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通过股份代持方式骗取发行核准,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A、责令改正B、认定不适格人选C、监管谈话D、出具警示函

题目

挂牌公司通过股份代持方式骗取发行核准,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

  • A、责令改正
  • B、认定不适格人选
  • C、监管谈话
  • D、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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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保荐代表人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有( )。
Ⅰ.监管谈话
Ⅱ.出具警示函
Ⅲ.重点关注
Ⅳ.责令公开说明
Ⅴ.认定不适当人选

A:Ⅰ、Ⅲ、Ⅳ
B:Ⅱ、Ⅲ、Ⅳ
C:Ⅰ、Ⅳ、Ⅴ
D:Ⅰ、Ⅱ、Ⅳ、Ⅴ
E:Ⅰ、Ⅱ、Ⅲ、Ⅳ、Ⅴ

答案:E
解析: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题:

以下哪些属于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 )[2015年11月真题]
Ⅰ.监管谈话
Ⅱ.出具警示函
Ⅲ.重点关注
Ⅳ.责令公开说明
Ⅴ.认定不适当人选

A.Ⅰ、Ⅲ、Ⅳ
B.Ⅱ、Ⅲ、Ⅳ
C.Ⅰ、Ⅳ、Ⅴ
D.Ⅰ、Ⅱ、Ⅲ、Ⅳ、Ⅴ

答案:D
解析: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第66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3题:

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主体采取( )措施。 A.责令改正 B.监管谈话 C.出具警示函 D.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正确答案:ABCD
【考点】掌握对证券发行及上市、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内容。见教材第八章第二节,P359。

第4题:

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时,
监管部门依法可以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有( )。

A. 责令期货公司更换
B. 出具警示函
C. 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D. 监督谈话

答案:A,B,C,D
解析: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第5题:

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管部门依法可以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有( )。

A、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不适合当人选
B、责令期货公司更换
C、出具警示函
D、监管谈话

答案:A,B,C,D
解析:
第二十九条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第6题:

以下哪些属于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

A.监管谈话
B.出具警示函
C.重点关注
D.责令公开说明
E.认定不适当人选

答案:A,B,C,D,E
解析:
《保荐办法》第66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责令公开说明、出其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7题:

上市公司的股东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

A:监管谈话
B:罚款
C:出具警示函
D:责令改正

答案:A,C,D
解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①责令改正;②监管谈话;③出具警示函;④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⑤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⑥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8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包括()。

A:责令改正
B:出具警示函
C:监管谈话
D: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①责令改正;②监管谈话;③出具警示函;④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⑤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⑥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9题:

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时,监督部门依法可以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有( )。

A. 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B. 责令期货公司更换
C. 出具警示函
D. 监管谈话

答案:A,B,C,D
解析: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第10题:

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管部门依法可以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有( )。

A.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不适合当人选
B.责令期货公司更换
C.出具警示函
D.监管谈话

答案:A,B,C,D
解析:
第二十九条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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