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这一规定是: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3题:
试述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商事权利主体,享受民商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商事活动,取得民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各国民法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例如有的国家(法国和意大利等)承认无限责任公司是法人,而有的国家(如德国和瑞士等)则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德国商法认为登记是公司成立的要件,公司非经登记不得成立,而日本商法认为登记并非公司成立的要件,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有的国家(如比利时和法国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公众发行债券,而德国则没有这种禁止规定。还有,如英国规定法人为“权限外的行为”无效,而德国却无此限制。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必定会产生。
需要指出的是,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开始,并且二者的范围也是相一致的。因此,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上是采用同一冲突规则来解决的,即适用法人的属人法。但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首先必须遵守内国的法律,所以,在具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问题上,也还是同时受内国的外国人法的控制和制约。
第4题:
属人法一般用来解决下列问题的法律冲突()
第5题:
国际私法上解决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主要是为了解决()
第6题:
解决自然人权利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通常适用的是:()
A、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B、法院地法
C、当事人的属人法
D、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
第7题:
第8题:
简述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1)因各国法律对住所的具体规定以及对事实认定不尽一致,自然人的住所也与自然人的国籍一样存在法律冲突,并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之分。住所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而一个人同时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则称为住所的消极冲突。
(2)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①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时,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管它们取得的先后;
②发生外国住所之间的冲突时,如果它们是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一般以设有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住所.对于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以当事人的居所代替住所;如果无居所或居所不明时,一般把当事人的现在所在地视为住所。
第9题:
法律冲突的公法冲突一般依()
第10题:
简述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