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真题)根据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公布的《法院组织法》,普通法院实行(  )。

题目
(2006年真题)根据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公布的《法院组织法》,普通法院实行(  )。
A.四级三审制
B.三级三审制
C.四级二审制
D.三级二审制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
解析:
解析:清末、北洋政府为四级三审制。南京国民政府为三级三审制。后来为四级二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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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2005年真题)按照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体制,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机构是(  )。
A.立法院
B.行政院
C.最高法院
D.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答案:D
解析:
解析:按照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体制,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是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机构。

第2题:

下列关于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根据国民党《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
B.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
C.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有权监督检察署的检察工作
D.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检察院设置于法院之内


答案:D
解析:
解析: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审检合署,检察院设置于法院之内。故D项表述正确。A项错在:在没有通过《法院组织法》之前,南京国民政府仿照北洋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但《法院组织法》通过之后,实行三级三审制。B项错在: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即仅仅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不进行事实审理。C项错在:南京国民政府监督检察院工作的机构是司法行政部,而不是法院。

第3题:

根据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公布的《法院组织法》,普通法院实行()。

A.四级三审制 B.三级三审制 C.四级二审制 D.三级二审制


正确答案:B

第4题:

根据德国《基本法》和1975年的《法院组织法》,德国联邦和州设立的法院有()

  • A、少年法院
  • B、普通法院
  • C、社会法院
  • D、劳工法院
  • E、财政法院

正确答案:B,C,D,E

第5题:

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实行()制。

  • A、二级二审
  • B、三级二审
  • C、三级三审
  • D、四级三审

正确答案:C

第6题:

(2010年真题)南京国民政府宪法、法律的统一解释机构是(  )。
A.行政院
B.立法院
C.司法院大法官会议
D.国民大会


答案:C
解析:
解析:《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规定南京国民政府设立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和监察五项治权,实行权能分治。其中,司法院的权力比较大,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宪法、法律实施统一解释的机构,司法院还有权对南京国民政府的判例和解释例实施核定。故选C项。

第7题:

(2005年真题)抗日战争初期,各根据地诉讼案件的第三审级形式上是(  )。
A.边区各专员公署
B.边区高等法院
C.边区政府
D.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


答案:D
解析:
解析:抗日战争初期,各根据地诉讼案件采取三审制,即地方法院或者县司法处作为第一审级,各边区高等法院为第二审级,形式上以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为第三审级,实际上实行两审终审制。抗日战争后期,陕甘宁边区取消了最高法院这个最高审级,增设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作为第三审级。其他各根据地也陆续取消最高法院这个最高审级,或者实行两审终审制,或者新增第三个审级。

第8题: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是( )

A.特种刑事法院
B.地方法院
C.高等法院
D.最高法院

答案:B,C,D
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机构分为普通法院系统和特种刑事法庭。普通法院的审判机构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第9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


正确答案:三级三审制,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认院。凡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判决之案件,可上诉于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判决后,如再不服,可上诉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即为终审。高等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当事人如不服,可上诉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即为终审。

第10题:

南京国民政府法院系统包括()。

  • A、大理院
  • B、普通法院
  • C、特别法庭
  • D、督察院

正确答案: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