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宏观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题目

试析宏观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宏观经济法,又称“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政府运用宏观政策调节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与微观经济法并列的一个部门经济法,宏观经济法所关注的是如何保持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平衡和协调。宏观经济法分为宏观经济法一般法和宏观经济法特别法两个分支体系。
(一)宏观经济法一般法。宏观经济法一般法主要规范宏观经济调控的原则、目标、任务,以及国家和国家经济规制机关的经济权力、经济权利和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对各特别法起到统领的作用。例如,《宏观经济调控基本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等等。
(二)宏观经济法特别法。宏观经济法特别法主要规范国家在利用各种宏观经济政策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时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等,主要包括财政法、税法、货币政策法、收入分配法、产业政策法、区域经济协调法以及计划指导法等。
(1)财政法。财政法是指调整在政府分配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过程中所产生的财政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应然法上的考察,财政法应当由财政收支法和财政管理法两部分组成。财政收支法包括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融资法、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投资法;财政管理法包括预算法、国库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和财政监督法。其中财政收支划分法又包括财政级次划分法、财政支出划分法和财政收入划分法等;财政融资法又包括国债法、彩票法等。
(2)税法。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部分。税收实体法,包括商品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和关税法)、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财产税(资源税法、房产税法、土地使用税法、土地增值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契税法、车船使用税法等)和行为税法(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和筵席税等)四大类的法律制度。税收程序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程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税务管理制度、税款征收制度、税务检查制度和税务代理制度等。
(3)货币政策法。货币政策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运用货币政策调节货币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货币政策法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法和政策性银行法。中央银行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实施货币政策过程中所产生的货币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央银行是金融活动的核心机构,担负着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管理金融活动,干预国家经济的重要职能。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法则是关于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宗旨、经营目标、业务领域、业务方式、组织体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政策性银行主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三家。
(4)收入分配法。收入分配法是指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民收入往往涉及到初步分配和再次分配(二次分配)。国家适度地介入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领域,如推行财政工资制度和企业的最低工资制度等。国家全面地主导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领域,如推行贫困人口扶持政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再就业促进措施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
(5)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体现了产业政策的法律化。产业政策法体系由产业结构政策法和产业组织政策法组成。产业组织政策法主要包括竞争政策法、直接规制政策法和中小企业政策法。产业结构政策法包括投资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等。
(6)区域经济协调法,是指调整政府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区域经济关系既有层次性,又有交叉性:第一层次体现中央政府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出发,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战略规划和区域经济政策选择,引导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宏观经济相协调。第二层次体现地方政府在国家的宏观政策指导下,自主调节本*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地区利益的最大化。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贫困地区的扶助,则体现了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交叉性。
一般来说,扶贫既包括中央政府对贫困地区的扶助,也包括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中贫困地区的扶助。
(7)计划指导法。计划指导法是宏观调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审批与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指导法包括计划法和统计法两部分。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析市场信息规制法的体系结构。


正确答案: 市场信息规制法包括七部分内容: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消费者是市场运行过程的主要参与主体,消费者的需求是推动市场运行的原动力。同时,消费者与掌握各种资源的经营者相比,又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只有对消费者的权益予以充分有效的确认和保护,市场的实质公平价值目标才可能实现,经营者的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规范,市场秩序方才能得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规定消费者在交易中和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各项权利,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与服务时必须承担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该法是国家公权直接干预市场交易活动的法,也是在交易自由的原则下,明显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法。
第二,市场财务信息的法律规制。财务信息是市场信息的重要信息之一,如果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后果问题,那么,市场财务信息的法律规制制度则是为了防止或降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主要包括会计、审计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对会计和审计活动进行规制,对保证市场信息通畅,惩治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市场价格信息的法律规制。价格信息是市场信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易当事人最为关注的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之一。市场主体是经济人的本性,决定了市场主体的趋利性,如果任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自由地对外发布价格信息,价格欺诈及价格垄断、价格歧视等方面的市场失灵问题就难以避免。要解决这些因市场价格信息失衡引发的问题,需要一套完善的市场价格信息规制法律制度,借此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第四,产品质量信息的法律规制。质量信息是市场信息的重要信息之一,各主要国家在产品市场交易领域都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及违法的责任。这种法从市场交易客体入手,实现公平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产品需求者利益,是微观经济法的重要构成部分。
第五,市场计量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计量信息涉及到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是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市场计量信息是一项重要的市场信息,市场计量信息的失真,不仅增加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以至于使交易成为不可能,而且,如果没有准确、真实、及时的市场计量信息,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也难以发挥作用。
第六,市场信息标准化的法律规制。市场信息标准化是先进科技成果的定型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经济与国际接轨的先决条件。当市场经济发展到成熟阶段,社会对市场主体发布的市场信息的要求也在提高,不仅仅要求市场主体发布的市场信息是真实的、及时的,而且要求在市场信息的沟通方面,尽可能的降低信息沟通成本,可以说,市场信息标准化法律制度的出现,正是顺应了市场主体的这种内在要求的结果。
第七,市场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市场主体通过商业广告活动传播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市场信息,商业广告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本身也是一种重要的市场经济活动。在市场经济早期社会,国家对市场主体对外传播产品和服务相关信息的行为没有干预,随着广告在社会生活中影响力的逐渐增强,国家公权开始干预市场主体的信息传播活动,以确保市场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市场信息传播的法律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其主要表现为广告法律制度。

