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2次以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免除其基金行业的高管职务。()

题目
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2次以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免除其基金行业的高管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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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对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基金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

A.监管谈话

B.出具警示函

C.记入诚实档案

D.暂停履行职务

E.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


正确答案:ABCDE
解析:《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2题: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手段有()。

A、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考核

B、督察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C、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D、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参考答案:ABCD

第3题:

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监管处罚措施不包括()

A.监管谈话

B.出具警示函

C.记入人事档案

D.暂停履行职务


答案:C

解析: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监管处罚措施不包括记入人事档案。

第4题:

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二次以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免除其基金行业的高管职务。( )


正确答案:×
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二次以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基金行业的高管职务。

第5题:

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皱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


正确答案:√
了解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的重要性。见教材第十章第五节,P243。

第6题:

当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A.高级管理人员最近6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2次以上 B.最近半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次以上 C.擅离职守 D.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的


正确答案:CD
考点:了解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的重要性。见教材第十章第五节,P243。

第7题:

对违规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处罚措施有( )。 A.依法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B.监管谈话 C.出具警示函 D.暂停履行职务


正确答案:ABCD
掌握对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监管的内容。见教材第十章第三节,P222。

第8题:

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市场主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对其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包括( )。

Ⅰ.责令改正

Ⅱ.监管谈话

Ⅲ.出具警示函

Ⅳ.公开谴责

A.Ⅰ、Ⅱ、Ⅲ、Ⅳ

B.Ⅰ、Ⅱ、Ⅳ

C.Ⅰ、Ⅲ、Ⅳ

D.Ⅰ、Ⅱ、Ⅲ


正确答案:A

第9题:

当基金销售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宣传推介材料时,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将根据违规程度依法采取如下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 )。

A.提示销售机构改正

B.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销售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报送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

C.责令销售机构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立案调查

D.对直接负责的基金销售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销售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正确答案:ABCD

第10题:

(2016年)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使用基金宣传材料违规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不包括( )。

A.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
B.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
C.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等
D.责令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中介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对其立案调查

答案:D
解析:
出现上述情形的,将视违规程度由中国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依法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1)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2)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3)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自报送中国证监会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及时告知该公司或机构进行修改,材料未经修改的,该公司或机构不得使用。(4)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对其立案调查。(5)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D项应改为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对其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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