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将住宅改做商用的,需要经过利害关系人同意;该“利害关系人”是指()。A、本层所有住户B、本楼所有住户C、房屋价值和质量受到影响的其他楼的住户D、本小区全体住户

题目

业主将住宅改做商用的,需要经过利害关系人同意;该“利害关系人”是指()。

  • A、本层所有住户
  • B、本楼所有住户
  • C、房屋价值和质量受到影响的其他楼的住户
  • D、本小区全体住户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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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市区有一幢住宅楼,一个广告公司认为该楼的位置非常适合做广告宣传,遂与该楼顶层的几户居民协商将该幢住宅楼的楼顶租赁下来设置广告牌,每年支付租金5万元,由顶层的几户居民均分,并且双方就此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来,该幢住宅楼中的其他用户认为建筑物的屋顶应当属于该建筑物所有的住户共同所有,其租赁所得的收益应当在该住宅楼的所有住户中均分。就租金分配问题,楼顶的几户居民与该楼的其他居民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问法院的下列判决,哪项是正确的?()

A:楼顶属于顶层几户居民所有,租金应由这几户居民分享
B:楼顶属于该幢住宅楼的全部住户所有,租金应由全部住户分享
C:顶层几户居民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D:顶层几户居民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答案:B,D
解析: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之外归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的部分。建筑物共有部分分为两种:(1)全体共有部分,即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的部分。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地基、屋顶、外墙、承重墙等;功能性附属设施如道路、大门、给水排水系统、消防设施等;休闲附属设施如绿地、树木花草、游泳池等,都属于全体共有部分。(2)部分共有部分,即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相邻专有部分之间的楼板、隔墙,部分区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楼梯、走廊、电梯等。由此可见,屋顶应当属于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所有,如果因屋顶租赁而收取租金,则应当在全体区分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将屋顶出租的行为不构成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本身有效,故D正确,C错误。

第2题:

共用题干
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

若只有两户提起行政诉讼,其他住户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B:因是必要共同诉讼,应当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
C:有义务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实际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
D:科达公司有权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答案:C,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

第3题:

某甲从某栋房屋边走过,被楼上抛下的一个花瓶砸中头部,昏迷不醒,警方无法查明是谁扔下花瓶。该栋房屋共有80户住户,其中一楼4户,二楼以上有5户能够证明事发时家中无人居住。对于某甲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的是

A.全体80户住户

B.二楼以上76户住户

C.二楼以上,不能证明事发时不在现场的71户住户

D.若无法证明谁扔的花瓶,某甲自己承担损失


正确答案:C

第4题:

以下哪些住户可以确定为清查摸底的对象()

  • A、户籍在本普查区的住户
  • B、居住在本普查区的住户
  • C、不居住在本普查区,但有在本普查区农业经营的地点的住户
  • D、不居住在本普查区,但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正确答案:A,B,C,D

第5题:

共用题干
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

若5号楼的所有住户均提起行政诉讼,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他们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B:他们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
C:他们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D:对于他们的起诉,法院有一并审理的义务

答案:A,C,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

第6题:

某一楼一户住宅楼共17层,电梯费按季交纳,分摊规则为:第一层的住户不交纳;第三层及以上的住户,每层比下一层多交纳10元。若每一季度该住宅楼某单元的电梯费共计1904元,则该单元第7层住户一季度应交纳的电梯费是:

A.72元
B.82元
C.84元
D.94元

答案:D
解析:
方法一:设二层一季度电梯费为x,则三层电梯费为x+10,以此类推17层电梯费x+150。则一季度该栋住宅楼电梯费总和为x+(x+10)+……+(x+150)=16x+1200=1904,解得x=44,所以第7层电梯费为x+50=44+50=94元。
方法二:第三层及以上,每层比下一层多10元,即“从第2层起,每层多10元”,满足等差数列定义。因为第一层住户不交纳,所以1904是第2层到第17层这个等差数列的和,一共有16层,则中间项(第(2+17)/2=9.5层)的值为1904÷16=119元,而公差为10元,所以第9层为119-10÷2=114元,所以第7层为114-10×2=94元。
故正确答案为D。

第7题:

共用题干
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

5号楼住户对市规划局的规划许可是否享有原告资格?()
A:不享有,因为规划许可不是针对5号楼住户
B:不享有,因为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不具有利害关系,对5号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造成影响的是科达公司的建楼行为
C:不享有,因为规划许可还没有对5号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造成现实的损害,这种损害将来才发生
D:享有,因为规划许可已经对5号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尽管将来才发生,但必然发生

答案: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

第8题:

张某、王某、李某和赵某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四人对该住宅楼的前院和楼梯享有共有所有权

B.一层住户张某对四层住户赵某的墙壁不享有权利

C.如四层住户赵某决定在该住宅楼顶楼上加盖一层,不必征得张、王、李的同意

D.时间久了,三楼到二楼的楼梯逐渐破损,则应由二楼的王某和三楼的李某二人出资修理


正确答案:AB

 

第9题:

下图为某市文峰派出所社区民警绘制的小区住户信息登记表的部分内容,有关该表所反映信息正确的说法是( )。

A.该楼只有两类住户,即人户分离户、租户
B.人户分离户是指在本楼居住但户口在其他派出所的住户
C.每户标注不同颜色表明对不同类型住户的管理有区别
D.民警希望加强对人户分离户、租户的管理

答案:B,C,D
解析:
该楼中有三类住户,人户分离户、租户、常住户。A项错误。人口分离户是指在本楼居住但户口在其他派出所的住户。B项正确。图中颜色分别为“黄、红、蓝”三种,C项正确。D项中人户分离户和租户较多,加强管理正确。因此选择BCD项。

第10题:

()用于记录收楼移交各项资料。

  • A、收楼资料、物品确认表
  • B、房屋交接备忘录
  • C、业户手册
  • D、住宅小区业主/住户登记表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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