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李太太为其先生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若李太太

题目

2013年2月李太太为其先生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若李太太夫妇在2016年与保险公司解除了保险合同,此前每年的保费都已缴纳。则保险公司()

  • A、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B、不承担任何义务
  • C、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 D、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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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智悦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II),若李先生发生了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则该保单账户将()。

A、可以转给李太太继续使用

B、由保险公司和客户协商确定

C、继续有效

D、终止


参考答案:D

第2题:

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智悦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2017),若李先生发生了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则该保单账户将()(单选题)

A.可以转给李太太继续使用

B.由保险公司和客户协商确定

C.继续有效

D.终止


参考答案:D

第3题:

2006年10月20日,李先生的儿子李小宝15岁生日时,李先生作为投保人为其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作为生日礼物。2007年3月1日,假设李先生与妻子刘女士离婚,李小宝由刘女士抚养,2007年10月20日缴纳续期保费时,李先生希望变更投保人,则以下变更方案中,正确的是( )。

A.李先生仍然非常喜欢其儿子,建议变更为李小宝的爷爷,刘女士口头同意

B.李先生仍然非常喜欢其儿子,建议变更为李先生的姐姐,刘女士书面同意

C.李先生建议变更为李小宝的外祖父,刘女士口头同意

D.李先生建议变更为续弦的妻子的姐姐张女士,刘女士书面同意


参考答案:B

第4题:

2013年2月李太太为其先生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根据案例回答59~63题。

若李太太在签订协议时,填写李先生的年龄比实际的年龄小两岁。当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发现。2016年,保险公司发现了此问题,则保险公司会如何处理?()


A:属恶意欺诈,宣布无效合同

B:要求投保人补齐保费

C:不要求投保人补齐保费

D: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拒绝承保

答案:B
解析: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需要承担的义务包括:投保人已经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没有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李太太夫妇在2014年与保险公司解除了保险合同,并未满两年,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需要承担的义务包括:投保人已经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李太太夫妇在2014年与保险公司解除了保险合同,已满两年,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对于保险人来说,法律规定不可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退还保险费);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不退还保险费);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应承担的责任;④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⑤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的。

第5题:

共用题干
某民营企业的老板杨先生,现年40岁,年收入约30万元,但不稳定。杨太太,现年38岁,某中学的特级教师,年收入在4万元左右,收入稳定,参加了社会保险。女儿杨扬今年13岁。杨先生的父亲与杨先生一家同住,现年70岁,无任何收入.来源。根据案例五回答23~39题。

杨太太为女儿投保了一份两全保险,受益人是自己,并没有告诉杨扬,则()。
A:杨太太订立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以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B:杨太太订立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以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人寿保险投保时保额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C:杨太太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因为杨扬是杨太太的女儿
D:杨太太订立的保险合同成立:因为杨太太是为自己未成年的女儿投保

答案:D
解析:
按照投保的原则,一般优先为家庭收入主要创造者投保。杨先生是家庭收入的主要创造者,应优先为杨先生投保。


B项,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一种优势互补、相互结合的关系,并不是可以完全替代的,杨太太虽然参加了社会保险,仍然需要商业保险的保障;C项,杨先生现年40岁,疾病风险较小,所以不用预留较高的医疗基金;D项,杨扬今年13岁,教育储蓄保险比较适合她,与杨先生相比,杨扬面临的风险较小,应优先为杨先生投保。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保险合同的终止也称自然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而终止。


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即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杨太太投保保额应为40万元(4*10),保费支出控制在0.4万元以内(4*10%)。


保费支出应控制在杨先生家庭年收入的10%,即(4+30)*10%=3.4(万元)。


因为杨先生的父亲年事已高,选择买保险进行保障的方式成本相对较高,此时最好是为其建立风险保障基金。


两全险可以在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年龄时获得满期保险金,因此杨先生可以选择少儿两全险来为女儿准备教育基金。B项,少儿健康险,其作用在于被保险人患约定的疾病时可以得到给付;C项,少儿医疗保险的作用在于提供医疗保障;D项,少儿意外伤害险一般是短期险种,属于纯保障型产品。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保险法中规定人寿保险中与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有:自己;父母、配偶和子女;扶养人、抚养人和赡养人;经被保险人允许(主要是雇主为雇员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用保险)。杨太太的侄子与其不存在保险利益,合同不成立。


等待期或观察期条款是指健康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即被保险人已经由健康保险保单保障了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事先存在的条件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健康保险的等待期或观察期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如一些国家规定健康保险等待期或观察期最长不超过两年。杨先生被检查出患了保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时间超过了等待期,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宽限期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宽限期一般是60天。因此,本题中,5月20日未超出宽限期(相对于5月12日),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应缴保险费及其利息后给付剩余的保险金。


宽限期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即使未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超过宽限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宽限期一般是60天。因此,本题中,9月24日超出宽限期(相对于5月12日),保险公司不予给付,直到杨先生补缴保费。


C项,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原则,属于自愿保险。

第6题:

李老先生是一位孤寡老人,他十分担心自己以后的生活,于是与朋友封先生签署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封先生负责李老先生的生活与死后安葬,李老先生去世后将全部遗产留给封先生。两年后李老先生感到后悔,于是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遗产赠给远房亲戚小赵,则( )可以继承李老先生的遗产。

A.小赵

B.李老先生所在的单位

C.封先生

D.国家


正确答案:C

第7题:

刘先生为太太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是他们的儿子刘小强,由于交通意外,太太与儿子同时死亡,不能证明谁先死亡,则()。

A:保险合同失效
B:保险金是刘太太的遗产
C:保险金直接给付刘先生
D:保险金是刘小强的遗产

答案:D
解析:

第8题:

李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死亡给付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但并未指定其妻子的具体姓名,投保一年后李某与其妻子王某离婚,并在次年与张某再婚,李某死亡后,其受益人应为()。

A、王某

B、张某

C、李某的子女

D、李某的法定继承人


答案:B

第9题:

2013年2月李太太为其先生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若李太太夫妇在2016年与保险公司解除了保险合同,此前每年的保费都已缴纳。则保险公司( )。

A.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B.不承担任何义务
C.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D.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答案:A
解析: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需要承担的义务包括:投保人已经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李太太夫妇在2014年与保险公司解除了保险合同,已满两年,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10题:

共用题干
2013年2月李太太为其先生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根据案例回答59~63题。

对于保险人来说,当()时,可以与李太太夫妇解除保险合同。
A:李太太夫妇漏缴了保费
B:在签订合同时,李太太没有将李先生曾经得过重病这一重要事实告知保险公司
C:被保险人在保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D: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一年的

答案:B
解析: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需要承担的义务包括:投保人已经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没有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李太太夫妇在2014年与保险公司解除了保险合同,并未满两年,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将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需要承担的义务包括:投保人已经缴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李太太夫妇在2014年与保险公司解除了保险合同,已满两年,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对于保险人来说,法律规定不可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退还保险费);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不退还保险费);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应承担的责任;④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⑤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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