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

题目
单选题
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

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

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

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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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与王某因经济纠纷被王某告上法庭并败诉,法院判决其于2007年7月1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5000元欠款,但张某并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的内容.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张某于2007年9月1日前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那么:( )

A.张某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也有义务报告其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B.张某向人民法院报告其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起算

C.张某向人民法院报告其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时间从2007年9月1日起算

D.张某没有义务主动报告其本人当前的财产情况,但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要求其报告当前财产情况的情形下,他有义务报告其本人当前的财产情况


正确答案:AC
86.答案:A、C 考点:执行措埯讲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朱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此,A项正确,D 项错误。本题2007年9月1日为执行通知之日,所以C项正确,B项错误。

第2题:

王某因借款与李某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一个月内返还王某10万元欠款,李某拒不还款,于是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查封了李某3副名贵字画,价值共12万元。查封不久,案外人张某提出其中一副字画在半年前就已卖给了自己,故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日内审查

B.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C.理由成立的,裁定终结对该标的的执行

D.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正确答案:BD
本题考查执行。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异议的审查期限是15天而非10天,选项A不正确。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不能终结执行,选项B正确。经审查,理由不成立,应裁定驳回,D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D。

第3题:

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房产时,案外人王某提出异议,称该房产归其所有,法院无 权执行。执行员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王某理由成立,此时应由( )批准中止执行。

A.执行员

B.执行庭庭长

C.审判委员会

D.法院院长


正确答案:D

第4题:

王某系某合同案件被告,法院判决其3个月内偿还原告货款50万元。后王某被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王某觉得执行员执行行为违法,欲提出异议,请问下列有关该执行异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执行员提出异议

B.对王某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决定

C.王某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D.复议期间,相关执行措施一律不停止进行


正确答案:C
C。A项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B项执行法院应当15日内作出裁定,而非决定。裁定与决定的区分,考生在审查选项时尤其应当注意把握。D项,复议期间,执行措施一般不停止,但是,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而D项的表述过于绝对,错误。

第5题: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王某表示愿意以其厂房为被执行人刘某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杨某也同意暂缓执行。人民法院作出暂缓4个月执行的决定。4个月以后,刘某仍不履行义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在执行刘某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杨某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执行王某的厂房

B.在暂缓执行期间,王某准备卖掉该厂房,此时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才能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C.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王某的财产

D.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王某的财产,超出担保范围的可以予以没收


正确答案:C
45.【答案】C 【考点】执行【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民诉意见》第270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故C项正确。

第6题:

五、(本题20分)

案情:家住甲市A区的王某与家住乙市B区的李某签订了-份运输合同,约定李某将一批价值40万元的贵重货物从甲市A区运至丙市C区.并特意叮嘱该批货物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但李某觉得运输距离并不远,且最近天气晴好,于是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运输途中突降大雨,该批货物全部损坏。王某遂向乙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货物损失40万元和运输费用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败诉,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共计42万元。李某不服,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王某发现李某打算将运输货车转卖,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一审法院根据王某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拒绝履行,王某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此时王某发现,李某的运输货车已经接近报废年限,不足以抵偿42万元的损失,王某同时发现李某在丁市D区有一套住房,市价50万元,王某遂向丁市D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丁市D区人民法院接受了玉某的执行申请,向李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李某认为丁市D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执行管辖权,便置之不理。一个月以后王某仍未履行,丁市D区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未出示证件便直接采取了强制措施,李某对此提出异议。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李某与王某达成协议,李某支付王某35万元,在三个月内付清,执行程序因此中止。三个月后,李某仅支付了15万元。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了原判决的执行,要求李某再行支付42万元。

问题:

1.本案中,王某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2.丁市D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有管辖权吗?为什么?

3.李某认为丁市D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执行没有管辖权,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未出示证件即采取了强制措施,李某着想对此提出异议,可以如何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本案中李某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的内容,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要求李某再行支付42万元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五、(本题20分)
参考答案:
1.正确。《民诉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因此,本寨中王某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作法是正确的。
2.丁市D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丁市D区人民法院作为与第一审人民法院(乙市B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有管辖权。
3.李某认为丁市D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执行没有管辖权,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  起十日内提出,而不应置之不理。《民诉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未出示证件即采取了强制措施,李某对此提出异议属于对执  行行为的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
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本案中李某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的内容,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要求李某再行支付42万元的做法是不正确的。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是不正确的;其次,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案中,李某已经支付了15万元,因此应当再支付27万元即可,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再行支付42万元的作法是不正确的。

第7题:

王某下落不明已3年,王某的妻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失踪。法院于公告期满后作出宣告王某失踪的判决,并指定王某的妻子为其财产代管人。半年后,王某重新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王某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作出宣告判决的法院撤销原判决

B.王某可以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

C.王某可以提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

D.在王某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再审决定,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正确答案:A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中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8题:

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正确答案:B

第9题:

李某因欠王某20万元,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履行,法院遂根据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私人轿车一部。执行过程中,杨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轿车归其所有,只是借给李某开,李某否认该事实,认为车子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杨某不服,欲起诉,请问关于该诉讼的做法,错误的是:( )

A.本案被告包括李某

B.本案被告包括王某

C.本案管辖法院是王某住所地法院

D.本案管辖法院是该执行法院


正确答案:C
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17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10题: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菜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右营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正确答案:B
[考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本题中简称《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也属于近两年的新法之一,考查可能性很大。
根据《安排》第1条的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本题中,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可执行财产主要在澳门,依据本《安排》的规定,如果李某在澳门申请执行,则适用澳门的法律,D项错误。
《安排》第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本题中,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在内地与澳门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按《安排》第5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不是同时向两地法院提1出执行申请,故A项错误。
依据《安排》第5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故B项正确。
如果澳门法院对王某在澳门的财产执行完毕后仍不能满足判决的财产数额,李某可以就不足部分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所以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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