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上市公司要发放现金红利,其股权登记日为3月12日,上市公司应于( )前将红利资金划入深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账户,深圳登记结算公司应于( )划至证券公司清算头寸,再由证券公司划入股东资金账户。
A.3月11日;3月13日
B.3月10日;3月15日
C.3月11日;3月20日
D.3月10日;3月17日
2019年4月20日,一旅客持临河到深圳东(3382千米)有效车票一张,要求从临河托运一个手提包至深圳东,该行李的运到期限为6日。()
2017年1月20日,一旅客持临河到深圳东(3255千米)有效车票一张,要求从临河托运一个手提包至深圳东,该行李的运到期限为5日。()
共用题干
某民营企业的老板杨先生,现年40岁,年收入约30万元,但不稳定。杨太太,现年38岁,某中学的特级教师,年收入在4万元左右,收入稳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女儿杨扬今年13岁。杨先生的父亲与杨先生一家同住,现年70岁,无任何收入.来源。根据案例五回答23~39题。
杨先生投保了一份20年缴清的终身健康险,每年的交费日是5月12日。第3年的5月20日杨先生还没有交费,如果杨先生在9月24日检查得知患了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则()。
A:保险公司不予给付,直到杨先生补缴保费
B:保险公司在扣除应缴保险费后给付剩余的保险金
C:保险公司在扣除应缴保险费及其利息后给付剩余的保险金
D:保险公司不予给付,因为保险合同已经中止
答案:A
解析:
按照投保的原则,一般优先为家庭收入主要创造者投保。杨先生是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应优先为杨先生投保。
B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一种优势互补、相互结合的关系,并不是可以完全替代的,杨太太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仍然需要商业保险的保障;C项,杨先生现年40岁,疾病风险较小,所以不用预留较高的医疗基金;D项,杨扬今年13岁,教育储蓄保险比较适合她,与杨先生相比,杨扬面临的风险较小,应优先为杨先生投保。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保险合同的终止也称自然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而终止。
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即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杨太太投保保额应为40万元(4*10),保费支出控制在0.4万元以内(4*10%)。
保费支出应控制在杨先生家庭年收入的10%,即(4+30)*10%=3.4(万元)。
因为杨先生的父亲年事已高,选择买保险进行保障的方式成本相对较高,此时最好是为其建立风险保障基金。
两全险可以在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龄时获得满期保险金,因此杨先生可以选择少儿两全险来为女儿准备教育基金。B项,少儿健康险,其作用在于被保险人患约定的疾病时可以得到给付;C项,少儿医疗保险的作用在于提供医疗保障;D项,少儿意外伤害险一般是短期险种,属于纯保障型产品。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中规定人寿保险中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有:自己;父母、配偶和子女;扶养人、抚养人和赡养人;经被保险人允许(主要是雇主为雇员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用保险)。杨太太的侄子与其不存在保险利益,合同不成立。
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是指健康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即被保险人已经由健康保险保单保障了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事先存在的条件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健康保险的等待期或观察期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如一些国家规定健康保险等待期或观察期最长不超过两年。杨先生被检查出患了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时间超过了等待期,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宽限期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宽限期一般是60天。因此,本题中,5月20日未超出宽限期(相对于5月12日),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应缴保险费及其利息后给付剩余的保险金。
宽限期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宽限期一般是60天。因此,本题中,9月24日超出宽限期(相对于5月12日),保险公司不予给付,直到杨先生补缴保费。
C项,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原则,属于自愿保险。
共用题干
某民营企业的老板杨先生,现年40岁,年收入约30万元,但不稳定。杨太太,现年38岁,某中学的特级教师,年收入在4万元左右,收入稳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女儿杨扬今年13岁。杨先生的父亲与杨先生一家同住,现年70岁,无任何收入.来源。根据案例五回答23~39题。
杨先生投保了一份20年缴清的终身健康险,每年的交费日是5月12日。第3年的5月20日杨先生还没有交费,20日杨先生去医院检查,得知患了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则()。
A:保险公司不予给付,因为杨先生没有按时缴保费
B:保险公司在扣除应缴保险费后给付剩余的保险金
C:保险公司在扣除应缴保险费及其利息后给付剩余的保险金
D:保险公司不予给付,因为保险合同已经中止
答案:C
解析:
按照投保的原则,一般优先为家庭收入主要创造者投保。杨先生是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应优先为杨先生投保。
B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一种优势互补、相互结合的关系,并不是可以完全替代的,杨太太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仍然需要商业保险的保障;C项,杨先生现年40岁,疾病风险较小,所以不用预留较高的医疗基金;D项,杨扬今年13岁,教育储蓄保险比较适合她,与杨先生相比,杨扬面临的风险较小,应优先为杨先生投保。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保险合同的终止也称自然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而终止。
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即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杨太太投保保额应为40万元(4*10),保费支出控制在0.4万元以内(4*10%)。
