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A项,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的义务人是物权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即物权的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即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不特定。B项,物权的发生实行法定主义,债权的发生实行任意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受法律的限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允许当事人变更物权的内容。C项,物权具有支配力,债权仅有请求力。物权的支配力使其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其中,优先效力是指物权和债权并存时,无论是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还是之后,物权都优先于债权。D项,物权具有公示原则,而债权由当事人自由确定。E项,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债权是指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