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船人员在对某船执行中间检验时,发现船东为减缓救生设备的自然蚀耗

题目

验船人员在对某船执行中间检验时,发现船东为减缓救生设备的自然蚀耗和管理方便,将原设于船舶两舷的救生圈移入室内设置于公共走道上,而在存放多人救生浮具的露天甲板上增设了钢质固定遮阳篷,当船舶沉没时既不能使船上救生圈自由浮离也不能确保救生浮具的自由浮起。验船人员向船东提出了救生圈和救生浮具的存放整改意见。问:应如何整改,救生圈和救生浮具该如何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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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验船人员对某船进行出厂完工检验时,发现该船在通向救生设备存放处的通道、梯口和出口处未张贴、指明救生设备存放处所的位置和方向。应如何指明救生设备存放处所的位置和方向?


正确答案: 法规规定:
1、通向救生设备存放处的梯道、梯口和出入口处应张贴“内河船舶救生设备标志”,以指明救生设备存放处所的位置和方向。
2、“内河船舶救生设备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题:

某船检机构验船师对一艘客渡船(第五类客船)进行年度检验时,发现该船左舷侧碰撞凹陷并导致肋骨折断,同时发现该船救生圈、救生衣均有缺失,于是验船师提出要求船东对船舶进行修改、补齐救生设备,并经复验后再签发证书。请问该验船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1篇第1章的有关要求,验船师在执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时,有权对船舶提出修理要求,另一方面,当验船师确认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与证书所载不符,或船舶的设备状况不符合“航行对船舶或船上人员都无危险”的条件,验船师应要求船舶采取纠正措施。显然,就本案例所述情况,船舶结构断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救生设备对于客船而言属重要的设备,验船师要求船舶采取措施消除存在的问题,并经验船师验证后方签发证书是合理和合法的。

第3题:

某现场验船师在对一艘A级航区的船长38米非敞口货船中间检验时,发现船方因方便货物装卸,已将该船露天部分的货舱口围板高度由0.4米改为0.3米。试分析这样的改动从什么方面影响船舶安全?若船方坚持要求这样的改动,该验船师应如何合理处理?


正确答案:1、实际减小了船的最小干舷,实质上改变了原船检机构勘划的载重线标志。
2、可要求船方依据法规重新计算船舶最小干舷,现场验船师按批准的图纸资料戡划载重线标志。

第4题:

验船师在对一条内河干货船执行营运检验,在检查救生设备时,发现该船救生衣为8件,救生圈4件,且无带救生浮索的救生圈(该船船长为65米,配员人数10人),船长认为该船救生设备总共为12件,满足规范要求,你认为对吗?


正确答案: 规范要求,救生衣应按船上总人数的110%配备,而船上只有8件救生衣,缺少3件根据规范,船长大于60m的货船,应配备4个救生圈+气胀式救生环,且其中带救生浮索的救生圈2个,船上缺少带救生浮索的救生圈2个要求船东再购买3件救生衣以及2个带救生浮索的救生圈,方能满足规范要求。

第5题:

验船师在对某船进行中间检验时,发现其新更换的救生圈上没有写明船名和船籍港,同时,救生圈标牌上也没有标明制造时间和检验标志,对此,验船师应提出怎样的整改意见?


正确答案: 首先,没有检验标志的救生圈不能作为合格的船用产品在船上使用,必须更换;其次,所更换救生圈标牌上应标明其型号、制造厂名、制造编号、制造年月及检验标志,并在救生圈上写明船名及船籍港。

第6题:

某现场验船师在对一艘A级航区的非敞口货船(该船船长38米)中间检验时,发现船方因方便货物装卸,已将该船露天部分的货舱口围板高度由0.4米改为0.3米。试分析这样的改动从什么方面影响船舶安全?若船方坚持要求这样的改动,该验船师应如何合理处理?


正确答案: 1、如此改动,实际增加了船的最小干舷,减少了该船的储备浮力,实质上原船检机构勘划的载重线标志已不能满足法规要求。
2、应要求船方按法规重新核算船舶最小干舷,现场验船师按批准的图纸资料重新戡划载重线标志。

第7题:

某船中间检验时,左右舷灯的遮光板损坏需要更换。验船师应如何进行检验?


正确答案:验船师应对舷灯及舷灯遮光板的安装进行检验,舷灯的艏向位置和遮光板的尺寸应保证舷灯的水平光弧。

第8题:

某验船师在对船舶年度检验时,仅对消防泵做了外部视检,请问该验船师的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不正确。对于消防泵的年度检验应做效用试验。

第9题:

验船师在对某1300总吨货船进行检验时发现,该船的甚高频电话为1台。验船师要求船东再增加1台。此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合理,因为大于等于1000总吨的货船要求配备2台甚高频电话。

第10题:

验船师王某在对某油船进行中间检验时候发现,该船外板一处有锈穿进水痕迹,要求船东修复。而船东认为该船为油船,挖补修复要清仓,费用较高,再者此次中间非特别检验,于是采用了覆板的方式加以修复。请问船东做法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船东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根据规程要求,覆板修理只能作为临时修理的抢救措施,该船已经进坞,应进行挖补修理。船东所说的情况不能作为降低检验标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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