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的甲公司向乙地的乙公司购买一批成品门,两公司对于甲公司的付款地点和乙公司的交货时间没作明确约定,两公司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题目
甲地的甲公司向乙地的乙公司购买一批成品门,两公司对于甲公司的付款地点和乙公司的交货时间没作明确约定,两公司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应当在甲地付款给乙公司
B.甲公司应当在乙地付款给乙公司
C.乙公司可以随时要求甲公司付款,但应当给甲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
D.甲公司可以随时要求乙公司交货,但应当给乙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
E.甲公司不可以随时要求乙公司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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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公司住址在广州天河区,乙公司住址在北京朝阳区,甲公司和乙公司在上海长宁区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服装,交货后十天内乙公司向甲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签约时这批服装在长沙芙蓉区。双方未约定交货和付款地点,事后双方对付款地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交易习惯确定。乙公司交货和付款的地点应是()。

A.交货和付款都在北京朝阳区

B.交货在广州天河区,付款在北京朝阳区

C.交货和付款都在广州天河区。

D.交货在上海长宁区,付款在长沙芙蓉区


参考答案:B

第2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关于合同的任何纠纷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仲裁。甲公司根据事先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但是甲乙两公司对于合同履行地在何处发生争议。此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两公司可以对仲裁机构重新达成补充协议
B:甲乙两公司不能再对仲裁机构重新达成补充协议
C:即使甲乙公司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原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D:以上均不正确

答案:A
解析:
【考点】仲裁协议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理。详解:《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可以对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否则原仲裁协议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项。

第3题:

第 44 题 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9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X市为交货地

B.Y市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款地

D.Y市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BD
本题考核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且按照法律规定或是约定不能够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4题:

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在青岛市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花卉;但是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无法协商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双方应在青岛交货、付款
B.甲公司应当在北京交货
C.乙公司应当在上海付款
D.乙公司应当在北京付款

答案:A,B,D
解析: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上海);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上海);故本题中,不论是交货还是付款,均须在上海进行。

第5题:

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以及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中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解析: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针对交付香蕉,履行义务一方是出卖人乙,所以履行地是海口。那么价格就是按照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第6题:

A市甲厂因购买B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加约定,并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下列关于付款地或交货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A市为交货地

B.B市为交货地

C.A市为付款地

D.B市为付款地


正确答案:AC

第7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关于合同的任何纠纷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仲裁。甲公司根据事先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但是甲、乙两公司对于合同履行地在何处发生争议。此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两公司可以对仲裁机构重新达成补充协议
B:甲、乙两公司不能再对仲裁机构重新达成补充协议
C:即使甲、乙公司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原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D:以上均不正确

答案:A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可以对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否则原仲裁协议无效。

第8题:

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X市为交货地

B、Y时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款地

D、Y市为付款地


参考答案:B,D

第9题: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交货前夕得知乙公司全部账户因民事纠纷已被冻结,遂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关于甲公司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因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甲公司能履行合同中的交货义务而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
B. 甲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乙公司先付款再交货
C.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
D.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行解除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并选择正确项。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所以甲公司决定暂不向乙公司交货后,应及时将此事告知乙公司。因此,选择C选项。A项: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A项中,甲公司暂定不向乙公司供货,不构成违约。B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B选项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先提供担保再交货,所以B项先付款再交货说法错误。D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如果未恢复履行能力并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可以自行解除。D项说法中,“甲公司将暂不交货的决定告知乙公司后,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的说法错误。

第10题:

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以及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解析:
(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题中,乙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履行地点为海口,履行价格为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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