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精神病,丁之妻郭某系丁某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某和其父母争吵,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

题目
多选题
丁某精神病,丁之妻郭某系丁某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某和其父母争吵,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郭某事后还洗了丁某的血衣。事后证明,丁某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关于郭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真题]
A

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应数罪并罚

B

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

如果认为即使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不应认为与妻子郭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无因果关系

D

妻子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BD三项,郭某作为监护人,有制止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其后续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属于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系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C项,本案中,妻子郭某有制止丁的故意杀人的义务,也具有制止的能力,却没有制止,郭某不作为与丁父母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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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贾某向丁某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小轿车质押给丁某,但是丁某为了获利,又将该车出租给郭某。郭某驾车出去游玩时,不幸将车摔入山谷,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丁某有权将该车出租

B.丁某无权将该车出租

C.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丁某、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D.对该车的损失应由丁某承担


正确答案:BD
「考点」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析」《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人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除非是为了保存质物价值的需要,因此,丁某无权将该车出租,B正确,A错误。丁某擅自将该车出租,致使承租人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丁某应对该车的损失向贾某承担责任。故D正确,C错误。当然,丁某承担责任后,可向郭某进行追偿。

第2题:

丁某、丁妻、丁子及邻居王某正在丁家闲聊,丁家刚买的彩电爆炸,将他们不同程度炸伤,经鉴定是电视机内部短路造成,()均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

A.丁某

B.丁妻

C.丁子

D.王某


参考答案:ABCD

第3题:

丁某(男)死后留有存款25万元,其于生前立遗嘱声明儿子继承20万,赠给侄子5万元。丁某儿子和侄子均于丁某死后次日得知遗嘱内容,但到三个月后分割丁某遗产时,两人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任何意思表示。关于丁某遗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丁某儿子视为放弃继承,丁某侄子视为放弃遗赠

B.丁某儿子视为接受继承,丁某侄子视为接受遗赠

C.丁某儿子视为放弃继承,丁某侄子视为接受遗赠

D.丁某儿子视为接受继承,丁某侄子视为放弃继承


正确答案:D
【答案】D。本题考核的是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和受赠人应对是否接受遗产作出较为明确的意思表示,要么接受,要么放弃。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三个月后两人均未做出表示,故受赠人视为放弃,因此排除B和C。

第4题:

下列哪些情形成立立功或者重大立功?( )

A.张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归案后交代出毒枭郭某,但郭某一直未被抓获
B.王某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关押期间揭发了吴某犯有受贿罪,经查证属实
C.李某和丁某共同拐卖妇女、儿童,李某被抓获后交代出丁某藏匿在其远房亲戚家,并协助公安机关将丁某抓获
D.赵某在押期间及时阻止了同监犯人钱某和武某的越狱行为

答案:B,C,D
解析:
参见《刑法》第6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

第5题:

黄某(男)与丁某(女)系夫妻。2010年黄某夫妇遭遇车祸,黄某当场死亡,丁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夫妇二人在世亲人有女儿小黄、黄某母亲、丁某父亲和丁某弟弟。下列关于黄某、丁某个人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黄某继承人有小黄、黄某母亲、丁某,丁某继承人有小黄、丁某父亲、丁某弟弟

B:黄某继承人有小黄、黄某母亲、丁某,丁某继承人有小黄、丁某父亲

C:黄某继承人有小黄、黄某母亲,丁某继承人有小黄、丁某父亲、丁某弟弟

D:黄某继承人有小黄、黄某母亲,丁某继承人有小黄、丁某父亲

答案:B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而全部不能参加继承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6题:

李某夫妇外出旅游,不幸遭遇车祸,李某当场死亡,李某之妻在被救后不久亦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夫妇有子女甲、乙、丙三人,其中甲已于3年前死亡,仅遗一子丁。乙在得知父母双亡后病情急剧加重不久就死亡,留有一子一女戊、己。李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其财产的1/2归其孙丁继承,请问,李某夫妇的遗产(一栋房屋)应如何继承( )

