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某甲和某乙离婚时,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判给了某乙,一年后某乙因车祸死亡,由于某乙没孩子也没再婚,房产该由谁继承()A 前夫某甲B 某乙父母和其兄弟姐妹C 某乙男朋友D 某甲父母及兄弟姐妹

题目
单选题
某甲和某乙离婚时,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判给了某乙,一年后某乙因车祸死亡,由于某乙没孩子也没再婚,房产该由谁继承()
A

前夫某甲

B

某乙父母和其兄弟姐妹

C

某乙男朋友

D

某甲父母及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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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甲因行政侵权死亡,有遗产被继承。其亲属乙在甲死亡前,一直由甲赡养。问谁有权请求赔偿()

A.某甲的继承人

B.某甲的父母

C.某甲的兄弟姐妹

D.某甲单位的领导

E.某乙


正确答案:AE

第2题:

某甲和某乙离婚时,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判给了某乙,一年后某乙因车祸死亡,由于某乙没孩子也没再婚,房产该由谁继承()

A.前夫某甲

B.某乙父母和其兄弟姐妹

C.某乙男朋友

D.某甲父母及兄弟姐妹


参考答案:B

第3题:

下列情形中,哪些属于犯罪中止:( )

A.某甲自以为可以抢杀某乙,在去往某乙家的路上,想到这样做的可怕后果,就回家了

B.某甲和某乙的自行车相撞,某甲怒,猛击某乙胳膊一拳,某乙骂了某甲几句,某甲道:“你找死!”又向某乙脸部太阳穴等处猛击数拳,见某乙突然昏倒在地,某甲又送其往医院治疗,某乙最后抢救无效死亡

C.某甲驾车违反规则,屡次被警察某乙罚款。一日,某甲怀揣匕首欲杀某乙,刚到某乙家阳台时,见某乙正在擦枪,不得已而归

D.某甲与别人私通,欲毒死妻子。一日,把准备好的毒药放入做好的汤中,“端上饭桌,但想想妻子对自己的体贴照顾,又把汤倒在垃圾桶中


正确答案:AD
62.答案:A、D 考点:犯罪中止的从定讲解:关于A项。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犯罪中止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预备阶段的中止,一种是实行阶段的中止。甲的行为属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关于B项。某甲虽然具有自动中止的主观意图,但其故意伤害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此时如果要达到中止,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而甲没有有效地防止结果的发生,不 属于犯罪中止而是既遂。因此,B项不当选。关于C项。某甲的犯罪意图未得逞是属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因此,C项不当选。关于D项。某甲已经实施了犯罪实行行为,但有效地防止了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因此,D项当选。

第4题:

共用题干
2012年1月1日,某甲与某乙订立一个租赁合同,由某甲租赁某乙的一头驴子1年,用来托运货物上山,年初时支付全年租金。某甲支付了全年的租金并将驴子牵走了。使用了5个月后,某甲觉得这头驴子非常好用,决定自己买下来,于是找某乙商量,某乙也同意将驴子卖给某甲,双方于2012年6月15日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某甲于2个月内将驴款付给某乙,所有权在驴款付清之前属于某乙,付清之后起转移给某甲。请回答问题:

设在某甲交付驴款之前,有一天晚上,驴子在牲口圈中被雷击中死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某甲可以拒绝支付驴款,因为标的物已经灭失,尚未交付,风险由某乙承担
B:某乙可以要求某甲支付驴款,因为该驴子已经交付,风险已经转移给了某甲
C:某甲可以拒绝支付驴款,因为标的物所有权属于某乙,风险应由某乙承担
D:某乙可以要求某甲支付驴款,因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某甲,风险应该由某甲承担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140条针对简易交付作出了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因而C项正确。对于多付的租金,某甲可以依照不当得利请求某乙返还。故A项正确,B、D两项错误。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但不符合法定解除权条件时,出卖人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当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或尚未充分支付价款或者陷于破产时,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卖人对标的物有取回权。当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又将标的物转卖第三人,出卖人有追回权,但第三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的,应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故A、C两项正确,D项错误。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驴子已经交付,风险应该转移给买受人,故应为B项。

第5题:

某甲威胁某乙,扬言:如果某乙不嫁给某甲,他将杀死某乙父母。某乙无奈嫁给了某甲。对于该婚姻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该婚姻自成立之日起即为无效

B.如果某乙在1年内没有主张撤销该婚姻,则该婚姻一直有效

C.该婚姻效力待定,只有经过某乙的父母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D.该婚姻屑于事实婚姻


