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唐朝的法律制度?

题目

简述唐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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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唐朝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参考答案:唐朝的律、令、格、式之间还存在有一定的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律以刑法为内容,令、格、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为内容,各有自已的调整范围,各有不相同。2. 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3. 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社会发生变化,律又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同时又不能随意修改,所以格敕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和适时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替代律的作用。 

第2题:

试述唐朝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


参考答案: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唐朝制度,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较高水平,不仅为其后的宋、元、明、清制度奠定了基础,而且对周围一些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第3题:

简述唐朝法律有关司法官责任的规定。


参考答案:

唐朝的法律还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明文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审判责任
唐朝的法徉要求司法官严格依照法律审判,决不可有“出入人罪”的行为。“出入人罪”是一种司法官不依法律定罪量刑而把无罪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或者把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的行为。唐律要严惩这种行为,其基本原则是反坐司法官。“诸官司人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人流亦以所剩论,以笞杖人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司法官如有“出人人罪”的行为,将按这一原则受到刑罚。
(二)执行责任
司法官还必须依法执行五刑。唐朝法律对五刑的执行作过明确的规定。比如,唐律对答、杖刑执行的规定是:“决笞者,腿、臀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而且,刑具杖也都有严格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二分二厘。”违反这些规定的,都要被迫究刑事责任,量刑在笞至徒之间。“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粗细长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
(三)监管责任
唐朝的法律也对司法官的监管责任作了规定,其内容涉及罪犯所带的刑具、官府应给的衣粮、病后应给的医药等方面。司法官违反了这些方面,都会受到处罚。“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而木清给,及应听家人人视而不听,应脱去枷、锁、扭而不脱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者,绞。”以上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增强司法官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依法司法。


第4题: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 A、笞刑
  • B、杖刑
  • C、流刑
  • D、宫刑

正确答案:D

第5题:

务限法是(  )的法律制度。
A.隋朝
B.唐朝
C.宋朝
D.元朝


答案:C
解析:
解析:宋朝为了保证民事诉讼不误农时,特创立《务限法》,凡是属于务限期内的民事纠纷,官府不予受理。

第6题:

简述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及其职能。


参考答案: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组成。 
1. 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设大理寺卿、少卿为正副长官。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
刑以上案件。 
2. 刑部是中央审判复核机关,设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
刑以上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 4.唐朝还有“三司推事”和“三司使”两种会审制度。 

第7题:

唐朝时期,日本的行政制度、田制、赋税制、法律制度、建筑、工艺、佛教等都是仿效和学习唐朝的。日本的文字“()”是唐代时采用了汉字而形成的。


参考答案:假名

第8题:

孝德皇室于 656 年颁布诏书,仿照中国唐朝政治经济制度,自上而下全面改革,创建了以唐朝法律为模式的封建法律制度,即大化革新。()


正确答案:错误

第9题:

简述唐朝官学管理制度。
(1)行束脩礼
(2)制定教学计划
(3)推行考试制度
(4)建立假期制度

第10题:

简述唐朝的经济立法。


正确答案: (1)土地立法——"均田令"。武德年间颁布。规定: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受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和在一定条件下买卖。"口分田"则归国家所有,不准买卖,身死后由国家收回。
(2)财政立法"租庸调法"。武德年间颁布。规定:租——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栗二石;庸——每丁岁役20日,若不役则收其庸;调——每丁岁纳绢2丈、棉3两等。"两税法"。建元年间颁行。
第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包括土地和杂资财)的多少定户等;
第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
第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都取消,惟丁额不废;
第五,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栗;第六,没有固定住所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分之一的税。
(3)工商立法——唐律对手工业的主要产品布帛的规格作了统一的规定。为了保证手工业产品的质量,还规定了责任制。唐王朝为管理商业,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商业所使用的度量衡器(斛、斗、秤、度),每年八月由官府"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