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从某师范院校毕业后,被某校聘为数学教师。一年后,其所教班级的

题目

王某从某师范院校毕业后,被某校聘为数学教师。一年后,其所教班级的数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领导多次找他谈话,但王某态度消极。在成绩评定时,王某还把对他有意见的学生的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校根据这种情况,经研究,认为王某不再适合当教师,决定调他负责学校的治安、文件收发工作。王某不服,向教育局提出申诉。通过这一案例,你从中受到了什么启示?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的六项义务:
①遵纪守法义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教育教学义务。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育教学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教师作为教育方针的执行者,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教师观、学生观,以正确的理念为指导,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纠正和防止不良的教育倾向。
B.教师应当按照聘约的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C.遵守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悉心备课,认真讲课,仔细检查教学效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③教书育人的义务。教师应自觉地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尊重学生人格义务。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爱护学生是教师的职业道德,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教师一方面要热爱学生,另一方面要保护好学生。教师应该懂得,学生首先是人,然后才是教育的对象。教师必须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信任学生。
⑤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⑥提高思想觉悟和教学水平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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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从某师范院校专科毕业后,被分配到一所中学教物理。一年后所教班级数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强烈要求换老师。学校经调查发现,张某不认真研究本专业知识,课前不备课或备课很简单,课堂教学效果不好。教育组多次找他谈话,组织有关教师听他的课,但张某不接受对其教学工作的检查,甚至在成绩评定时,有意评低对他有意见学生的成绩,个别的甚至有意评不及格。学校经研究认为张某不再适宜担任该科教学工作,但又没有合适的科目,决定由他负责学校的治安、收发工作。张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教师,应担任教学工作,学校的决定侵犯其教育教学权,于是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本案中,学校是否侵犯了张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教师教育权是教师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主要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专业性活动中享有的自主性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教育评价等方面的权利,都属于教师教育权的范畴。
(2)学校没有侵犯张某的教育教学权。尽管张某在学历上符合做一名初中教师,但是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教学态度上不符合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因此无法正常履行教师的教育教学职责,学校让其离开教师岗位而从事管理工作是合理的。

第2题: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张某因业务关系认识李某,遂与李某出双入对,并进而开始同居生活,后经不住李某软磨硬泡,张某与李某到李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得知后,十分气愤。王某及其亲属提出下列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

A.王某请求李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B.王某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C.王某不提出离婚,单独诉请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
D.王某的父母请求张某赔偿各项物质损失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可知,本题中,王某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但不得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主张,也无权请求配偶之外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近亲属也不是合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3题:

经妻子同意,李某为妻子王某投保死亡保险一份,受益人为李某,五年后夫妻离婚,儿子李小小跟随母亲生活。一年后王某与张某结婚,某日王某遇车祸死亡,则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

A、全部支付给李某

B、全部支付给王某

C、作为遗产由李小小继承

D、作为遗产由李小小和王某共同继承


答案:A

第4题:

夏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王某改嫁于周某,其后周某死亡。2年后王某确知夏某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后,夏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如何?()

  • A、自行恢复
  • B、经王某同意后恢复
  • C、经夏某同意后恢复
  • D、不得自行恢复

正确答案:D

第5题:

张某从某师范院校专科毕业后,被分配到一所小学教数学。一年后所教班级的数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强烈要求换老师。学校经调查发现,张某不认真研究本专业知识,课前不备课或备课很简单,课堂教学效果不好。教育组多次找他谈话,组织有关教师听他的课,但张某不接受对其教学工作的检查,甚至在成绩评定时,有意评低对他有意见的学生的成绩,个别的甚至有意评不及格。学校经研究认为张某不再适宜担任该科教学工作,但又没有合适的科目,决定由他负责学校的治安、收发工作。张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教师,应担任教学工作,学校的决定侵犯其教育教学权,于是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本材料中,学校是否侵犯了张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教师教育权是教师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主要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专业性活动中享有的自主性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教育评价等方面的权利,都属于教师教育权的范畴。 (2)学校没有侵犯张某的教育教学权。尽管张某在学历上符合做一名小学教师的条件,但其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教学态度都不符合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因此,他无法正常履行教师的教育教学职责,学校让其离开教师岗位而从事管理工作是合理的。

第6题:

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所遗留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妻王某分得房屋2间,其父母分得养鸡场1个。刘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即改嫁他人,并搬出刘某所留房屋。该房屋一直出租给张某居住。不料,刘某于数年后返回家乡,并因财产返还与王某等人发生纠纷。经查,在刘某被宣告死亡期间,王某所得租金为2万元;刘某父母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为1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王某应返还2万元房屋租金给刘某
B.因王某已经改嫁,王某无需返还房屋及租金
C.刘某父母应返还经营养鸡场所得收入1万元
D.刘某父母只需返还养鸡场,无须返还所得收入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自然人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民法总则》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刘某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依据《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人应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返还财产包括原物和孳息,房屋租金属于房屋的孳息,故应予以返还。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养鸡场的所得属于劳动所得,应归刘某父母所有,故刘某父母只应返还养鸡场,而不返还收益,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第7题:

王某从某师范院校毕业后,被某校聘为数学教师。一年后,其所教班级的数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领导多次找他谈话,但王某态度消极。在成绩评定时,王某还把对他有意见的学生的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校根据这种情况,经研究认为王某不再适宜当教师,决定调他负责学校的治安、文件收发工作。王某不服,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1)本案中,学校是否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
(2)通过这一案例,你从中受到了什么启示?


答案:
解析:
(1)在该案例中,学校没有侵犯王某的教育教学权。因为王某虽然学历达标,但由于专业知识、能力、品德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尽一个合格教师应尽的义务,不能履行一个教师的法定职责,因此,王某就不应再拥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学校不让王某担任教学工作而改任其他工作是依法实施的学校行政管理行为,并没有侵害王某的教育教学权。 (2)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的六项义务:
①遵纪守法义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②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③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教师应自觉地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④尊重学生人格义务。教师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⑤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⑥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8题:

夏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王某改嫁于周某,其后周某死亡。2年后王某确知夏某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法院依法撤销死亡宣告后,夏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经王某同意后恢复

C.经夏某同意后恢复

D.不得自行恢复


参考答案:D

第9题:

18岁的姑娘陈某被拐卖后被强迫与25岁的男青年靳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年后陈某得到机会从靳某的家里出逃,并向法院申请撤销她与靳某的婚姻。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正确答案:错误

第10题:

王某16岁初中毕业后被某公司录用为车间工人,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不到一年,因公司经济效益下滑,王某所在车间停工,公司通知王某调岗至所属矿山从事井下作业。王某拒绝。之后公司有安排王某从事另一车间司炉作业,王某再次拒绝。公司因此决定将王某辞退。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公司两次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的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公司调整王某工作岗位的行为无效。公司虽然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王某是未成年工,公司两次调整的岗位均属于根据法律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的范围,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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