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

题目
单选题
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

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

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

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B
解析:
ABD三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为甲有过失,没有发生严格意义上的风险。C项,因为甲乙是个人合伙,因此,甲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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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因扩大经营规模所需,向乙借款30万元。丙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按了手印,但并没有明确究竟是何种保证责任,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甲没有按期还款,应当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A.甲

B.乙

C.甲和丙按份承担

D.甲和丙连带承担


正确答案:D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答案选D

第2题:

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入抢夺,不知所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 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 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 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


正确答案:A
【考点】债的履行规则
【详解】该题考查的实际上是债权人受领迟延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中对债权人受领迟延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合同履行规则中并未详细规定。只是在《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从理论上讲,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未提供其他给付完成所必要的协助的事实。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受领或提供其他协助;二是债务人已经依约提供了履行;三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因其自身其他原因导致受领不能。一般来说,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债务人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其责任。本题中,甲还款未果后,并没有采取其他自行消灭债务的行为,同时,甲对将现金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并路过闹市遭人抢夺负有重大过失,据此,甲依约定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不能视为其已经完成债务履行,丙对甲的债权依然有效存在。由于甲乙为个人合伙.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故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

第3题:

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l0万元,借期2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2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正确答案:ABC
解答本题,首先需要判断的是本案保证属何种性质。本题中“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据此判断,这属于一般保证。《担保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据此,A当选。又根据《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BC当选。

第4题: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0年6月9日偿还。到2010年11月20日,甲尚未偿 还。乙将对甲的10万元债权转让于丙,债权转让通知于2010年12月30日到达甲。2012年 6月10日,丙向甲主张W万元的债权,丙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柜绝向丙还款,因为乙转让债权未经甲的同意
B.甲无权拒绝向丙还款,因为丙和甲是连带债权人
C.甲有权拒绝向丙还款,因为丙对甲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D.甲无权拒绝向丙还款,因为丙对甲的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 生效力。债权转让不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因此,A项错误。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原 债权人退出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是债权人。本题中,己将自己的债权转让与丙,丙取代乙的债权人地 位,乙不再是债权人,因此,B项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 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本题中,乙将债权转让于丙的通知于2010年12月30日到达甲。因此,诉 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2012年6月10日,诉讼时效尚未经过,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第5题:

设甲为筹办收藏品展览,急需用钱,遂于4月4日向乙借款50万元,以该古画质押于乙,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乙因外出,将古画托付朋友丙保管,丙也为甲之朋友。甲找到丙,表示借回古画用作展览,1日便返还,丙遂将古画交付甲。不料甲又于4月20日将该古画设质于不知情的丁,得借款50万元,借期5个月。10月,因甲家中失火,无力还款。

请问:

(1)乙丧失古画占有,其质权是否消灭?

(2)丁是否能够取得质权?

(3)古画拍卖所得为60万元,应如何分配?


正确答案:
(1)不消灭。乙将古画委托丙保管,丙将古画借于甲办展览,对甲又占有返还请求权,其丧失占有非基于乙的意思,故乙的质权并不消灭。
(2)丁能够取得质权。甲为该古画的所有人,有权以该古画设质,丁依法取得古画的质权。
(3)古画上存在两个质权,以何者优先,法无明文,依物权所具有的排他性,应依先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处理。因丁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应设例外,即善意第三人不知已有质权成立在先,依直接占有让与而设定质权时,后成立的质权,优于先成立的质权。故丁分得50万元,乙分得10万元。

第6题:

甲向乙借款5万,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丙,丁,戊,己,下列不构成保证的是()。

A.丙在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参考答案:D

第7题:

甲将价值6万元的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5万元。抵押期间,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因丙忘记关煤气,致使房屋着火,房屋贬值2万元。对此,乙享有何种权利?( )

A.请求丙向其支付赔偿款1万元

B.请求甲提前还款

C.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

D.请求甲将丙赔偿给其的2万元予以提存


正确答案:D
D。解析:《担保法》第51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0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本题中,乙可以要求甲将2万元提存,也可以要求优先就2万元受偿。

第8题: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参考答案: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第9题:

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丁借款9万元,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3万元。现丁的债权到期而合伙企业无任何财产予以清偿,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9万元

B.丁只有在乙、丙无力清偿的情况下才有权要求甲偿还9万元

C.甲有权依据约定的清偿份额对丁只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

D.丁有权根据自己确定的比例向甲、乙、丙分别追索


正确答案:AD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第10题:

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答案:A,B,C
解析:
【考点】保证的设立【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据此,A选项构成保证。《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B和C选项中,丁和戊均向债权人乙出具字据表示,若甲不向乙还款,愿意代为偿还或负责,该行为符合设立保证的目的和形式,均应构成保证。保证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D选项中己表示仅以某处私房抵债不符合保证责任的要求,D选项不构成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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