保费支出应控制在杨先生家庭年收入的10%,即(4+30)*10%=3.4(万元)。
因为杨先生的父亲年事已高,选择买保险进行保障的方式成本相对较高,此时最好是为其建立风险保障基金。
两全险可以在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龄时获得满期保险金,因此杨先生可以选择少儿两全险来为女儿准备教育基金。B项,少儿健康险,其作用在于被保险人患约定的疾病时可以得到给付;C项,少儿医疗保险的作用在于提供医疗保障;D项,少儿意外伤害险一般是短期险种,属于纯保障型产品。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中规定人寿保险中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有:自己;父母、配偶和子女;扶养人、抚养人和赡养人;经被保险人允许(主要是雇主为雇员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用保险)。杨太太的侄子与其不存在保险利益,合同不成立。
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是指健康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即被保险人已经由健康保险保单保障了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事先存在的条件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健康保险的等待期或观察期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如一些国家规定健康保险等待期或观察期最长不超过两年。杨先生被检查出患了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时间超过了等待期,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宽限期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宽限期一般是60天。因此,本题中,5月20日未超出宽限期(相对于5月12日),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应缴保险费及其利息后给付剩余的保险金。
宽限期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宽限期一般是60天。因此,本题中,9月24日超出宽限期(相对于5月12日),保险公司不予给付,直到杨先生补缴保费。
C项,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原则,属于自愿保险。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背景链接】广西隆林德峨镇 14 岁的苦孩子杨六斤,6 岁时丧父,随后母亲带着弟弟改嫁了,4 年前爷爷奶奶又相继去世,他独自生活在一个空房子里,每个星期仅有堂哥给的 10 元生活费兼零花钱,常吃野菜乃至野草充饥,还自制工具抓鱼,算是肉菜。2014 年 5 月底,广西电视台播出了他的故事,感动了很多人,爱心捐款迄今已达 500 多万元。6 月 6 日,深圳康桥书院两位义工,把杨六斤接到深圳,学校准备资助他读书。6 月 20 日,杨六斤堂哥、镇政府干部、原学校校长和广西电视台记者来到深圳,要求将杨六斤带回广西,表示其现在已经是公众人物,需要他回去处理事情,包括捐款。然而,杨六斤已经喜欢上在深圳的生活,表示不愿回去。“爸爸,我错了,下次我再也不敢了。”这是 13 岁的倩倩生前给父亲郑东留下的最后一句话。2014 年 3 月 18 日晚,两次离异,跟女儿相依为命的郑东,因为女儿倩倩逃学一周,当天又迟迟不归而大为恼火。在当晚女儿回家后,醉酒后的他用钢管殴打女儿,致其吐血,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标准表述】事件透析杨六斤事件暴露出儿童福利保护制度的空白,特别是监护权剥离转移制度设计的缺失,监护人权利与约束缺少明确有效的规则,也体现出当地政府救助义务的缺位。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亲权是合为一体的,监护是亲权的自然延伸。不可否认,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的避风港,是孩子们安顿身心的“温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折射出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监护监督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中公教育版权。原因分析当前未成年人监护不力的原因在于法律缺位。在维护未成年人权利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方面,法律缺位的后果是严重的。没有法律具体化的规定,许多未成年人监护不力的法律事件往往只能沦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家庭纠纷。如某些离婚父母、某些不能正常履行监护义务的吸毒人群,于法律规定上“顶”着监护人的名头,事实上无从行使或不能行使监护权,这无形中在持续伤害着那些亟待保护的未成年人。缺乏法律严格严密保护的权益,落实起来必然是苍白无力的,也无从真正追究具体人和具体单位的责任,这便是因“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到位”而频繁发生未成年人现实悲剧的最主要原因。结论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一次次人伦悲剧说明了对未成年人权益权利保护的急迫性,仅靠社会道德和相关机构的自觉不可能真正保护这些未成年孩子的健康安全,亟待有关部门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具体性规定的方式,给这些未成年人撑起一片安全幸福的蓝天。措施将未成年人监护干预要提升到国家层面,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干预制度,是国家现代化的必然。监护问题不是小问题,而是国家教育发展水平、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见证。日益现代化的中国,需要专业化、法制化的成熟的家庭监护制度和法律保障,只有法律保障到位了,无良父母被及时警告,不良监护受到遏制,安全的家庭监护才能到位 是现代化的监护制度必须摆脱“私有”和“家务事儿”的传统认知,将其提升到社会化、国家化的层面,任何监护不力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司法制裁,还应该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举报。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样做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让温馨监护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责任,成为社会常态化底色。二是国家建立未成年人监护中心之类的公共机构,通过社工、义工等公益服务,解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无法、无处安置的问题。全社会多管齐下,堵上监护不力的漏洞,提高监护水平。三是要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机构承担的通畅救助体系。一方面,政府应当发挥基础性作用,加大投入,采取供养、补贴等形式,使得儿童福利成为普惠式福利;另一方面,引导和扶持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发展,增强慈善的影响力与覆盖面,充分汇集和释放社会爱心,成为儿童福利保护充足的补充。在此基础上,加快儿童福利保护和公益慈善立法,健全权利与义务、责任与约束等方面的规则,来防范风险,规避矛盾。