正确答案:B
[答案] B
[评析] 考查要点是可撤销婚姻及其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本题中,某甲以杀害某乙的亲属相要挟,逼迫某乙嫁给他,这是一种胁迫行为,而某乙因受胁迫而不得已和某甲结婚,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因此,排除A项、C项和D项。对于受胁迫结婚的,法律在赋予当事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婚姻成立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是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如果受胁迫一方1年内没有主张撤销权的,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该婚姻成为有效的婚姻,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

第6题:

某甲和某乙赌博,输给某乙3万元,某甲认为某乙作弊,不愿将钱给某乙。某乙未拿到这笔钱,将某甲打伤,将钱抢走。则某乙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故意犯罪


参考答案:D

第7题:

某甲因外出而委托某乙照看其8岁的儿子某丙。某日,某丙将邻居一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应由( )。

A.某甲承担,如某乙有过错,某乙负连带责任

B.某甲承担,如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乙承担

C.某甲承担,因某甲是某丙之父,某乙概不承担

D.某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第8题:

某甲因外出托乙全面照看其8岁的儿子某丙.某日,某丙将邻居的小孩打伤.花去医药费近千元.这一损失由()承担。

A、某甲承担,如某乙有过错,某乙负连带责任

B、某甲承担,如果某甲无力承担,由某乙承担

C、某甲承担,因某甲是某丙之父,某乙概不负责

D、某乙承担,某甲负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

第9题:

某甲帮某乙挖地窖,挖出一罐银元,无法得知该银元为何人所埋,某甲与某乙为银元的归属发生争执。该银元应归( )。

A.某甲所有

B.某乙所有

C.某甲和某乙两人共有

D.国家所有


参考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第10题:

共用题干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某甲见某乙锁上自行车后忘记拿走车筐里的钱包,乘某乙进屋之后将钱包从车筐里拿走,钱包中装有3000元现金。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某甲对某乙谎称出售一处房产,让某乙带上30万元现金。当某甲和某乙在该待出售房屋内等候“房主”到来时,某甲建议某乙把现金放在该房屋的一个壁柜中。现金放入壁柜后,某甲将柜门锁上,钥匙交给某乙拿着。然后借故走开,从壁柜的背面将30万元现金取走。某乙久等未见某甲回来,打开柜门才发现壁柜中的巨款不见了。某甲构成诈骗罪
C:某甲雇某乙运输一车货物,并随车押送。途中,某乙谎称车胎漏气,骗某甲下车观看,某甲下车后,某乙乘机加速逃离,把货物据为己有。某乙构成抢夺罪
D:某甲与某乙同住一集体宿舍,知道某乙信用卡的密码。某日某甲一人在宿舍时发现某乙的信用卡掉在宿舍的地上。某甲捡起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1万元现金后,又将信用卡放到原处。某甲构成侵占罪

答案:A,C
解析:
张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何某以为该卡是捡来的,他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行用卡诈骗罪。由于二人没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卡属于“信用卡”。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窃取3张借记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流通状态。利用假币支付购买货物的对价、利用假币偿还债务、将假币作为保证金提供给他人、以假币作注册资本验资、交换或者赠与假币都是将假币置于流通的行为,将假币存入ATM机的场合,也是使用假币。甲先后两次采取存入假币取出真币,其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因此,A、C项正确。
本案中甲与乙合谋以拐卖妇女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刑法中没有卖淫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重婚罪的构成,必须有主观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不符合本案情况。
邱应海虽然以秘密窃取为初衷,但是,被郑国荣妻子发现,邱应海转而试图以欺骗的方式获取彩电,但被郑国荣妻子识破,接着,邱应海即采取公开的方式搬走彩电,而且未使用暴力等手段威胁,可见,邱应海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彭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故不构成贪污罪,侵吞单位资金,并无归还之意,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彭某利用身为董事长的便利条件,将下属公司的29万元用以偿还赌债,20万元用以自由支配,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A项,本案中李世仁、黄百度二人的行为主要是盗窃,不是利用黄百度主管财物的便利,故共同构成盗窃罪。B项,贪污罪共犯。C项,应依主犯的身份定为共同犯罪,只有一个罪名。D项,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只有国有全资公司才是国有公司,故孙小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选项中,某甲虽然设计圈套,获取某乙的财物,但是,某甲的行为仍然是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同样,D选项中,某甲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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