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继承的原住宅盖新房,村委会是否可收回宅基地?

题目
问答题
拆除继承的原住宅盖新房,村委会是否可收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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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本案该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

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宅基地使用权(本文所指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作讨论)是否是“财产”,以及是否为“个人财产”?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第2题:

村民子女已经转为城镇户口,其父母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怎么处理?( )

A.如果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继续使用

B.房屋继承人没有使用权

C.继承人要求处理房产,可以自行拆除房子,获取建筑房子的材料

D.子女已转为城镇户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参考答案:ACD

第3题:

问: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正确答案:《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亨有使用权。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第4题:

在下列条件中,可以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

A、因结婚的原因,确定建新房分户的
B、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C、非农业人口到农村工作或居住无房的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E、农村村民委员会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

答案:A,B,D
解析: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②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③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后,农村却无住房的:包括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原退伍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口。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5题:

:村民陈三经村委会批准在一宅基地建房,陈三先在所批地东头建了二间,正在兴建西头二间时,村委会张主任以陈三已建二间房屋足以居住为由出面制止。陈三则以宅基地已批给自己使用和持有县政府颁发的房屋确权证为由不听劝阻。村委会报告乡政府并经乡土管所同意,责令陈三立即停止施工并限在15天内拆除西房。陈某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请问此案被告为谁?()

A. 村委会张主任 B. 村委会 C. 乡政府 D.乡土管所


正确答案:C
本题唯有乡政府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故被告只能是乡政府。行政诉讼的被告一定要有行政主体资格,个人、村委会、乡土管所都不属于行政主体。

第6题: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A、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B、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C、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D、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答案:ABCD

第7题: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盅失效。 (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8题:

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须经()批准。

A、村委会

B、乡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

D、市级人民政府


参考答案:B

第9题:

房屋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原租赁合同(  )。

A.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B.对承租人和新房主无效
C.对承租人继续有效,对新房主无效
D.对承租人无效,对新房主继续有效

答案:A
解析:
为了保护承租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租赁关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有权变动包括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租赁房屋等。

第10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不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是()。

A: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B: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C:将原有住房租借给他人使用的
D: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答案:C
解析: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②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③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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