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男,13岁)与李某(男,18岁)商量好夜间去商店行窃,严某

题目

严某(男,13岁)与李某(男,18岁)商量好夜间去商店行窃,严某看好地形,准备好犯罪工具,制定好了行窃计划。当晚,二人行窃时被值班人员发现,送至公安机关。对二人应该如何处理()

  • A、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李某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 B、不成立共同犯罪,由严某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 C、按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并且李某为主犯。
  • D、按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并且严某为主犯。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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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严某因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被工商局处以罚款10万元,严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严某死亡。下列可以严某名义继续进行行政复议的是()

A、李某,严某的舅舅

B、张某,严某的外甥女

C、刘某,一直由严某抚养的继子

D、赵某,严某自幼被他人收养的女儿


参考答案:C

第2题:

李某与邻居赵某因生活琐事发生摩擦大打出手,此后赵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菜刀,李某怕赵某杀死自己,就在赵某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赵某,李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犯罪

D.假想防卫


正确答案:C

第3题:

刘某,男,24岁,汉族,无业。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为了更有把握,一连几天,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以决定入库行窃及得手后选择出库的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心中大恐,急急忙忙地从预先观察好的路线中逃走。

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正确答案:


第4题:

贷款业务人员的下列行为中,不违反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度的是(  )。

A.严某从信贷员李某处贷到2万元贷款,送给李某1000元“辛苦费”,李某欣然接受
B.严某从信贷员李某处贷到2万元贷款,从中拿出5000元借给李某暂时使用
C.信贷员李某向无担保能力的舅舅马某发放1000元短期贷款
D.信贷员李某向大学同学王某发放5000元贷款,并为其担保

答案:B
解析:
B 贷款业务人员不应有的行为包括:①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接受违反国家规定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②贪污、挪用、侵占贷款资金;③违反规定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④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⑤违反法律、法规和义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5题:

陈某与妻子李某结婚多年未生小孩,李某与陈某商量欲收养一个孩子,陈某说改日去民政部办理。某日下午,陈某来到邻县人民医院,以其妻要来生小孩为由,事先预订病房。次日下午,同病房的一孕妇产下一男婴。次日深夜,陈某趁同病房的人熟睡之机,偷偷将该男婴抱走。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绑架罪
B:拐骗儿童罪
C:偷盗婴儿罪
D:无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拐骗儿童罪的犯罪构成与认定。详解:拐骗儿童罪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蒙骗、利诱,但偷盗、抢夺甚至抢劫婴幼儿的行为也可构成本罪。

第6题:

被告人胡某,男,30岁,某国有砂布厂经营办公室业务员。

被告人王某,男,40岁,某国有砂布厂经理。

1990年1月,某五金商店(私营)负责人李某找到胡某联系购买砂布,要胡某提供帮助,所得利润共同分成。胡某找到有权定价和负责在本市区销售的王某,王某表示可(按符合厂里规定下浮范围)在厂价基础上下浮7%销售砂布给李某,然后帮助销往王某所辖销售业务单位。李某带胡某去自己所销售的5个五金交化公司,说某五金商店是其下属单位,要求他们按厂价下浮2%购买五金商店砂布,对方答应。此后,胡、王通过李某多次把砂布销往几个五金交化公司,共得货款60万元均汇往五金商店帐上。李某与砂布厂结帐,从中获取差价8万元。胡、王2人各获得好处2万元。

【问题】1.什么叫经营同类营业罪?

2.胡某、王某2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同类营业罪?


参考答案:

根据新刑法第165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案性质上属于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经营同类营业罪。从主体条件看,王某为国有砂布厂经理,符合本罪主体特征。胡某虽不是经理,但构成共同犯罪。从主观方面看,胡、王明知李某购买砂布后再予以销售属于经营与砂布厂相同的营业,但两被告人为获取好处仍帮助经营,符合本罪主观特征。在客观方面,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同类营业的行为。最后,两被告人的行为显然损害了砂布厂的利益,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据此,对胡、王二人可以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予以定罪量刑。


第7题:

2005年10月24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涮火锅。大家正吃得热火朝天,突然,严某捂住嘴“哎哟,哎哟”叫起来。原来,严某在涮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米的钢丝。为此,严某花了180元医疗费。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店进行调解。请问:(1)在此事件中,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哪项权利受到了侵害?(2)在此事件中,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何种义务?


参考答案:(1)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安全权是指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取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目的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安全可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8题:

李某男和陈某女领取结婚证仅两天,尚未来得及举行婚礼,李某男便意外死亡,可以参加继承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有()。

A.陈某女

B.李某男的父母

C.李某男的兄弟姐妹

D.陈某女与前夫所生之子


参考答案:A, B

第9题: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详解】首先,对于“抢劫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应当和可能预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为限,对于没有预见可能性而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的,不能将加重结果的罪责归于行为人,只能将其作为一种量刑情节加以考虑。例如抢劫后被害人因财产损失而自杀、被害人因行为人的威吓、殴打导致疾病发作或失足掉下悬崖、被害人因抢劫受轻伤后因医护人员的疏忽而死亡等等。其次,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包括过失与故意致人死亡。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抢劫致人死亡”既包括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但是如果是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人他人的,则不属于“致人死亡”的范畴,而应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再次,刑法虽然对抢劫致人死亡中的“人”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指出必须是“他人”,换言之,此处的“人”并不限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保管人,可以是第三人,甚至是同案犯。最后,犯盗窃罪,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的,构成转化型抢劫罪。A、B、C、D选项的情形都属于为制服反抗而故意杀人,A选项,尽管甲的暴力行为仅造成王某重伤,但是甲明知冬日深夜天气寒冷,可以预料到王某被冻死的结果,其对于王某的死亡抱有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王某被冻死和甲实施的暴力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A项正确。B选项,抢劫过程中致第三人死亡同样属于抢劫致人死亡,B项正确。C项属于致同案犯死亡的情形,同样属于抢劫致人死亡,C项正确。D项属于转化型抢劫罪,且其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属于抢劫致人死亡,D项正确。

第10题:

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李某怕王某杀死自己,就在王某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某。李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假想防卫
D.故意犯罪


答案:D
解析:
【精解】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李某在王某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就实施了防卫行为,是事前防卫。对于事前防卫的,应当追究防卫人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故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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