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不能判明发生原因和损坏程度时,承运人应在交付前,主动联系收货人进行检查或邀请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3题:
货物发生()或(),不能判明发生原因和损坏程度时,承运人应在交付前,主动联系收货人进行检查或邀请监定人进行鉴定。
A.损坏
B.部分灭失
C.损失
D.灭失
第4题:
货物发生(),不能判明发生原因和损坏程度时,承运人应在交付前,主动联系收货人进行检查或邀请监定人进行鉴定。
第5题:
货物损坏时需要鉴定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第6题:
货物发生损坏或部分灭失需要鉴定时,鉴定期限从编制记录之日起,不应超过(),特殊情况除外。
第7题:
在不能判明事故发生原因或货物损坏程度时,才需要做损失鉴定。
第8题:
第9题:
特殊情况鉴定期限需要延期时,应以()或电报说明原因通知有关单位。
第10题:
事故货物鉴定一般应在()进行,鉴定期限一般应自编制货运记录之日起30日完成,情况特殊需要延期时,应(以货运事故查复书或电报说明原因)通知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