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学生特点的途径有哪些?

题目

认识学生特点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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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论述大学生全面认识自我的途径。


答案:
解析:
(1)通过对他人的认识来认识自我。个体与社会、与他人有着密切的联系,个体要超出自身来认识自我,必须通过认识他人、认识外界来进行。
(2)通过分析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来认识自我。心理学家研究发现,个体的自我认识要受他人评价和态度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人的评价和态度。
(3)通过与他人的比较来认识自我。个体对自我的认识,不是孤立地进行的,而是常常需要通过与他人相比较才能实现。在与他人比较的过程中,个体才能认识到自己能力的高低、道德品质的好坏、追求目标是否恰当等。
(4)通过自我比较来认识自我。人们不仅可以通过与他人比价来认识自我,也可以通过把目前的“自我”与过去或将来的“自我”相比较来进一步认识自我。
(5)通过自己的活动表现和成果来认识自我。自我意识是个体实践活动的反映,个体对自己在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和成果可以为个体认识自我提供途径。
(6)通过自我反思和自我批评来认识自我。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自我反思和自我批评的能力。教师应教育学生不断对自己的心理活动进行反思,对自己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严于解剖自己,敢于批评自己,在自我解剖和自我批评中,更深刻地认识自我。

第2题:

学生学习的特点有哪些?


答案:
解析:
人类学习与学生学习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学生的学习既与人类的学习有共同之处,但又有其特殊之处。 (1)学生的学习过程是掌握间接经验的过程,因此,它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有所不同。人类的认识是从实践开始,而学生的学习则未必如此,他们可以从学习现有的 经验、理论、结论开始,同时补充以感性经 验。虽然学生的学习也要求个人有一定的经验基础,但学生的实践活动也与成人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他们的目的性上,而且从总体上来说,间接经验的学习形式是主要的, 学生的学习不可能事事从直接经验开始。在教学组织和教学方法上,特别要求教师能把学校学习与实际生活和学生的原有经验相联系。 (2) 学生的学习是在有计划、有目的和有组 织的情况下进行的。学生的学习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并达到社会的要求,因此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实现。电于教师既掌握所教知识的内在联系,又了解学生学习过程的特点,因此,能够保证在较短时间内,采用特殊有效的方法,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完成 掌握前人经验和建构自己的认知结构的学习过程。 (3) 学生的学习具有一定程度的被动性。学生的学习与人类学习一样,应该是一个主动建构的过程。但他们的学习又不是为了适应当前的环境,而是为了适应将来的环境,当学生意识不到他们当前的学习与将来的生活 实践的关系时,就不愿为学习付出努力。因此,教师要注意用各种方法来培养和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提高其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3题:

请教文化市场的特点及其认识

请教如何认识文化市场?其特点有哪些?


     (1)先进性。廉政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廉政建设方面的集中和具体的反映。

    (2)传承性。廉政文化浓缩了中华民族五千年来清正廉洁的思想精髓,体现了优秀的文化传统和鲜明的时代精神 
    (3)群众性。它需要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以喜闻乐见、老少皆宜的活动形式,来满足人民群众对先进文化的精神需求。

    (4)广泛性。它是面向全党全社会的,覆盖面广、教育面大,影响深远。

    (5)实践性。它是社会实践的产物,需要在实践中创新,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

    (6)实效性。它通过文化的渗透力、影响力和感染力,陶冶人们的精神和灵魂,对人们的思维和行为产生深刻影响。

文化市场  所谓文化市场,是指按价值规律进行文化艺术产品交换,和提供有偿文化服务活动的场所。是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消费的中介。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能供人们消费并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和活动;二是要有组织这种活动的经营者和需求者;三是要有适宜的交换条件。

编辑本段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经营和管理行为,保障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下列文化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营业性娱乐;
  (二)营业性演出;
  (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
  (五)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
  (六)美术品经营;
  (七)营业性艺术培训、艺术摄影摄像;
  (八)文化经纪;
  (九)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
  (十)依法应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电影影片的发行、放映,国家允许的文物经营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 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文化市场发展的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全省文化市场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文化经营单位进行合理布局,引导文化经营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文化建设,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培育农村文化市场发展,促进农村文化市场繁荣。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开展文化经营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文化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和文化经营活动涉及的信息网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文化经营单位登记注册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新闻出版(版权)、电信、交通、卫生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文化市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文化市场进行依法管理和经营中取得显著成绩,以及检举、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等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许可和备案

