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防止项目表见代理的做法错误的是()。A、设置门卫制度,对进出场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登记B、严格项目部章使用制度,做好项目部章使用登记工作C、已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使用项目部章签订D、对分包分供的付款依据合同进行,尚未签订合同分包分供付款应咨询法律顾问

题目

下列关于防止项目表见代理的做法错误的是()。

  • A、设置门卫制度,对进出场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登记
  • B、严格项目部章使用制度,做好项目部章使用登记工作
  • C、已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使用项目部章签订
  • D、对分包分供的付款依据合同进行,尚未签订合同分包分供付款应咨询法律顾问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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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签订合同应使用企业、事业单位章或合同专用章并有()签字或盖章。

A、法人

B、代表(理)人

C、董事长

D、总经理


本题答案:B

第2题:

()负责分包计划、分包商资质、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审查及入场验证.

  • A、业主项目部
  • B、监理项目部
  • C、施工项目部
  • D、施工企业

正确答案:B

第3题: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签订合同,应统一使用( )

A、单位行政章

B、单位党委章

C、合同专用章

D、经办人私章


标准答案:C

第4题:

施工企业对外签订采购材料合同有不规范之处,承包方没有项目管理人员签字,仅加盖“xxx建筑工程公司xxx项目部技术专用章”与材料商签订合同,请问该合同的效力?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反映了施工企业对项目经理部的履约管理和印章管理的不规范,技术专用章怎么可以去买材料?没有管理人员的签字,公章怎么能盖出去?从法律层面分析,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是否实际履行了,如果合同实际履行了,则可视为施工企业已追认,合同合法成立而且有效。因为项目部对外购买材料的行为毕竟是企业行为,虽然手续不完整,管理不规范,但是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则合同有效。
但是,如果合同尚未履行,问题就复杂了,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会说技术专用章只能用于施工技术问题,显然不能证明企业已经授权,而企业不追认的属于无权代理,因此合同无效。而供货方会辩称;这是以施工企业实施的行为,是表见代理,履约责任应由施工企业负责。我认为,如果合同尚未履行发生争议,其最终处理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采纳那一种意见均可。

第5题:

租赁机械设备必须执行租赁合同()制度。合同签订的主体原则上是子公司或经子公司授权的项目部。租赁合同必须按公司租赁合同范本,由项目部负责拟定和评审,并报()审批。严禁先使用后申请,或先使用后签订合同。

  • A、审批;公司
  • B、审批;子公司
  • C、评审;公司
  • D、评审;子公司

正确答案:D

第6题:

项目部应及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必须本着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原则。


答案:对
解析:
分包合同是明确合同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劳务费结算的重要依据。项目部应及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必须本着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原则。

第7题:

监理项目部需要对分包商哪些内容进行审查?()

  • A、分包商资质
  • B、业绩
  • C、供货合同
  • D、拟签订的分包合同

正确答案:A,B,D

第8题:

做好对()和()单位的工程割算和结算: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经审核认可并准确核对的资料进行割算和结算。

A、劳务分包

B、专业分包

C、劳动分包

D、项目部


答案AB

第9题:

对外签订合同应一律加盖合同签约主体的()

  • A、行政公章
  • B、合同专用章
  • C、财务专用章
  • D、项目专用章

正确答案:B

第10题:

公司承接工程后成立项目部,会相应备一枚项目部章。请问: 1.该项目部章与公司公章是否具备同等效力?有哪些方面该项目部章能替代公司公章,在哪些方面不能代替? 2.该项目部章失效时间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还是保修期届满之日?


正确答案: 1.这也是个很好的问题,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该项目部章与公司公章不具备同等效力。要具体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分析项目部的职权范围,因为项目部章只是项目部行使权利的一个凭证,其效力要由项目部的职权范围来决定。关于项目部的职权范围,前面的问题中已经有所阐述,工程项目部系由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委派的代表承包人履行具体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施工管理班子,其地位相当于承包人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一个具体履行合同的直接部门。也就是说项目部是一般为了履行特定的工程项目而成立的,其职权范围往往局限于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公章的效力由公司的职权范围决定,显然公司的职权范围和项目部的职权范围不一样,前者大于后者,项目部的职权只是公司职权的一个组成部分。通俗的说,项目部的职权包含于公司的职权,公司的职权包含项目部的职权。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公司可能同时承包了两个工程,一般针对每个项目成立一个项目部,公司对这两个工程合同都有履行和管理的权利,而每个项目部只是针对其特定的工程来行使职权。虽然,项目部的职权范围和公司的职权范围不一样,但两者之间有重合的地方,这个重合就在于对特定工程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在履行某个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时,项目部章可以代替公司章,除此之外,除非有另外的特别授权,项目部章不能代替公司公章。
2.至于项目部章的失效时间,由于项目部章不会到工商部门备案,因此,也不能以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的时间作为项目部章的失效时间。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建设工程项目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部的使命已经完成,一般此时项目部开始撤出施工现场并解散,此时可以视为项目部消亡,公司一般此时会自己注销项目部章。我认为项目部章的效力存续时间应该与项目部的存续时间一致,项目部消亡,项目章也就失效。但是法律法规对项目部何时消亡没有规定,作为项目部的主要义务是完成工程建设,保修义务应该由公司来继续履行,这也与建设工程行业惯例相符。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完成工程建设的标志,因此,项目部应该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消亡。所以,项目部章失效时间应该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而不是保修期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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