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有哪些具体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2题:
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
第3题:
A、欺诈
B、胁迫
C、乘人之危
D、重大误解
第4题:
第5题:
试论述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不论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于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都适用于《婚姻法》关于对父母子女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在解除双方同居关系时,需要抚养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由哪一方抚养;协商不成时,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意思或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予以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母亲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疾病、恶习的,也可由父亲抚养;子女有判断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总的来说,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子女问题与父母的婚姻效力问题没有直接关系,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可以参照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
第6题:
下列哪一项不是对我国《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可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的描述?()
A.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险婚姻的合法成立
B.有利于杜绝虚假、诈骗婚姻,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
C.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
D.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第7题:
试述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的必要性?
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律机制,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在妇女婚姻管理和司法实践中,只有坚持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对合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才能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因违法婚姻引起的婚姻纠纷在整个婚姻纠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为维护和强化婚姻法制,对违法婚姻不能听之任之,或等到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要求解除这种结合时再去处理。只有严格依法办事、确认其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才能防患于未然,预防和减少这种纠纷的发生,同样这也是对公民婚姻权益的保障。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在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确认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是要还事实的本来面目,在法律上判定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效力。这种确认的本身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但它却是对违法婚姻责任主体适用相应制裁手段的前提和根据。
第8题:
A、加大遏制重婚力度
B、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C、增设个人特有财产制
D、引进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E、确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第9题:
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①我国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中均未设立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②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③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可以纠正违法婚姻,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保障其婚姻权益。
④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无效和可撤销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但却对导致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使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
⑤同国外立法例相比,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制和可撤销婚姻制,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
第10题: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