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
第1题:
什么是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什么?
(一)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二)法条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
(1)通常情况下,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特别法条。
(2)特殊情况下,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定刑重的法条。
第2题:
试述国际破产的法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制度。
1.国际破产的法院管辖权
国际破产管辖权对于国际破产案件的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综观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在确定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方面,一般考虑以下几种连结因素:
①主营业所所在地。现代各国多以债务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地作为确定国际破产管辖权的首要考虑因素。这主要是因为:
(1)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多发生于其主营业所;
(2)债务人的财产、帐册、文件等多在其主营业所保存;
(3)债务人业务活动往往对其主营业所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关系有重要影响。
②住所地。对于无营业所的债务人,各国一般依住所地原则来确定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然而,一些国家倾向于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例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国家的法院作出的破产宣告”,在符合该法规定的条件下,瑞士予以承认。
③财产所在地。破产程序的进行,其最后目的在于从债务人财产中获得债权的满足,因此,债务人或破产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即成为次于营业地和住所地的重要连结因素。如上述瑞士国际私法规定,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破产宣告的申请,应由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破产案件各国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管辖(即法定管辖),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为了解决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的冲突,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具有在所有成员国内直接适用的效力)的通过,标志着欧盟国际破产法运动有了重大改革并取得了明显效果。
2.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破产涉及多方面的问题,主要有破产程序、破产管理、破产财团、破产债权等的法律适用:
①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整个破产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在国际私法中,程序问题一般依法院地法,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也依法院地法,即破产宣告国法。
②国际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破产管理主要包括对破产管理人的任命,申报债权的方式,债权人会议的权力、投票方式,对破产财产的估价、清查、变卖和分配等。破产管理中既有程序问题,又有实体问题。其法律适用,一般主张适用管理地法,亦即法院地法或破产宣告国法。
③国际破产财团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财团即在国际破产程序中,依破产法的规定,在宣告破产时,为了清偿破产债权人的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破产宣告国法,亦即法院地法。而对破产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定性或识别,则应依物之所在地法。至于有关债权人对破产财团的物权,如取回权、别除权等,依物之所在地法;而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抵销权和否认权,一般依破产宣告国法。
④国际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依破产程序申请并被确认,且可以从破产财团中受到清偿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及其他债权。在国际破产案件中,关于破产债权的范围以及清偿顺序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国法,另一种观点是主张适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所在地法。
第3题:
试述特殊地域管辖的种类和内容是什么?
(1)一般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达到地人民法院管辖;
(9)共同海损分担纠纷。由船舶最先达到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我国通常为北京)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4题:
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是什么?
第5题:
不同的法律对同一违法行为都作了规定,应该执行哪个法律的规定的问题称为()。
第6题:
简述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
第7题:
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其中一法律优先适用时,称作( )。
A.责任竞合
B.想象竞合
C.法条竞合
D.效力竞合
第8题:
试述男女平等原则的法律依据及基本内容。
(一)男女平等原则的法律依据是:男女平等原则,是继承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男女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1.夫妻相互间有平等的继承权。妻子在婚姻家庭中,不论财产状况如何、不论是否有独立的经济收入,都依法享有同丈夫平等的继承权。
2.女性与男性有平等的继承权。女性不论是成年或是未成年,不论是已婚或是未婚,不论是初婚或是再婚,都依法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
3.女性在《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应继份的规定上,在关于代位继承、转继承的规定上,在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上,以及关于对胎儿、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特别保护的规定上,等等,均不存在性别上的歧视和差异,法律给予男女两性完全平等的权利。
4.女性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接受继承、放弃继承以及继承权受到侵犯时,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特别指出的是,遗孀对所继承的财产,依法享有独立的处置权,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
第9题:
法律竞合
第10题:
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选择请求权应当考虑的内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