共用题干
某民营企业的老板杨先生,现年40岁,年收入约30万元,但不稳定。杨太太,现年38岁,某中学的特级教师,年收入在4万元左右,收入稳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女儿杨扬今年13岁。杨先生的父亲与杨先生一家同住,现年70岁,无任何收入.来源。根据案例五回答23~39题。
杨太太为女儿投保了一份两全保险,受益人是自己,并没有告诉杨扬,则()。
A:杨太太订立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以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B:杨太太订立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以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人寿保险投保时保额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C:杨太太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因为杨扬是杨太太的女儿
D:杨太太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因为杨太太是为自己未成年的女儿投保
答案:D
解析:
按照投保的原则,一般优先为家庭收入主要创造者投保。杨先生是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应优先为杨先生投保。
B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一种优势互补、相互结合的关系,并不是可以完全替代的,杨太太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仍然需要商业保险的保障;C项,杨先生现年40岁,疾病风险较小,所以不用预留较高的医疗基金;D项,杨扬今年13岁,教育储蓄保险比较适合她,与杨先生相比,杨扬面临的风险较小,应优先为杨先生投保。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保险合同的终止也称自然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而终止。
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即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杨太太投保保额应为40万元(4*10),保费支出控制在0.4万元以内(4*10%)。
保费支出应控制在杨先生家庭年收入的10%,即(4+30)*10%=3.4(万元)。
因为杨先生的父亲年事已高,选择买保险进行保障的方式成本相对较高,此时最好是为其建立风险保障基金。
两全险可以在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龄时获得满期保险金,因此杨先生可以选择少儿两全险来为女儿准备教育基金。B项,少儿健康险,其作用在于被保险人患约定的疾病时可以得到给付;C项,少儿医疗保险的作用在于提供医疗保障;D项,少儿意外伤害险一般是短期险种,属于纯保障型产品。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中规定人寿保险中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有:自己;父母、配偶和子女;扶养人、抚养人和赡养人;经被保险人允许(主要是雇主为雇员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用保险)。杨太太的侄子与其不存在保险利益,合同不成立。
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是指健康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即被保险人已经由健康保险保单保障了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事先存在的条件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健康保险的等待期或观察期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如一些国家规定健康保险等待期或观察期最长不超过两年。杨先生被检查出患了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时间超过了等待期,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宽限期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宽限期一般是60天。因此,本题中,5月20日未超出宽限期(相对于5月12日),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应缴保险费及其利息后给付剩余的保险金。
宽限期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宽限期一般是60天。因此,本题中,9月24日超出宽限期(相对于5月12日),保险公司不予给付,直到杨先生补缴保费。
C项,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原则,属于自愿保险。
共用题干
某民营企业的老板杨先生,现年40岁,年收入约30万元,但不稳定。杨太太,现年38岁,某中学的特级教师,年收入在4万元左右,收入稳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女儿杨扬今年13岁。杨先生的父亲与杨先生一家同住,现年70岁,无任何收入.来源。根据案例五回答23~39题。
杨扬18岁以后,杨太太又为杨扬投保了一份5年期的两全保险并没有告诉杨扬,则()。
A:杨太太订立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以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父母为已成年子女投保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B:杨太太订立的保险合同不成立:因为杨太太与杨扬不具有保险利益
C:杨太太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因为杨扬是杨太太的女儿
D:杨太太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因为杨太太是自己女儿的监护人
答案:A
解析:
按照投保的原则,一般优先为家庭收入主要创造者投保。杨先生是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应优先为杨先生投保。
B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一种优势互补、相互结合的关系,并不是可以完全替代的,杨太太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仍然需要商业保险的保障;C项,杨先生现年40岁,疾病风险较小,所以不用预留较高的医疗基金;D项,杨扬今年13岁,教育储蓄保险比较适合她,与杨先生相比,杨扬面临的风险较小,应优先为杨先生投保。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保险合同的终止也称自然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而终止。
