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当今国民待遇制度有何主要特点?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产阶级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来的。自从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加以确认后,很多国家相继从法律上规定或实际上采用了国民待遇原则。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今的国民待遇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因此,为了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待遇,多同时采取对等原则。
(2)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事实上,规定了国民待遇制度的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总要规定某些限制,例如,不少国家规定外国人不得拥有内国土地所有权,不得担任内国商船船长等等。
(3)当今各国除公认应赋予外国人在必需的民事权利方面以国民待遇外,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第2题:
简述“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规定的,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
它是指,如果作者为某一成员国的国民,则无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果作品首次在某一成员国出版,则无论作者是哪一国的国民,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出版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都享有各该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
第3题:
简述国民待遇原则。
(1)含义: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2)在货物贸易领域中的适用
(3)在服务贸易领域及知识产权中的适用
(4)例外:一般例外和国家安全例外等
第4题:
简述当前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上的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5题:
在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条款有何特点?
第6题:
简述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关系。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都涉及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二者最终实现的是人人权利平等,可谓殊途同归。但是这两项制度侧重点和表现形式不同,主要差异如下:
第一,最惠国待遇仅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国民待遇则可同时以国内立法和条约两种形式加以规定。
第二,最惠国待遇依条约约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侧重于商事、经贸领域中的人和事,如商品关税、海关手续等,主要适用于投资、贸易、货物运输等领域。而国民待遇的适用侧重于一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第三,凡施惠方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优惠待遇,受惠方即可根据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无须再与施惠方另订新约或提出请求。而国民待遇一般限于两国之间,不涉及第三方,并需在法律或条约中加以明确规定。
第四,依最惠国待遇制度,在内国的一国外国人同在内国的其它外国人之间彼此平等。而依国民待遇制度,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民事法律地位大致相等。
换言之,前者是以给予一个外国的待遇为标准来给予另一个外国相同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后者是以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为标准来确定外国人的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内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权利平等。两者结合使用,理论上可确保一国之内所有人的民事权利平等,也可避免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待遇。
第7题:
请简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含义。
第8题:
简述国民待遇的特点。
(1)当今的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为了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同时多采取对等原则加以限制。
(2)依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内国人处于相同的民事法律地位系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并非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的具体的民事权利与内国人一模一样。各国在采用国民待遇原则时,出于种种原因,总要规定若干限制。如不止一个国家规定,外国人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
(3)当今的国民待遇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
第9题:
GATs的国民待遇主要是进入市场前的国民待遇。()
第10题:
国民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简述当今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