A. 丙、丁各继承1/3,戊、己各继承1/6

B.丙、丁、戊、己各继承1/4

C.丁继承2/3,丙继承1/6,戊、己各1/2

D.丙继承1/4,丁继承1/2,戊、己各1/8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是遗产的确定、遗嘱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券;(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是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该栋房屋属于李某夫妇的共同财产,在李某死亡时,只有1/2是李某的遗产,另1/2是李某之妻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1O条的规定,李某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李某之妻和甲、乙、丙三人。李某之子甲先于李某夫妇死亡,其子丁可依据代位继承的规定,继承李某夫妇的遗产,代位继承规定于《继承法》第11条,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乙后于李某夫妇死亡,留有子女戊、和己,戊和己可依转继承之规定,继承乙的份额。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分得遗产或接受遗产之前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制度。《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李某生前所立遗嘱具有优先效力。综上所述,可获得李某遗产的人包括:李某之妻、丁、丙、戊、己,其中戊和己的总份额与其他3人相同,李某遗产的1/2即房屋的1/4由他们等份额继承,即李某之妻和丙各继承1/16,戊和己各继承1/32,丁继承5/16。李某之妻的遗产是房屋的1/2+1/16,继承人是丁、丙、戊和己4人,丁和丙各继承I/3,即3/16,戊和己各继承1/6,即3/32。最后李某夫妇遗产的份额是:丁,1/2;丙,1/4;戊,1/8,己,1/8。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 

第7题:

丁某与许某均系某中学初一学生。2008年6月,体育课授课内容为练习投掷铅球,老师在课前准备阶段一再强调安全问题。体育课中间休息期间,丁某与许某比赛看谁投掷的铅球远,由于没有正确掌握投掷要点和方法,许某投掷的铅球正好击中丁某的头部,造成其颅骨骨折。后丁某的父母要求学校与许某共同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万元,但学校与许某拒绝承担。最后,丁某的父母将学校与许某告上法庭。 结合相关教育法律知识分析此案例。


正确答案:
(1)本案中,学校与学生许某应共同承担对丁某的损害赔偿,丁某自己也有过错,也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2)学生许某对伤害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其无视教师教授的铅球投掷方法与技巧,忽视教师的安全指导,不当使用体育器材,其违规行为是丁某受到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
(3)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因为事故虽然发生在休息时间,但仍在上课期间,属于学校监管范围。丁某的伤害事故,与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有密切联系。

第8题: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 


【答案】AC

  【考点】租赁合同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选项A正确。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在租赁期内丁某可以基于房屋的所有权请求方某返还房屋,但是方某可以基于与丁某之间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主张抗辩。

  选项B错误。方某将房屋转租给唐某,无论之前是否征得丁某的同意,丁某都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唐某返还房屋。但是如果方某在转租之前已经征得丁某同意,唐某可以基于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如果方某在转租之前未征得丁某同意,丁某可以先解除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然后要求唐某返还房屋,唐某此时则无权主张抗辩。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若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中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方某在未经丁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唐某的,丁某对租赁合同享有单方解除权,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

第9题:

某校学生郭某(10岁)依仗身体强壮经常强行索要同学赵某的财物,父母无力管教,希望将其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收教育,应当由(  )提出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A.郭某父母
B.赵某父母
C.公安机关
D.赵某所在学校

答案:A
解析:
略。?

第10题:

郭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钱物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丁某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丁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丁某赔偿损失。县法院审理后判处丁某有期徒刑2年,责令丁某赔偿郭某的损失4500元。丁某上诉,2010年6月21日,市中级法院改判丁某无罪,并予以释放。丁某释放前被羁押50日。2011年3月5日,丁某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2)丁某的请求是否超过时效?
(3)如丁某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满,可否申请复议?


答案:
解析: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县法院。分析本题的关键是新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问题。本题中的侵权行为虽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前,但赔偿请求人是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应适用新《国家赔偿法》。而新《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2)丁某的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3)不能申请复议。因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如丁某对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而不是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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