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系某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2002年12月个体户薛某要求韩某为

题目

韩某系某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2002年12月个体户薛某要求韩某为其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韩某同意后,指使财务人员在银行办理一份6万元的定期存款,用该存款做质押,薛某从银行贷款6万元。贷款到期后,薛某未归还贷款,银行行使质押权,把6万元的定期存款扣划偿还了贷款。后薛某不知去向,韩某所在的集体企业的6万元至今未追回。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B、薛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C、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 D、韩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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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2019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正确答案:B

第2题:

债权人韩某下落不明,债务人关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则提存后标的物以外损失,损失应由( )承担。

A、韩某

B、关某

C、韩某和关某共同承担

D、提存机关承担


参考答案:A

第3题:

被告人:韩某,男,43岁,农民。薛某,女,34岁,农民。

某日,被告人韩某伙同其姘妇薛某在某市旅馆住宿时,韩唆使薛到外面找男人到旅馆来,以见机行事敲诈钱财,薛同意后,便于当天晚上将贾某骗到旅馆,两人刚坐在床上,韩便将门叫开,进屋盘问两人,并向贾检查身份证,当贾拿身份证时,韩发现贾提包内有现金,便说:我是公安局的”。说着,就将贾的2820元钱装到自己衣兜内,并令贾写检查。在贾写检查时,韩借故下楼逃跑。

【问题】被告人韩某、薛某构成什么罪?


参考答案:

被告人韩某、薛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抓住被害人的隐私和不法行为,进行恐吓、要挟,强行索取贾某的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第4题:

共用题干

韩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有证人王某和秦某作证证明韩某有违法行为。韩某经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证人证言的判断不正确的是:()
A:王某和秦某必须出庭作证
B:行政机关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C:韩某还可以要求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D:如果查明王某系精神病患者,则王某不能作证

答案:A,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


《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


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

第5题:

共用题干
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向王某支付报酬
B:张某应向王某支付费用
C:张某应向韩某支付报酬
D:王某应向韩某支付费用

答案:A,B,D
解析:
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

第6题:

薛家居住在乡村公路交叉路口,他将自己的房子第一层建成门面,报经村民委员会登记备案,出租给韩某和李某,分别经营棋牌室和小卖部。后来,韩某和李某因琐事发生矛盾,李某向将门面转租给石某,李某转租门面应征求()的统一。

A、薛某

B、韩某

C、薛某和韩某

D、村委会


正确答案:A

第7题: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韩某有不正当关系,于某日晚跟踪其妻来到韩某住处,
曹某发现其妻坐在韩某床上。披头散发正在哭泣。曹某大怒而殴打其妻,
与韩发生争吵。
曹某知道韩某有钱,决定借机敲诈他一笔,谎称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
不在家)的住所.曹某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
韩某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在曹某的胁迫下,
韩某数次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
此时,杨某回家,知道实情后,并未制止,与曹某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称:
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见钱放人,
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因害怕。韩妻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
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
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与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
,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B: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D: 对于未遂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A,B,C
解析: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AB项正确。第23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正确。第24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D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选ABC。

第8题:

张某获得一张汇票,上面记载着“不得转让”,后张某急需现金,遂将该汇票质押给了韩某。后张某无力还款,韩某行使权利,到银行去要求兑现。问韩某行为有效与否?( )。

A.有效。韩某可以行使质押权

B.有效。韩某合法持有汇票

C.无效。因为汇票不得转让

D.无效。因为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CD
  【考点】票据质押
  【解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3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选择CD

第9题:

共用题干
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B:张某与韩某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
C:王某与韩某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
D:王某与韩某之间是转委托关系

答案:B,C,D
解析:
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

第10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转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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