  第九条 设立文化经营单位或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手续。
  第十条 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演出经纪机构和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在90日内到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营业性演出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售票。
  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音像制品出版、批发单位在本省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或者展销会,应当在举办5日前告知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文化经营活动需办理消防安全、卫生等许可证件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六条 开展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七条 禁止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
  (一)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宣扬邪教、迷信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内容。
  第十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并在入口处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显著标志。
  设置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在入口处设置限制未成年人入内的显著标志,在非法定节假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邮寄或者运输违法音像制品,不得存储用于经营的违法音像制品。
  第二十条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除外。
  港、澳、台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港、澳、台或者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邀请港、澳、台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拒绝实施、中断运行、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理接入服务时,应当查验经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终止接入服务;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暂停接入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对含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报告。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并保存60日。
  第二十五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经营的美术品,应当有合法的来源证明。
  美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
  第二十六条 从事营业性艺术培训,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有培训目标和方案,由取得相应资质或者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任教,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七条 从事营业性艺术摄影、摄像的,不得拍摄、制作色情、淫秽的照片或者录像制品,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第二十八条 从事文化经纪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二)签订虚假合同;
  (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四)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商业交易文件和凭证;
  (五)索取佣金以外的酬劳;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三十条 文化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或者对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文化经营单位终止营业,应当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第三十一条 文化经营单位应当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标准,保障经营场所的消防等安全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营业性演出场所、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文化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对经营和服务的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四条 文化经营单位除依法缴纳税、费外,有权拒绝缴纳任何单位非法向其收取的费用。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法定权限内和上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文化经营活动实施稽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文化市场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
  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查处文化经营违法行为时,应当相互配合。对文化经营单位作出吊销、注销或者撤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等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八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法音像制品,应依法予以扣留,并立即通知文化行政部门查处。
  文化行政部门接到运输、存储违法音像制品的举报,需要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检查的,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负责对涉嫌违法的音像制品进行鉴定。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化经营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四十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市场管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办理文化经营许可;
  (二)对举报的文化经营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
  (三)从事、参与或者变相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四)违反规定收费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挪用、私分收缴物品或者罚没款;
  (六)故意刁难、报复经营者;
  (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建设;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维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演出未经批准擅自售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内容未经审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的标准处罚,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时间不少于一个月;第三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一次接纳8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除按上述规定罚款外,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终止接入服务或者未暂停接入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者暂停接入服务,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文化市场,是指按价值规律进行文化艺术产品交换,和提供有偿文化服务活动的场所。是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消费的中介。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能供人们消费并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和活动;二是要有组织这种活动的经营者和需求者;三是要有适宜的交换条件。
所谓文化市场,是指按价值规律进行文化艺术产品交换,和提供有偿文化服务活动的场所。是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产品生产和消费的中介。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能供人们消费并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和活动;二是要有组织这种活动的经营者和需求者;三是要有适宜的交换条件。

第4题:

基本词有哪些特点?怎样认识这些特点的相互关系?


正确答案: 1)基本词的特点为:全民性、稳定性和能产性(即构词能力强)。全民性:指基本词汇在使用上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体现在不分阶级、阶层、行业、地域、年龄、性别,各行各业的人都懂得其含义,都要使用,而且经常使用。稳定性:是指基本词汇很少发生变化,长期地为使用这种语言的民族服务。稳固性是语言作为交际工具对词汇提出的基本要求。有构词能力:是指基本词汇是构成新词的基础。
2)基本词汇的三个特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为因果的。由于基本词汇具有全民常用性特点,在使用上涉及到方方面面,具有普遍性,涉及到不同阶层、不同的地域的人们运用语言,所以客观上就要求基本词汇保持相对稳定性,不能经常变动,以利于运用;当新的事物现象出现,需要新词记录时,人们又首选现成的基本词汇作为构词材料,选择那些使用面广的词,具有运用上的普遍性的词作为构词要素,使得基本词汇又具有了很强的构词能力;基本词作为很多词语的构词要素,涉及面很广,这又反过来强化了基本词汇的全民常用性特点和稳固性特点。

第5题:

提高自我认识管理能力的途径和方法有哪些?
(1)从别人评价中认识自己。
(2)从经常的自我反省中认识自己。
(3)从人际交往中认识自己。

第6题:

简述大学生加强自我认识的主要途径。


答案:
解析:
(1)通过对他人的认识来认识自我;(2)通过分析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来认识自我;(3)通过与他人的比较来认识自我;(4)通过自我比较来认识自我;(5)通过自己的活动表现和成果来认识自我;(6)通过自我反思和自我批评来认识自我。

第7题:

青少年自我认识的特点有哪些?
①自我分化(主体的我和客体的我)
②自我评价表现出对体态容貌和内心世界的关注
③自我评价独立性的发展
④自我评价客观的发展

第8题:

简述学生的认识有哪些特殊性。


答案:
解析:
认识的间接性: 认识的交往性,有领导的认识,认识的教育性。

第9题:

认识学生特点的途径有哪些?
(1)观察。观察是教师认识学生的基本途径,是教师了解学生相关发展信息的主要方式,是为有效教学活动提供基础信息与反馈信息的重要渠道。在观察中,教师观察学生的内容与方式不一而同。
(2)聆听周围人的看法。单凭观察是不够的,教师在必要时还应该注意听取周围人对学生的评论,尤其是学生身边的“重要他人”,如父母、其他教师、挚友等人对他的评论。这些看法与评议常常能够成为学生深入认清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行为,提高教学活动有效性的重要信源。
(3)走访。走访家长,走访学生群体,走访学生的邻里,走访学生的前任教师与其他科任教师,是教师深入了解学生的另一重要途径。走访的最大优点是教师亲身拜访某一学生的相关人群或个人,能够得到走访人的大力支持与协助。
(4)查阅学生作品与成绩。学生的情况不仅可以通过直接观察个人表现的方式来了解,还可以通过查阅其个人作品的方式来获得。学生的作品和成绩从各个方面反映着学生身心发展状况,是洞察学生个人生活、学习状况的重要依据。

第10题:

大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的主要途径有哪些?


正确答案: (1)做好专业实验,提高操作技能。
(2)积极争取和充分利用各种实习机会,选择与职业目标相对应的行业及岗位实习。
(3)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参与创业计划大赛等活动。
(4)开展社会调查。
(5)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6)参加社区服务工作。
(7)参加校内外兼职或者勤工助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