁边的行人丙上前阻止甲逃跑,甲扭身把丙打成了轻微伤。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A.甲成立抢夺罪(致乙重伤)一罪

B.甲成立抢劫罪一罪

C.甲成立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想象竟合

D.甲对丙的轻微伤只承担行政责任即可


参考答案:B

第2题:

甲走在大街上,看到前面的乙,以为是自己的仇人丙,走上去把乙摔倒在地,乙赶紧还手,将甲打成轻微伤,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B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乙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不是无辜的第三者,应该属于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

第3题:

甲、乙、丙三人共谋要给丁一点教训,揍丁一顿。到丁家后,丙在门外放风,甲、乙进屋教训丁,结果将丁当场打死,对此案应定 ( )。

A.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伤害罪

B.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杀人罪

C.甲、乙犯有故意杀人罪 ,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D.甲、乙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C

第4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医生甲意欲杀害患者丙,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让乙给丙注射。乙接过药品后发现是致命的毒药,但仍给丙注射,致丙死亡,甲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
B: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作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对乙的死亡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C:甲乙有仇,甲扬言要杀乙,乙逃往他乡后,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但是没有人杀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属于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教唆犯。详解:关于A选项。教唆犯是共犯的一种,是指教唆引起他人犯意的共犯人。甲利用不知情的护士乙的行为来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与乙没有达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是单独犯罪。护士乙在知情后仍然实施犯罪行为,属于片面的帮助犯,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甲并不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A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B选项。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做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的真实意图是借丙之手杀乙,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关于C选项。教唆犯的成立一般要求有明确具体的教唆对象,否则不成立教唆犯。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并没有具体的对象,不成立教唆犯。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D选项。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此时乙的行为已经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甲应在盗窃罪的犯罪内承担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且属于教唆犯既遂。所以D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第5题:

甲、乙二人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丙旁观。甲边打边掏钱向丙买羊角锤。丙递锤时对甲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甲用该锤将乙打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B.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
C.丙是正常经营行为
D.丙成立帮助犯

答案:A,D
解析:
店员丙的行为是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对此应当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店员丙(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因素,得出妥当结论。如果甲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丙只是大体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丙的经营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但向正在斗殴的人出售利刃的,成立帮助犯。故本案丙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丙成立帮助犯。

第6题:

甲隐瞒了车证照不齐的情况,将车卖给乙,交付之后,乙才发现。乙找甲理论,甲答应帮乙处理好,后来甲找到丙,要求丙找乙购买该车,否则就将丙贪污的情况向有关部门举报,丙无奈,向乙表示购买该车,乙对甲丙之间的谈话并不知情,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并将车交付给丙。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

A.在乙将车交给丙之前,乙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

B.丙可以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要求撤销该合同

C.因乙不知情,丙不可主张撤销合同,只能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D.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参考答案:B

第7题:

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
解析:
【考点】物权的公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但双方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让的效力;登记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题中,乙已付全款,虽然尚未实际交付,但双方已约定实际交付和过户的时间,应认定该车物权已经转移,只是暂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且丙明知乙已购买此车,因此丙并非善意,第三人不能获得车的所有权,选项CD错误。《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题中,在乙取得汽车所有权后,甲丙在明知甲乙之间交易的情况下,将该车出卖与丙的行为,侵害了乙对该车享有的所有权,对于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甲丙承担,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因此,本题选项A为正确答案。

第8题:

甲于1999年10月1日答应赠与乙5000元,当即给了乙2000元,同年12月1日,乙与甲的父亲丙发生口角后来将丙打成重伤,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有权撤销对乙的赠与

C、若甲行使撤销权,应于2000年10月30日之前行使

D、甲可以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参考答案:A,D

第9题:

甲给乙5万元让乙“教训”丙。乙收钱后找到丁给其2万元让丁“教训”丙。后甲又反悔便告知乙取消行动。乙说:“知道了”,但未转告丁。丁仍按照原计划将丙打成重伤。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答案:D
解析:
甲虽然反悔并告知乙取消行动,但未满足犯罪中止需要的条件——有效性。不论哪种中止,都必须具有有效性,即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第10题:

犯罪嫌疑人甲因琐事与同事丁发生争吵,遂找好友乙、丙帮其教训丁,乙、丙二人将丁在下班途中打成轻微伤。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乙、丙三人提起公诉。对此,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对甲、乙、丙三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B:对乙、丙二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C:判决宣告甲无罪
D:判决宣告乙、丙无罪

答案:C,D
解析:
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仅造成了被害人丁轻微伤的后果,不构成《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不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不是犯罪,属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的处理方式分别为:(1)在立案之前发现的,不能立案;(2)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发现的,应当撤销案件,即撤销立案决定和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终止侦查程序;(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4)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因此,本题的答案应为C和D,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甲、乙、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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