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张某准备在本村一闲置地内盖房,村委会到区林业局申请砍伐该地上的5株杨树,并由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划号定株,村

题目
问答题
2005年8月,张某准备在本村一闲置地内盖房,村委会到区林业局申请砍伐该地上的5株杨树,并由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划号定株,村委会让张某按证砍伐。张某因盖房堆砖碍事,未经批准,擅自砍伐附近的村集体所有林木3株(其中:榆树2株,地径为23.26厘米;核桃树1株,地径为16.5厘米)以45元的价格出卖。经鉴定,所砍树木立木蓄积0.335立方米,价值107.60元。在处理该案件时,区林业局有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为滥伐林木案件;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为毁坏林木案件;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定为盗伐林木案件。请问你认为哪种意见是正确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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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公司向区林业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区林业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该公司申请进行重新处理。判决生效后,区林业局逾期拒不履行,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关于法院可采取的执行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区林业局按日处200元的罚款

B、对区林业局的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C、经法院院长批准,对区林业局直接责任人予以司法拘留

D、责令由市林业局对该公司的申请予以处理


答案:B

第2题:

贫困户想将自己的坡耕地申请为新一轮退耕还林,应向哪个单位提出退耕申请()

A.县林业局

B.村

C.镇(办)

D.市


正确答案:BC

第3题:

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行政复议前置。本题中争议土地的权属状态尚不确定,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状态,不适用该条的规定,不以复议前置为前提。对于省林业局的裁决行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4题:

刘家村在本村“四荒”土地发包过程中的下列哪种做法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A、村东的荒沟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邻村人张某
B、村西的荒丘通过拍卖方式发包给外乡人王某和陈某
C、村北的荒山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给县林业开发公司
D、村南的荒滩依据村委会决议发包给本村人黄某、刘某和邱某组成的股份合作社

答案:D
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18条第(三)项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选项D不符合规定。

第5题:

刘家窑村在本村“四荒"土地发包过程中的 下列做法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是:()
A.村东的荒沟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给邻村人张某
B.村西的荒丘通过拍卖的方式发包给外乡人王 某和陈某
C.村北的荒山通过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给县林业 开发公司
D.村南的荒滩依据村委会决议发包给本村人黄 某、刘某和邱某组成的股份合作社


答案:A,B,C
解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 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根据本条的规定,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可以采取招 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所以A、B、C选项均正确。 村委会决议并不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的承包方式之一,D选项于法无据,不符合《农村土地 承包法》的规定。

第6题:

实现森林永续利用要在一定的经营范围内,这个地域应该是()。

A、全国

B、大林区

C、省(自治区)

D、林业局(场)


答案:D

第7题:

贫困户想将自己的坡耕地申请为新一轮退耕还林,应向()提出退耕申请。

A.县林业局

B.村

C.镇(办)

D.市


正确答案:BC

第8题:

2011年5月.张店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下列哪些人员可以参加该村的选举?( )

A.王某.17岁,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

B.刘某.22岁;户籍在本村但居住大洋村,且已在大洋村参加选举

C.张某,18岁,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已居住半年,本人表示愿意参加选举

D.杨某,82岁,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三年,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其参加选举


正确答案:D
18.答案: D 考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讲解: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兰)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二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王某,未满18周岁,没有选举权,不能参加选举;刘某已在居住村参加选举,不能再参加张店村的选举;张某必须在居住村居住一年以上,且本人申请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杨某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有选举权。因此,正确答案为D。

第9题:

甲村与乙村相邻。1990年,为保证甲村A种经济作物的生长,甲村和乙村商量,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30000元钱,乙村则同意20年内,在与甲村接壤30米的范围内不种植B种经济作物,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此后多年,双方均照约定行事。2005年,乙村将与甲村接壤的一块地承包给了村民张某,承包期为20年。张某承包该地后,由于自己是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能手,于是准备种植一些,遭到了甲村的强烈抗议,乙村村委会也出面干涉,张某无奈只好暂时搁置。2010年,张某考虑到甲乙两村之间承诺的期限已满,又开始筹划种植B种经济作物。这时乙村和甲村又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将先前的约定再延续20年,同时考虑到张某的损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的费用今后全部由乙村补偿给张某。张某则认为,自己有权决定承包地的使用方式,遂与两个村委会发生纠纷。关于本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
B:张某应自2005年至2010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
C:张某应自2005年至202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
D:张某应自2010年至2025年期间承受不得在承包土地上种植B种经济作物的义务

答案:B
解析:
本题中甲村的土地为需役地,乙村的土地为供役地,双方通过约定设立了合法的地役权。根据《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可见,在1990年至2010年这段时间内,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权人设置的地役权应当适用于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的张某。A项是错误的。但是在第一个地役权到期后,根据第163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本题中两个村子于2010年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设定一个新的地役权,由于张某不同意,这个新的地役权不应该成立。所以,在第一个地役权到期后,张某不应当再负担地役权。只有B项是正确的。

第10题:

××市工商局××工商所进行翻新改建,需砍伐10株法国梧桐,就此事向市林业局写一篇请求批准的公文。


答案:
解析:
××市工商局××工商关于翻新改建砍伐树木的请示
市林业局:
为响应××的指示,我单位积极进行翻新改建工作,在此工作进展过程中需砍伐10株法梧桐。鉴此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批复。
××市工商局××工商所
二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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