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依相关的安排,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 )

题目
对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依相关的安排,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 )

A.该安排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B.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C.根据本安排,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当事人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应当受理
D.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成为双方拒绝认可相关判决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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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D

第2题:

内地甲公司与澳门乙公司发生民事纠纷诉至澳门法院,2007年1月,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赔偿乙公司违约金300万元.甲公司除在内地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判决需要在内地认可和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予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

A.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B.如我国内她有两个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乙公司可以向两个法院同时提出申请

C.受理案件的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可以拒绝认可该判决

D.乙对认可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BCD
81.答案:B、C、D 考点:《关于内地与澳仃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讲解:A项认为可向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是正确的,根据题意不选。B项认为乙公司可同时向内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是错误的,应择一申请。C项认为内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澳门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拒绝认可是错误的,协议无此规定。D项认为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也是错误的,如果对裁定不服,应该提请复议。所以本题的答案为B、C、D。

第3题:

下列选项不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

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的是:( )

A.安排中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内地是指内地或者香港的生效判决

B.该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

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也包括在内地和香港做出的仲裁裁决

C.该安排中的“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

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D.如果申请执行的判决已获完全履行,则不能获得认可


正确答案:B
40.答案:B 考点:内地与香港法院民商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讲解:A、C、D三项符合该安排规定。该安排只适用于内地与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适用于仲裁裁决,B项错误,当选。

第4题:

内地技术人员李某与一香港公司在香港订立了三年的雇佣合同,后发生争议,合同协议选择由香港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作出了判决,有关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如该港资企业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李某只可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B.如该港资企业在广东和浙江均有财产,李某可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C.香港法院出具的证明书如需在内地执行必须进行公证

D.本案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适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正确答案:D
依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主要适用于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特定法律关系”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因此,本题的雇佣合同并不适用该安排。

第5题: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互相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关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法院判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C.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一年

D.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可不予认可和执行


正确答案:ABD
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A正确。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B正确。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两年,C错。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暂和执行,D正确。

第6题: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所有民商事判决,当事人都可以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B.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原诉法庭提出

C.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D.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一般为2年


正确答案:D
32.答案: D 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捧》讲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1条的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因此,A项错误。根据该安排第4条的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因此,B项说法不正确,不当选。根据该安排第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因此,C项说法错误。根据该安排第8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程序,依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本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2年。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地判决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因此,D项说法正确,当选。

第7题: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内地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诉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B.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条款视为书面管辖协议。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C.申请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

    D.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2年,内地判决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都是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ABD.“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A正确

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

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

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者多份书面形式组成。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B正确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C错误。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地判决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D正确。

第8题:

住所在上海的甲公司,在北京和香港都有财产.在与香港公司乙的一起纠纷中,甲乙两公司共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经该法院审理甲公司败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

B.乙公司可以同时向上海中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C.如果乙公司到内地申请执行该判决,经法院审查该案件,内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则对之不予认可和执行

D.如果该判决在上海中院申请得到了认可和执行,甲公司对之不服,可以向上海高院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BC
81.答案:B、C 考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讲解: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正确。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

第9题:

对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依相关的安排,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几项?( )

A.该安排的适用范围目前仅限于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B.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C.根据本安排,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当事人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应当受理

D.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可以成为双方拒绝认可相关判决的理由之一


正确答案: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该安排适用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但不适用于行政案件,A错误。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判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B正确。在被请求方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期间,或者判决已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再行提起相同诉讼的,被请求方法院不予受理,C错。D正确,不予认可判决的情形中包括:在内地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认可和执行判决将违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公共秩序。

第10题: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菜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右营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正确答案:B
[考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本题中简称《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也属于近两年的新法之一,考查可能性很大。
根据《安排》第1条的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本题中,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可执行财产主要在澳门,依据本《安排》的规定,如果李某在澳门申请执行,则适用澳门的法律,D项错误。
《安排》第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本题中,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在内地与澳门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按《安排》第5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不是同时向两地法院提1出执行申请,故A项错误。
依据《安排》第5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故B项正确。
如果澳门法院对王某在澳门的财产执行完毕后仍不能满足判决的财产数额,李某可以就不足部分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所以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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