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对此,持有公司股权 0.5 %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刘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题目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对此,持有公司股权 0.5 %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刘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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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是黑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甲的妻子投资设立的白云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 7%的股东乙认为黑土公司应该起诉白云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乙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白云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 )选项是正确的。

A.乙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乙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乙应以黑土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须黑土公司盖章或甲签字

D.乙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黑土公司


正确答案:BD
BD。解析:《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C.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应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D.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E.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答案:B,C,E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1)提起诉讼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选项D错误,选项C、E正确。

第3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某擅自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王某,王某在借款到期前不知所踪,借款无法收回,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不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D.监事会拒绝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BC
《公司法》条l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l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4题:

王某拟与李某、赵某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某与其妻子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刘某商定,由刘某出面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王某。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刘某,李某和赵某。关于王某与刘某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刘某具有股东资格
C.刘某以自己为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由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张某,且张某知道刘某代王某持股,张某可以取得股权
D.王某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5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某擅自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王某,王某在借款到期前不知所踪,借款无法收回,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不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D:监事会拒绝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AB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C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6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参考答案:B,D

第7题: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而公司拒绝或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以下属于股东派生诉讼的是:

A.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王某是该公司连续一年持有10%股份的股东,王某可以以公司名义起诉李某
B.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3%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起诉乙公司还款,但甲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C.黄某是甲公司的董事,自2012年起,黄某在任职期间,另行申请设立了乙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甲公司基本相同。黄某利用甲公司的业务渠道和技术资料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活动,造成甲公司约7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遂起诉要求黄某停止违法经营活动,返还违法经营所得,并赔偿损失
D.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钟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无偿借贷给妻子弟弟,给公司造成了利益损失。对此,公司监事会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追究钟某的法律责任

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察单定义。第二步,关键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A选项,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不符合定义;B选项,以股东自身名义起诉,符合定义;C选项,甲公司直接起诉,不符合定义;D选项,监事会不属于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不符合定义。因此,选择B选项。

第8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正确答案:BD
解析:(1) 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定条件;(2) 选项B:王某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不属于“情况紧急”的情形;(3) 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

第9题:

赵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采购部经理,在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采购自己亲戚公司质次价高的货物,使甲公司遭受一定损失。由于赵某是甲公司董事长的小舅子,所以公司对其行为一直没有加以制止。持甲公司0.5%股权的股东罗某认为赵某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罗某持有甲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罗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只能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若监事会对罗某的请求明确表示拒绝,则罗某可以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
D.若监事会受理对罗某的请求后30天内没有提起诉讼,则罗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答案:D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选项A错误。罗某提起诉讼可以找监事会也可以找董事会,并不是只能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选项B错误。若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C错误、D正确。

第10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对刘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均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不受1%的限制;(2)选项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在非紧急情况下,王某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3)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题考查:股东资格股东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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