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商按时开来信 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内不得分批。A公司审核信用证之后认为可以接受,逐于1月、2月分别按照 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发货并顺利结汇。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装上C轮,待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 烟台再装75公吨。A公司议付时,提交了风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

题目

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商按时开来信 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内不得分批。A公司审核信用证之后认为可以接受,逐于1月、2月分别按照 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发货并顺利结汇。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装上C轮,待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 烟台再装75公吨。A公司议付时,提交了风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时遭拒付。理由:(1)3月应装 150吨,实际装145公吨;(2)分别在青岛、大连装运,与信用证禁止封闭不符。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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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买方要求不合理。根据《2000年通则》对于CIF的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一旦货物越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则风险由买方承担。此票货物起火时已是装运完毕,拿到提单即表示在运输途中,不管实际船只有没有出港,都是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了,这种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收取货款,买方凭符合要求的单据支取货款。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此信用证的议付完全符合惯例,因此进口方无权追索货款。

第2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黄豆,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数量可增减10%。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1000公吨。我方工作人员认为数量可增减10%,便以1100公吨发


正确答案:货装运。请问:我方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时是否会造成拒付?为什么?
1、会遭到拒付
2、在使用信用证时,银行是以信用证的金额为限,该案例超出了信用证金额

第3题:

某国际贸易公司有一笔对乔治公司出口花生仁的贸易,总货量为500吨。信用证规定:“分5个月装运:3月份80吨,4月份120吨,5月份140吨,6月份110吨;7月份50吨。每月不许分批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该公司3、4月份均顺利发货并收回货款。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港只装了70.5吨,取得了提单。经联系烟台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品质规格的货物,所以要求货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再装了64.1吨,取得另一张提单。单据寄到开证行被认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  理由是:1.不符合信用证中每月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  2.短装5.4吨,不符信用证要求。 问: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为什么?
开证行无理由拒付。
根据《UCP600》的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到达同一目的地,同一次提交的多套运输单据,即使不同装运日期,不同装运地点也不认为是分批装运。
在本案中,出口方分别在青岛和烟台装货,但是在同一船只、同一航次,同一次提交的,不属于分批装运。
根据《UCP600》的规定,如果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以及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以及所支取的总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的数量可允许有不超过5%的增减幅度。
在本案中,5分月分别在青岛和烟台共装运了134.6公吨的货物,比信用证规定的140公吨少装了3.9%,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因此,卖方装运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没有理由据付。

第4题:

某大连公司收到一份信用证,其中规定:大豆40,000M/T;2011年8月到9月份装运,不准分批装运;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港为大连/青岛;目的港为纽约。该公司于8月30日在大连港装运货物22,000公吨,装上东海号货轮V.198,;该货轮然后开往青岛港,该公司又于9月3日在青岛港装运货物18,000M/T装上,在装运完毕该货轮开往目的港纽约。请问某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信用证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违反信用证。
因为该公司在大连、青岛两地装运的货物是装在同一船只且驶向同一目的港纽约,因此不能算作分批装运,因而不违反信用证的规定。

第5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某国进口商按每公吨500美元的FOB价格于大连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包装条件为每25千克双线新麻袋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分析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我方拒绝退款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若合同中没有明确采用毛重还是净重时候,应该采用净重作为该批货物的重量标准。我方实际交货不足200公吨,应该退回多收的货款。

第6题:

我国对新加坡2000公吨大米,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正确答案: 这不违约,银行能议付。
因为: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而言。但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同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因为该笔成交的货物是同时到达目的港的。就本题而言,我国做法符合合同规定,不属于分批装运,所以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第7题: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海湾某港口出口冻羊肉类20公吨,每公吨FOB价值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来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我按规定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进遭拒付。问银行拒付是否有理?


正确答案:银行拒付是合理的。做信用证的话,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上的条款履行。如果一个条款在合同上写了,但是信用证上如果没写,这个条款对你来说就是无效的。

第8题:

某公司出口某商品大约10000公吨,但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如果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买卖,则该公司发货时最多可以装运()

  • A、10000公吨
  • B、10500公吨
  • C、11000公吨
  • D、11150公吨

正确答案:B

第9题:

我某外贸公司向澳大利亚A公司进口铁矿砂一批,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2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卖方装船时,共装运了25万公吨。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可以只收取24万公吨货物。


正确答案:正确

第10题: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根据《UCP500》的规定,卖方发货的数量可增减5%以内。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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