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1%、2%和5%的股份,现该三人欲向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一项临时提案,下列

题目
多选题
甲、乙、丙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1%、2%和5%的股份,现该三人欲向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一项临时提案,下列关于该项临时提案的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有()。
A

甲、乙、丙均可以单独提出临时提案

B

甲和乙可以共同提出临时提案

C

该临时提案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D

提出临时提案须书面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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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中友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于8月5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乙、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的股份,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从房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金,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公司的无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做决议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B.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C.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

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


正确答案:ACD
  【考点】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临时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程序违法的救济措施
    【解析】《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目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所以本题中A项表述错误。本题中提前15天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表述正确。
    《公司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项表述错误。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项错误

第2题: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及相应程序,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

A.有权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须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B.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C.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董事会

D.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三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正确答案:C
A项中有权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须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B项中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D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3题:

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A.3%,5 B.3%,10 C.5%,15 D.5%,20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4题:

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共5人,分别为甲、乙、丙、丁、戊,现审议一项议案,该议案为向甲和乙共同投资的一家公司出资,则该议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答案:错
解析: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题中无关联关系董事尚有3人,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5题:

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于8月5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乙、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的股份,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从房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金,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公司的无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作决议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B: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C: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
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的决议

答案:C,D
解析:
【考点】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临时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程序违法的救济措施。详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所以A、B项表述正确。该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故C项表述错误。《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时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项错误。

第6题: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没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

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 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 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甲企业、乙企业、朱某、丙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丙公司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为奖励本公司职工之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本案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①丙公司不能用税前利润收购本公司股份,应用税后利润收购;②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做其他处理,不能自己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2)丙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只有5名成员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应该在3个月后方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于临时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不应当在召开l5日前才公告。参见《公司法》第101条、第103条的规定。
(3)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张某拥有丙公
司3%的股份,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目前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丙公司不应该对张某的提案不予理会。
(4)甲企业拥有160万表决权,乙企业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拥有40万表决权,丙公司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丙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增选4名董事,所以每1股份拥有4个表决权。甲企业持有4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160万表决权;乙企业持有2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80万表决权;朱某持有10万股股份,所以拥有40万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所以丙公司没有表决权。
(5)法院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周某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第7题:

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乙、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的股份,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从房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金,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会议 结束后2个月零5天,公司的无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作决议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B.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C.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
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股东临时大会
讲解:《公司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3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 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 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 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本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 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第8题: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A.3%

B.5%

C.8%

D.10%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重点是对“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的熟悉。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

第9题:

华丰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问题准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会议,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同时公告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甲、乙、丙公司均系该公司的记名股东,其中甲公司持有1.0%的股份,乙公司持有1.5%的股份,丙公司持有0.8%的股份,三家股东联合向董事会替了临时提案,要求更换公司董事王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作出了两项决议:(1))地产经营中抽回部分资金,准备向农产品开发领域投资;(2)更换了公司董事王某。 结束后2个月零5天,公司的无记名股东张某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所议无效。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会议通知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B.会议通知无记名股东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C.甲、乙、丙无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
D.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大会所作决议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股东临时大会
讲解:《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审议事项。”本题中,公司董事会决定于8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于8月10日向所有记名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故AB选项不当选。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题中,甲、乙、丙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3.3%,所以有权联合提出临时提案,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此可见, 张某对于程序违法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张撤销的期间限制为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故题中,会议结束后2个月零5天张某已经无权主张撤销会议决议,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第10题:

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以下可以提出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有(  )。[2015年5月真题]
Ⅰ.股东甲持有公司3%的股份
Ⅱ.股东乙持股2%与股东丙持股1.5%联合提出
Ⅲ.董事会
Ⅳ.监事会
Ⅴ.1/3以上董事

A.Ⅰ、Ⅱ
B.Ⅱ、Ⅳ
C.Ⅰ、Ⅱ、Ⅲ、Ⅳ
D.Ⅰ、Ⅱ、Ⅴ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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