第2题:

试析经济法的基本含义。


正确答案:我们倾向于将经济法视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基本的含义。
(1)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或协调。干预或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因此,国家的干预或协调,又可具体称之为政府的依法干预或协调。
(2)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
(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生的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市场规制主体与市场被规制主体。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从而体现了经济法肩负的双重职能。
(4)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
经济法具有根本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显著特征。而经济法则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所谓社会公共性,突出地揭示了经济法一般特征的限定性条件,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第3题:

试析宏观经济法的特征。


正确答案: 从宏观经济法的内涵上看,宏观经济法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宏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即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总体性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具体的、局部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所作用的对象具有总体性,均是各类经济总量。
宏观调控追求的目标具有宏观性。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经济稳定和总量平衡任何一个都是经济总量的问题,具有宏观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一方为政府
宏观调控关系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包括负有宏观经济调控职能的各级政府及其经济职能部门,如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
(三)宏观调控的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宏观调控的目的是全国范围内的供需总量的均衡,而不是微观经济单位或局部地区、部门的局部均衡;或者说通过宏观调控使分散的市场行为向促进总量均衡的趋势发展。
(四)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是间接性的
宏观调控主要是采取给经济主体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目标。宏观调控措施一般不直接针对微观领域和某些个体,其对特定个体和微观领域的作用,是通过改变经济总量并以变化了的经济总量加以引导而实现的。

第4题:

试析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概念及种类。


正确答案:(1)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概念
经济法的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的总称。每一个具体的经济规制法律关系都是由一个或几个经济法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所以多个经济法的法律事实共同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又称为经济法的法律事实构成。
(2)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种类
在法学理论上,法律事实通常被划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经济法的法律事实自然也可以被划分为这两种类型。
第一,事件。事件是指经济法所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事件包括两种,一种是自然事件,例如,纳税人的死亡,与其相关的税收法律关系就会相应消灭;另一种是人为事件,例如企业股东一致同意企业解散,那么与该企业相关的一系列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也就宣告消灭。
第二,行为。行为是由经济法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紧密相连,并且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后果。那些与当事人意志无关,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和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事实,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第5题:

试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经济法和行政法同属于国内法体系,因为各自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所以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二者具有同源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都是它们的法律渊源,二者的主体都包括行政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法与行政法共同致力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巨大的调节作用。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对象不同
如前所述,政府在干预或协调国内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规制关系是经济法特有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并不交叉也不重叠。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也是特定的,即行政管理关系,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存着显著差别的。
(二)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等多种方式,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等多种方式。
可见,行政法的调整方法较为简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相比之下较为复杂。行政法律责任是由行政法确立的、违反行政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由经济法确立的、违反经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各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各类经济规制关系的主体,包括具有经济规制职能的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生产经营行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三)立法目的不同
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认可和规范政府对国内经济活动的干预或协调,防止和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发生,通过政府规制最大可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效能,以保障国内经济健康、良性地发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不仅是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是其目的之一。

第6题:

