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题目
问答题
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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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案例2】

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持票人F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3)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并说明理由。

(4)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案例2答案】

(1)追索对象包括:A公司、D公司、B公司和E公司。

[解析]由于付款人C公司拒绝承兑,并不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不能向C公司追索。

(2)C公司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C公司)不得以其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被保证人为A公司。根据规定,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该汇票未经承兑,因此,出票人A公司为被保证人。

(4)D公司可以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在本题中,保证人D公司只能向被保证人A公司行使追索权。

第2题:

F公司能否向王某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王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3题:

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如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F公司在4月20日才提示付款,则丧失对E的追索权。
②C银行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经作出说明后,承兑入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思路点拨】本题主要考核了背书与承兑的款式、追索权的行使以及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后果。在做题时,要结合问题分析题目条件,有的放矢,答出对应的知识点。首先对于各票据行为的记载事项.应准确记忆。其次在追索权中,对于追索对象、追索金额、追索时间等有明确把握。另外注意不同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后果不尽相同,比如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和支票中,持票人是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即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追索;而且支票中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商业汇票中,持票人是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即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而解除。

第4题:

2018年5月10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公司,B公司明知甲没有代理权而接受票据,该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且已在票据上加盖承兑章,付款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
2018年6月5日,B公司为了支付租金将票据背书给C公司。
2018年6月10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D公司向C公司支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2018年6月20日,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知悉C、D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要求D公司提供担保,于是D公司的关联企业F公司与E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保证合同,但F公司未在该汇票上签章也未记载“保证”字样。
2018年8月15日,E公司持该汇票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以“本行与出票人之间的承兑协议被撤销”为由拒绝付款。E公司遂向甲、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和F公司行使追索权,C公司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予以拒绝,D公司向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向B公司、C公司行使再追索权时,C公司仍以D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1>、B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E公司能否向A公司和甲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3>、E公司能否向F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4>、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C公司拒绝E公司、D公司追索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 B公司没有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本人与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2分)
Company B did not obtain the bill right.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 if the counterpart knows the agent has no power of agency, the agency act is invalid and the counterpart cannot obtain the bill right. The principle and unauthorized agent do not bear the liabilities for the bill.
【2】 E公司可以向甲行使追索权,但不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中的相对人又将票据进行背书,持票人可以因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而取得票据权利,此时无权代理中的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无权代理人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2分)
Company E can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 against A instead of Company A.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 when the counterpart in bill behavior of unauthorized agency in narrow sense endorses, the holder can obtain bill right because of the bona fide possession of bill rights is satisfied. At this time, the actor in unauthorized agency is not liable for the bill, but the unauthorized agent is liable for the bill to the holder.
【3】 E公司不能向F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2分)
Company E cannot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 against Company F.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 guarantors sign another guaranty contract or a guaranty rather than write the word “Guarantee” on the bill or allonge, it is not a bill guarantee.
【4】 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资金关系属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所以该银行的承兑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持票人有权请求该银行承担票据责任。(2分)
The reason for refusing to pay by Bank B is invalid, bill capital relationship is the basic bill relationship. Defects in the basic relationship of bill do not affect its validity. Therefore, the effectiveness of acceptance action by bank is unaffected, and bill holder has right to request the bank bear the liabilities for the bill.
【5】 C公司拒绝E公司、D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所以C公司可以拒绝D公司。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所以C公司可以拒绝E公司。(2分)
The reason for refusing Company E and Company D by Company C is valid.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 bill obligors may refuse bearers which have a direct debtor-creditor relationship with said obligors and which have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so Company C may refuse Company D. Bill obligors shall not refuse the claims of the bearer using defenses asserted against the drawer or the prior bearer except in the case when the bearer has acquired the bill with full knowledge of said defenses, so Company C may refuse Company E.(5 marks)

第5题:

D公司能否行使抵销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D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抵销其对破产人A公司的50万元债务剩余的15万元为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第6题:

F公司能否要求G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F公司不能要求G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保证无效;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第7题:

F公司能否向E公司和王某行使追索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②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王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8题:

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办理票据保证手续时,应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G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G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故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第9题:

2019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做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当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票据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2)C公司是否有当然的付款义务?并说明理由。
(3)本题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并说明理由。
(4)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F公司可向A公司、B公司、D公司、E公司追索;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C公司未承兑该汇票,不是票据债务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不能成为追索对象。
(2)C公司不负有当然的付款义务。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此时才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3)本题中汇票的被保证人为A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4)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可以向A公司追索。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10题: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已经承兑,到期日为2019年7月1日。
2019年6月20日,乙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被张某拾得。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人名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丙公司,丁公司以乙公司保证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了“保证”字样,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2019年6月24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戊公司,以支付货款。
2019年7月4日,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和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拒绝证明。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在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保证日期是哪一天?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戊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4)A银行拒绝付款的两个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5)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6)戊公司能否向张某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7)戊公司能否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保证日期为2019年4月1日。根据规定,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题中,丙公司明知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仍受让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3)戊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戊公司背书转让时,戊公司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戊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①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②A银行以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戊公司)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A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5)戊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6)戊公司不能向张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张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7)戊公司可以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戊公司)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丁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或者:根据规定,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保证人(丁公司)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戊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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