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因生活琐事被邻居乙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处乙的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甲的起诉属于

题目
单选题
公民甲因生活琐事被邻居乙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处乙的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甲的起诉属于刑事()
A

审判

B

公诉

C

自侦

D

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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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如果甲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对乙公司起诉,并因保全而给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乙公司应如何处理?( )

A.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B.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C.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予以赔偿

D.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予以赔偿


正确答案:C
C。根据《民诉意见》第32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被申请人应向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第2题:

甲出于表达朋友情谊的目的请乙吃饭,却未能信守许诺,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B:乙可以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甲、乙之间的关系属于生活关系,不受民法调整
D:若乙起诉,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答案:C
解析:
基于友情而请吃饭又未能践约,属于生活关系,法外空间,由习俗、道德来调整。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具有可诉性。

第3题:

公民甲因生活琐事被邻居乙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处乙的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甲的起诉属于刑事()。

A、审判

B、公诉

C、自侦

D、自诉


参考答案:D

第4题:

甲乙为夫妻,甲因经商而暴富,遂秘密养起了情人。甲乙因此感情不和,为此引发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B.如甲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法院也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C.如乙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D.如乙不起诉离婚,但起诉损害赔偿,法院应支持乙向甲的损害赔偿请求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离婚醅偿
讲解:本题涉及离婚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解问题。依照《婚姻法解释 (一)》第29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第5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A:2009年3月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乙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B:甲与乙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甲12岁时与邻居乙(当时13岁)玩耍,被乙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乙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甲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甲以乙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经济损失
D:甲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甲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答案:D
解析:
【考点】不予受理的问题。详解:本题A选项中因原告并非原案件中的原告,故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限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题B选项不存在不予受理的理由;本题C选项虽然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过,但其丧失的仅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非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题D选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七)项诉权限制。故本题选项为D项。

第6题:

甲地甲公司向乙地乙公司购买钢材 100 吨,履行地点在丁地,价格 100 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丙地丙公司应甲的要求为其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在丁地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能按约付款,丙公司也拒不承担保证责任。 问:现在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和丙承担责任,它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乙公司只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其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1)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责任,可以向甲地(甲公司住所地)或者丁地(合同履行地点)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相对于丙公司的担保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被称为主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甲地是甲公司的住所地,丁地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且乙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
(2)乙公司只起诉丙公司承担责任,则应该向丙地(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丙地是丙公司的住所地

第7题:

甲与乙共同实施对丙的侵权行为,致使丙因身体多处受伤而花去医疗费约6000元。如果丙起诉请求赔偿60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如果丙只起诉甲,人民法院不应当追加乙作为共同被告
B:如果丙只起诉乙,人民法院应追加甲作为共同被告
C:丙在诉讼中不得放弃对甲的赔偿要求,因为甲与乙是共同被告
D:如果丙在诉讼中放弃对甲的赔偿要求,乙对甲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共同侵权行为被告的确定。详解:《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所以A、C、D项为正确选项。

第8题:

甲与乙共同实施对丙的侵权行为,致使丙因身体多处受伤而花去医疗费约6000元。如果丙起诉请求赔偿6000元,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如果丙只起诉甲,人民法院不应当追加乙作为共同被告

B.如果丙只起诉乙,人民法院应追加甲作为共同被告

C.丙在诉讼中不得放弃对甲的赔偿要求,因为甲与乙是共同被告

D.如果在诉讼中乙对甲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正确答案:AC
81.【答案】AC 【考点】 共同诉讼中被告的认定【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故AC项错误。

第9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某擅自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王某,王某在借款到期前不知所踪,借款无法收回,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不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D:监事会拒绝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AB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C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10题:

甲出于表达朋友情谊的目的请乙吃饭,却未能信守许诺,对此分析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B.乙可以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甲、乙之间的关系属于生活关系,不受民法调整
D.若乙起诉,法院应该予以受理

答案:C
解析:
基于友情而请吃饭但未能践约,属于生活关系,属于法外空间,由习俗、道德来调整,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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