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结算答复期限
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
发包人在“结算答复期间”没有答复
法律规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
承包人确定工程款数额
第1题:
第2题:
“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可以不约定于合同中,而直接适用法律规定。
第3题:
在武汉,双方公司负责人就今后进一步加强业务合作和理顺货款结算关系进行了商谈,决定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为此,双方银行就两公司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基本条件进行了审查,重点审查内容为( )。
A.双方必须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适用对象
B.结算的款项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C.在购销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D.在各自的贷款银行中无逾期贷款发生的记录
第4题: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5题:
合同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请问: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该约定是否可以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能否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6题:
第7题:
在买方自提的情况,若买方超过规定时间提油而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对结算价格的说法,以下正确的是()
第8题:
第9题: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本工程的结算程序遵循财建[2004]369号文件,意味着承包人有权主张“假如逾期不结算,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第10题: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