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向国外出口花生米500公吨,合同与信用均规定不许分批,十一月份装运。备货期间,发现花生米货源在两个地方,于是,业务员只好于11月15日在烟台港装上300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船名为“胜利”号035W航次,又于当日在青岛港装上200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船名为“永顺”号035W航次,显示的目的港均是信用证规定的目的港。11月20日,该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将单证送银行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理由是该公司将货物分批装运了。请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题目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向国外出口花生米500公吨,合同与信用均规定不许分批,十一月份装运。备货期间,发现花生米货源在两个地方,于是,业务员只好于11月15日在烟台港装上300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船名为“胜利”号035W航次,又于当日在青岛港装上200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船名为“永顺”号035W航次,显示的目的港均是信用证规定的目的港。11月20日,该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将单证送银行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理由是该公司将货物分批装运了。请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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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正确答案: 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根据《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表明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一路,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也不视为部分发运。”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分别是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所以,银行可议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第2题:

通常表明货物已装船的方式是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上具名船只加以批注,并且在提单上加盖“已装船”戳记。


正确答案:正确

第3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04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04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4年5月29日。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怎样风险?
该进出口公司只能电告进口商此不符点,希望进口商理解并接受付款赎单。如果进口商同意付款赎单,该公司便可告知银行担保议付。否则该进出口公司将面临的风险是:原来的银行信用由于单证操作失误而降低成了商业信用,万一国际市场风云突变,客户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第4题:

某大连公司收到一份信用证,其中规定:大豆40,000M/T;2011年8月到9月份装运,不准分批装运;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港为大连/青岛;目的港为纽约。该公司于8月30日在大连港装运货物22,000公吨,装上东海号货轮V.198,;该货轮然后开往青岛港,该公司又于9月3日在青岛港装运货物18,000M/T装上,在装运完毕该货轮开往目的港纽约。请问某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反信用证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违反信用证。
因为该公司在大连、青岛两地装运的货物是装在同一船只且驶向同一目的港纽约,因此不能算作分批装运,因而不违反信用证的规定。

第5题:

我国对新加坡2000公吨大米,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烟台、连云港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正确答案: 这不违约,银行能议付。
因为:分批装运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而言。但一笔成交的货物,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在同一航次、同一条船上,即使分别签发了若干不同内容的提单,也不能按分批装运论处,因为该笔成交的货物是同时到达目的港的。就本题而言,我国做法符合合同规定,不属于分批装运,所以银行不能拒绝议付。

第6题:

中国某企业出口货物一批,CIF合同,即期信用证支付。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的字样。当时正遇该货物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讨论: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


正确答案:开证行拒付没有道理。因为在CIF合同下,出口商获得已装船提单必是“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的,即使未在提单上注明。因此,开证行不得无理拒付。

第7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收到国外信用证一份,规定:最后装船日2004年6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2004年6月30日,交单期:提单日期后15天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后因为货源充足,该公司将货物提前出运,开船日期为2004年5月29日。6月18日,该公司将准备好的全套单证送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为什么银行会拒绝议付?


正确答案:银行拒绝议付的理由是,信用证已经逾期。虽然此信用证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提单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内。现在该公司于5月29日将货物出运,就必须在6月13日之前将全套单证送交银行议付,否则就是与信用证不符。有了不符点,银行当然拒绝议付。

第8题:

大连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一批水果,共6000公斤。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在9月30日以前装船。我方于9月8日和9月10日分别在大连和烟台各装3000公斤于“东方”号货轮运往新加坡,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装船日期。问我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银行能否拒付?
分批装运是指一次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这里的“分批”指的是不同的航次,不同的船,不是指一批货物的装运港只能有一个。因此,一次成交的货物即使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港口装在同一船只运出也不能视为分批装运。本案中我方由于货源的问题,选择了两个装运港,并将两地的货物装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事实上仍是一次交货,不存在不同航次、不同船舶、不同时间到达目的港的可能,因而不能视为分批装运。故我方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银行不能以此为由拒付。

第9题: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海湾某港口出口冻羊肉类20公吨,每公吨FOB价值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来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我按规定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进遭拒付。问银行拒付是否有理?


正确答案:银行拒付是合理的。做信用证的话,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上的条款履行。如果一个条款在合同上写了,但是信用证上如果没写,这个条款对你来说就是无效的。

第10题:

我某公司出口英国某客商一批货物,数量为2000公吨。英方银行来证规定:“不得分批装运,且本信用证受UCP500的约束”。现假定我方货物分别处于天津和上海两地各1000公吨,且我方公司已订妥一艘驶往英国的货轮。该货轮于天津装船后,驶往上海装船,且船公司于天津、上海两地分别签发了海运提单。 我方货物的出运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正确答案: 我方货物出运符合信用证规定。根据国际惯例,同一班船同一航次在不同港口装运不属于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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