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汽车一辆抵押给乙,担保债权15万元,但到期甲不能还债,甲乙协商,以汽车作价15万给乙,这属于担保法中的流质。()

题目

甲的汽车一辆抵押给乙,担保债权15万元,但到期甲不能还债,甲乙协商,以汽车作价15万给乙,这属于担保法中的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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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将自己的一辆捷达牌汽车抵押给乙担保甲到期付款,此时乙( )。

A、可以转让其债权而自己保留抵押权

B、可以转让其抵押权而自己保留债权

C、可以在转让债权时抵押权随之转让

D、可以将债权和抵押权分别转让给两个人


正确答案:C 

第2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乙要求提供担保,甲遂以自有的汽车一辆设定抵押,同时委托好友丙用自有的汽车设定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经乙同意,将2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并通知了丙,丙未予答复。因甲、丁到期无力还款,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将债务转移给丁,未经丙同意,债务转移无效

B.甲将债务转移给丁,经过乙同意,债务转移有效

C.甲将债务转移给丁,丙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D.甲将债务转移给丁,甲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BC
本题涉及债务承担给抵押权带来的影响问题。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担保仍然有效,不因债务承担而发生影响,故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第3题:

甲的汽车一辆抵押给乙,担保债权15万元,但到期甲不能还债,甲乙协商,以汽车作价15万给乙,这属于担保法中的流质。()


参考答案:错

第4题:

甲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抵押,获得乙银行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甲的汽车价值40万元,所以甲又将其抵押给丙银行,获得贷款2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丁,获得丁的借款10万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做生意亏本,导致无法偿还乙银行、丙银行的贷款和丁的借款。于是三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实现其抵押权。但抵押物拍卖后仅获得41万元,不足以清偿甲的全部债务。
  【问题】本案中,乙银行、丙银行、丁的债权应按什么顺序受偿?


答案:
解析:
本案中,由于乙银行和丙银行的抵押权都经过了登记,而丁的抵押权没有登记,所以乙银行和丙银行的债权先于丁的受偿。同时乙银行的抵押权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登记,因此,乙银行先受偿,接着是丙银行,最后是丁。

第5题:

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8月12日,甲又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交付定金2万元。8月15日上午,甲将汽车交付给乙,8月15日下午甲将汽车过户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取得汽车所有权

答案:A,C
解析:
关于合同效力,甲将汽车分别卖给乙、丙二人,两份合同都是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故两份合同都有效,A项正确,B项错误。关于物权变动,《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进一步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登记并不能转移动产所有权,故乙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第6题:

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向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正确答案:B
(1)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2)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有权基于买卖合同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第7题:

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A
解析:
【考点】物权的公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详解】《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但双方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转让的效力;登记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题中,乙已付全款,虽然尚未实际交付,但双方已约定实际交付和过户的时间,应认定该车物权已经转移,只是暂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且丙明知乙已购买此车,因此丙并非善意,第三人不能获得车的所有权,选项CD错误。《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题中,在乙取得汽车所有权后,甲丙在明知甲乙之间交易的情况下,将该车出卖与丙的行为,侵害了乙对该车享有的所有权,对于乙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甲丙承担,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因此,本题选项A为正确答案。

第8题:

甲做生意向朋友乙借款2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找到朋友丙,丙以自有价值15万元的房屋做抵押,与甲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在酒桌上,乙要求进行抵押登记,丙说都是朋友,抵押合同都签订了没有必要再去登记了,登记需要许多钱,甲也赞成丙的看法,乙想既然合同都签了也就没有再坚持。但还有5万元没有担保不放心,要求再提供担保,甲以一辆货车价值4万多元,一辆摩托车价值1万元质押给乙,甲乙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约定如果甲不能还款,摩托车直接归乙所有。乙因自家院子小,无地方放车,要求将货车放在甲家,没有把货车开走,饭后把甲的摩托车开回了家。事后甲从乙借走20万元现金。后由于甲做生意亏本,无力支付借款,乙找丙代为还债或要求变卖丙的房产还债,丙此时知道甲赔了钱也很着急,便向律师朋友询问,得知签订的担保合同没有登记无效,不同意丙的要求。乙又想到甲的货车,但到甲家发现由于甲的汽车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汽车已经被法院查封。乙以为摩托车可以归自己,但律师告知:担保合同因约定不能还款时摩托车归乙所有而无效,对摩托车也不能行使物权担保,乙很无奈。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问题:

1、乙对甲的房屋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2、乙能否要求丙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能对乙更有利?

3、乙能否对货车行使担保物权权利?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

4、乙能否对摩托车行使质押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乙不能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因为以不动产抵押担保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是抵押权生效要件。
2、乙可以要求丙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因为在担保合同的缔约过程中,丙有意不登记造成合同无效,因此可以要求丙承担此部分的赔偿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对乙债权的保护远远小于物权担保的保护力度,本案在法院的最后判决中判决丙支付乙5万元的赔偿。
3、乙不能对货车行使质权,因为质权的生效是以质物的转移占有为条件的,汽车未移转占有,质权无效。乙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参与货车拍卖款的比例清偿。
4、乙对摩托车的质权乙设立,但流质契约无效。乙可就拍卖的价款清偿债务,或与甲协议折价取得摩托车所有权。


第9题:

A地的甲发送纸质信件给B地的乙,要求以十万元购买乙的一辆汽车。乙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甲,答应以甲所提出的条件出售汽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应当以纸质信件的形式进行承诺,所以乙发送电子邮件不能视为承诺
B.甲乙间不成立合同关系
C.合同成立于A地
D.合同成立于B地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题中的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乙可以电子邮件来作出承诺,承诺到达A地时,合同成立,甲所在的A地为承诺到达、生效的地点,所以,合同成立于A地。

第10题:

甲将一辆货车作价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操作失误导致货车报废之后甲在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金。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B.乙应就毁损的汽车优先受偿
C.乙有权就保险金优先受偿
D.由甲另以价值相当的财产代替报废的汽车作为抵押物


答案:C
解析:
解析:基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选C项。A项错在:即便从权利消灭,主权利的效力也不受影响。B项错在:抵押物报废,再主张优先受偿权无实际意义。D项错在:如果抵押人故意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则抵押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如果不是故意,则不能提供担保,而应由物上代位性决定是否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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