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甲公司销售业务员,经常代表甲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2018 年9 月,李某离职,在进行工作交接时,李某未将剩余盖章的空白合同交还公司。2018 年12 月,李某用甲公司的空白合同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 万元的货物,则合同( )

题目
李某是甲公司销售业务员,经常代表甲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2018 年9 月,李某离职,在进行工作交接时,李某未将剩余盖章的空白合同交还公司。2018 年12 月,李某用甲公司的空白合同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 万元的货物,则合同( )

A、效力待定,因为甲公司还没追认
B、有效,甲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C、无效,因为甲公司不知道该合同且未追认
D、无效,因为李某已离职,无权代表甲公司签订买卖合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知识。
表见代理,即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 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李某作为业务员,经常代表甲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且用甲公司的空白合同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使乙 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李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乙公司,则该合同有效,甲公司 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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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的业务员李某将两张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交给某朋友王某,王某持有其中一张空白介绍信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总计百万元的购货合同。甲公司知道后,认为王某是无权代理人,该合同对甲公司无效,一切责任由王某向乙公司承担。本案由谁承担责任( )

A.由甲公司承担

B.由甲公司承担,再追究李某、王某的责任

C.由李某承担

D.由王某承担


正确答案:A
甲与李某代理,王某持空白介绍信后也与甲公司间形成表见代理关系,所以,甲公司应承担责任,但甲公司承担责任后,如有损失可向李、王追偿。所以,选择A项。

第2题:

赵某是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李某是甲公司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赵某经过努力使甲公司取得了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发的住宅楼的销售代理权,并签订了销售委托合同。关于该销售委托合同的签订,表述正确的有(  )。

A.合同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B.李某可以个人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C.李某可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
D.赵某在得到甲公司的授权后也可与乙公司订立合同
E.赵某可以个人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答案:A,C
解析: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业务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承办业务,必须符合其所从事业务的执业标准和能力。

第3题:

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长期负责与乙公司的业务往来,持有已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后张某被甲公司辞退,但甲公司未及时收回张某所持的空白合同书,后张某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属于()

A.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B.无效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参考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4题:

2011年8月,李某入职甲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终止劳动合同后3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公司中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活动。2013年初,李某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的理由是:他履行劳动合同己经超过1年,甲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而且他也不满意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现在他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应该反对。李某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就入职乙软件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担任销售总监。甲公司获知后,公司领导与李某和乙公司联系,希望李某回公司工作,但乙公司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坚决不放李某。于是,甲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李某和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约定竞业限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没有从事技术性岗位,甲公司不得与其约定竞业限制
B.李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足5年,李某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C.无论甲公司是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李某都应当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D.甲公司可以与李某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5题: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题。(2014年)


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A.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
B.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
C.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
D.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 A项:《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李某的劳动合同应由乙公司继续履行,故A项正确。
B、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这并非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因此,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原用人单位甲公司的工作年限。故B、D两项正确。
C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正确。

第6题:

甲公司委托业务员李某到北京采购电视机,李某到北京后发现乙公司的电风扇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台电风扇的合同。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关于合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李某购买电风扇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

B.李某购买电风扇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C.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

D.若甲公司受到损失,无权向李某追偿


参考答案:D
解析: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本人应履行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但因代理人的行为而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有权向代理人追偿。

第7题: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题。


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A.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
B.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
C.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
D.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订立。 A项:《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李某的劳动合同应由乙公司继续履行,故A项正确。
B、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这并非是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因此,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原用人单位甲公司的工作年限。故B、D两项正确。
C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C项正确。

第8题:

李某2017年1月1日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于2017年1月1日与甲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B.甲公司与李某签署的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应为8月1日

C.甲公司应当与李某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甲公司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李某两倍工资


参考答案:A

第9题:

2011年8月,李某入职甲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终止劳动合同后3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公司中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活动。2013年初,李某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的理由是:他履行劳动合同己经超过l年,甲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而且他也不满意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现在他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应该反对。李某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就入职乙软件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担任销售总监。甲公司获知后,公司领导与李某和乙公司联系,希望李某回公司工作,但乙公司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坚决不放李某。于是,甲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李某和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李某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2年以上竞业限制期限
B.甲公司与李某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少于3年
C.甲公司与李某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D.甲公司支付李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期限可以短于竞业限制期限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竞业限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10题:

共用题干
2011年8月,李某入职甲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终止劳动合同后3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公司中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活动。2013年初,李某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的理由是:他履行劳动合同已经超过1年,甲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而且他也不满意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现在他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应该反对。李某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就入职乙软件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担任销售总监。甲公司获知后,公司领导与李某和乙公司联系,希望李某回公司工作,但乙公司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坚决不放李某。于是,甲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李某和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甲公司要求李某和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B:乙公司招用与甲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李某,如果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乙公司已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无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D:李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答案:A,B
解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招用与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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