试析宏观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正确答案:古典经济学认为,价格机制的完全性、市场主体决策的完全理性和市场信息的充分、对称,足以确保市场价格机制自动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对经济的有效调节,在这种理论支配下,政府对经济基本上采取自由放任的管理政策。由于市场竞争机制本身在公共物品供求、外部效应和收入分配等诸问题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代经济理论认为,有必要依赖政府运用经济政策来调节、干预市场,以解决市场机制自身不能解决的问题,即所谓市场失灵问题,同时,由于政府在力图弥补市场缺陷的过程中,又可能产生另外一种缺陷,即所谓政府失灵问题,因此,现代政府规制经济学认为,政府的经济的干预应该限制在弥补市场缺陷的范围内,超过这个界线的政府干预就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从政府干预经济的领域范围来看,包括微观经济领域和宏观经济领域,分别对应于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这两个基本手段,并进而形成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这两个经济法的子部门法。与微观经济法一样,宏观经济法也是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的:所谓市场失灵理论,是人们鉴于对市场调节机制所存在缺陷的认识而提出来的,既然市场调节无法解决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失衡问题,就应当通过政府运用宏观经济政策来加以解决。市场失灵需要国家的干预,国家干预的基本特点就是:在国民经济呈现过热的征兆时,政府要依法运用经济政策减少总需求,让投资和消费不要过旺,以防通货膨胀带来的经济危机;而当国民经济滑向衰退时,政府则应依法运用经济政策刺激总需求,让投资和消费回复生机,以防通货紧缩导致的经济危机。这种政府干预理论可以通俗地表述为“经济发展热的时候泼冷水,冷的时候添把柴,逆水行舟,熨平波动”,即所谓“相机抉择”的宏观经济政策。所谓政府失灵理论,则换了一个角度看市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是外在的,人为的,稍一不慎,就有可能违背市场内在的规律,搅乱原有的经济结构和运行。如果政府滥用权力干预经济,则会对经济发展造成损害,甚至是严重的伤害;同时,权力和经济结合容易产生腐败和侵犯人民的正当经济利益,这就导致了政府的“失灵”。政府失灵的理论,实质上就是指政府运用经济政策调节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失衡方面所出现的调控失败和官僚主义导致经济运行的低效和失衡及其解决方案的理论。为了确保“相机抉择”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准确把握冷热程度及调控时机,有必要通过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及其严格的政策制定和实施程序。实践证明,要保证政府干预发挥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政府干预必须依法进行。只有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才更富有理性,更深刻地认识客观规律;只有依据法律进行的宏观调控才能依据严格的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只有法律化的宏观调控才是制度化的宏观调控,持续稳定;最后只有通过法律,宏观调控的内容才能精确化。因此在依法树立和维护政府干预宏观经济的权威的同时还要依法约束限制政府干预宏观经济的权力。

第7题:

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作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或称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是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规制关系,这突出地体现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一种政府参与,并以政府为一方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自然人、法人等经济实体接受管理的关系。既然政府与自然人、法人之间还存在着规制与被规制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两者的不对等性还是客观存在的,且可能将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公共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最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公共性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这也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
(四)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时代性
经济法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这“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能够从其他社会关系中相对独立出来,形成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经济规制关系,并要求新型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加以调整,这体现了时代的要求。而此后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其内涵的不断丰富,同样也体现了不同时代的要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时代性。

第8题:

试析经济法的经济实质公平的原则。


正确答案: 经济法的经济实质公平的原则,是市场经济内在理念和经济社会化的要求所决定的一项基础性原则。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它必须把经济实质公平作为其基本原则,这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之一。
经济实质公平主要表现为交易公平,这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目标。经济法以不对等追求实质公平,主要通过限制意思自治来追求公平,即在承认经济法主体的资源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差异的条件下追求结果上的公平。通过公平的竞争,使参与竞争的各方在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同时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经济公平应当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平等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机会,并为市场交易主体创造一个平等、公平、统一、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使各市场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要求市场交易主体依照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展开良性的竞争,不因一己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和社会公共的利益。

第9题: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也应由()组成。

  • A、微观经济法
  • B、宏观经济法
  • C、市场规制法
  • D、社会保障法

正确答案:A,B

第10题:

试析微观经济法的结构体系。


正确答案:微观经济法,是指调整政府直接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干预或协调市场生产经济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又称“市场规制法”,与宏观经济法共同构成经济法体系的两大支柱。微观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个体经济行为之法,可以分为微观经济法一般法(市场规制法一般法)和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市场规制法特别法)两个分支体系。
(一)微观经济法一般法。
微观经济法一般法是指调整发生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市场交易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一般法包括市场主体规制法和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两个部分。
(1)市场主体规制法,也称为“经济法主体的规制法”,是指认可和规范政府对市场生产经营者的具体经济活动加以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经济法的规制主体(即政府及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亦可称为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法的泛规制主体(即在国家不便或不能的领域里,替代政府起着规制市场主体的特殊作用的各类民间社会团体、行会组织、各类交易所和各类商品交易会的常设机构、政策性经营企业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与经济法的被规制主体(即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亦可称为市场交易主体、生产经营主体、经济主体或经济人)。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很多是针对各种经济主体本身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状况作出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既是市场规制主体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行为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其规制行为的规制。对于市场规制主体来说,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可为。他们的规制行为必须依法法施行,而没有任何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
(2)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是指调整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分为公平交易规制法与市场信息规制法。前者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和反限制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等三方面的内容。后者则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市场财务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价格信息的法律规制、产品质量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计量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信息标准化的法律规制和市场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等七部分内容。
(二)微观经济法特别法
微观经济法特别法,是对微观经济领域中的特殊市场领域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应当包括消费品市场(如粮食市场、烟草市场、食盐市场、食品市场、药品市场和消费信贷市场)的法律规制、生产资料市场(如能源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法律规制、服务市场(如法律服务市场、电信服务市场、互联网服务市场、电子商务服务市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等)的法律规制和要素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无形财产权市场、产权市场以及包括货物、技术进、服务以及知识产权进出口市场在内的对外贸易市场等)的法律规制四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