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即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杨太太投保保额应为40万元(4*10),保费支出控制在0.4万元以内(4*10%)。
保费支出应控制在杨先生家庭年收入的10%,即(4+30)*10%=3.4(万元)。
因为杨先生的父亲年事已高,选择买保险进行保障的方式成本相对较高,此时最好是为其建立风险保障基金。
两全险可以在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龄时获得满期保险金,因此杨先生可以选择少儿两全险来为女儿准备教育基金。B项,少儿健康险,其作用在于被保险人患约定的疾病时可以得到给付;C项,少儿医疗保险的作用在于提供医疗保障;D项,少儿意外伤害险一般是短期险种,属于纯保障型产品。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中规定人寿保险中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有:自己;父母、配偶和子女;扶养人、抚养人和赡养人;经被保险人允许(主要是雇主为雇员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用保险)。杨太太的侄子与其不存在保险利益,合同不成立。
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是指健康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即被保险人已经由健康保险保单保障了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事先存在的条件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健康保险的等待期或观察期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如一些国家规定健康保险等待期或观察期最长不超过两年。杨先生被检查出患了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时间超过了等待期,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宽限期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宽限期一般是60天。因此,本题中,5月20日未超出宽限期(相对于5月12日),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应缴保险费及其利息后给付剩余的保险金。
宽限期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宽限期一般是60天。因此,本题中,9月24日超出宽限期(相对于5月12日),保险公司不予给付,直到杨先生补缴保费。
C项,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原则,属于自愿保险。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某上市公司要发放现金红利,其股权登记日为3月12日,上 市公司应于( )前将红利资金划入深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账户,深圳登记结算公司应于 ( )划至证券公司清算头寸,再由证券公司划入股东资金账户。
A. 3月11日;3月13日 B. 3月10日;3月15日
C. 3月11日;3月20日 D. 3月10日;3月17日
答案:A
解析:
答案为A。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上市公司现金红利的派发规则为:通 过本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R-1日由上市公司划至本公司指定账户,R+1日由本公司 划至证券公司清算头寸,再由证券公司划入股东资金账户。
王某向杨某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10日到期;一个月后,王某又向杨某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1日到期。杨某曾向王某借款25万元,2014年10月1日到期。2014年4月1日,双方均未向对方主张过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杨某无权主张抵销
B.王某无权主张抵销
C.杨某有权就25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D.杨某有权就30万元债务主张抵销
答案:B,C
解析:
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本题中,至2014年4月1日,杨某对王某所负债务25万元尚未到期,王某对杨某所负到期债务为30万元;王某、杨某互负金钱债务,种类、性质相同,杨某有权主张抵销25万元,王某无权主张抵销。
杨某因盗窃某单位仓库内存放的电机,被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1998年11月6日杨某刑满释放,杨某一直伺机报复李某。2000年12月12日,杨某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江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江某的枪用。民警江某即将自己的手枪借给杨某,并给了5发子弹。杨某拿到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杀害李某。在寻找李某的途中,杨某遇同学甲和乙。甲问杨某“急匆匆地去干啥?”杨某答道:“李某不是东西,害我坐3年牢,我找他算账去。”并 掏出手枪晃了一下。甲、乙即上前劝阻杨某,劝他不要干蠢事。杨某不听劝阻,执意前行。乙冲上去想夺下杨某的手枪,在拉扯争夺中,杨某不慎扣动扳机,将旁边的甲击中。 杨某见状,即与乙一起送甲到医院抢救,甲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江某借枪给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
(3)对杨某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中,杨某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有两个:一是以报复、杀害李某为目的而向江某借枪的行为;二是在甲、乙劝阻的过程中,不慎扣动扳机,将甲打死的行为,应明确杨某对甲的死亡主观上持有何种心理态度。
(1)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2)江某身为公安人员,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擅自将枪支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3)杨某的故意杀人罪因处于预备形态,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其故意杀人罪发生在盗窃罪刑满释放的5年之内,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此,在对杨某以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并罚时,应当考虑上述两个法定的量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