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A ⅠⅡ两项,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甲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确有充分理由无法提供上述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下同)中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甲上市公司拟进行《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乙公司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也要提供甲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Ⅲ项,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甲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Ⅳ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如上市公司上半年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供交易当年的盈利预测报告;如下半年报送,应当提供交易当年及次年的盈利预测报告。Ⅴ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